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区域性优惠贸易

区域性优惠贸易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区域性优惠贸易


区域性优惠贸易是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建立各种区域性经贸安排,核心是通过取消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实现区内经济的共同发展。

一、区域性优惠贸易发展概况

根据合作水平不同,区域性优惠贸易可以分为:

1. 优惠贸易安排:是一种较为初级的区域经贸安排。具体作法是,各成员通过签订协定,相互对全部或部分货物贸易给予一定程度的关税优惠。

2. 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签署协定,在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3. 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是比自由贸易区更为高级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它要求签订协定的成员不仅取消彼此之间的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实现商品的自由流动,同时还对区外国家或经济体实行统一的关税税率。

4. 共同市场:比关税同盟更高的层次区域经济安排,对外也实行统一的关税,同时对内不仅是货物、服务、投资、实现了自由的流动,而且实现生产要素、人员也实现了自由流动,劳动力市场相互开放,货币政策、经济政策也逐步趋同。

5. 经济同盟:经济同盟是区域经济合作的最高形式。连经济政策也一体化(一些传统上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经济政策也让步给经济同盟)。在这一阶段,区内各成员相互取消货物贸易的障碍,实现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并在经济、金融、财政和社会等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欧盟正在向此迈进,欧盟已具备经济同盟的雏形。货币政策(如欧元),财政政策也趋向统一。

其中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主要的类型,占当前向WTO通报区域贸易安排的90%以上。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区域经济合作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参加了不同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签订了为数众多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比如我们的邻居韩国已签订或正在商签的自贸协定有1、韩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2、韩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3、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4、韩-印自由贸易协定;5、韩国-南共市(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于1995年1月1日成立,智利、玻利维亚、南非、秘鲁、哥伦比亚和厄瓜多尔先后成为南方共同市场的联系国) 自由贸易协定;6、韩国-海合会(海湾合作委员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6国) 自由贸易协定;7、韩-美自由贸易协定;8、韩-日自由贸易协定等。

从当前世界各国所建立的自贸区的情况可以看到,自贸区的发展近年来相当迅速。据WTO估计,现在全球贸易一半以上发生在各个区域集团内部以优于WTO最惠国待遇的条件进行,这对世界经济贸易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而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进展缓慢,近年来不少国家将主要精力转向以自由贸易区为主的区域贸易安排上来。

我国从2001年开始,已逐步形成了加强建设自由贸易区的思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对外经贸政策,即在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同时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政府高度重视自由贸易区工作,自贸区谈判和自贸协定签署也多次成为我国领导人与外国领导人互访的“第一话题”和“首要成果”。经过政府的努力,我国在自贸区建设上也成绩斐然,已签订并实施了8个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1、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2、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 ;3、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协定;4、中国-智利自贸区协定;5、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6、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协定;7、中国-秘鲁自贸区协定 ;8、亚太贸易协定 。正在谈判的几个区域性优惠贸易合作协定有:1、中国-海合会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阿联酋、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2、中国-澳大利亚;3、中国-冰岛;4、中国-挪威;5、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outhern Africa Customs Union (SACU) 博茨瓦纳、纳米比亚、莱索托、南非、斯威士兰);6、中国-哥斯达黎加。正在研究的区域性优惠贸易合作有:1、中国-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研究;2、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联合研究

二、我国已实施的几个主要自贸区关税减让情况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其中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的简称)

参与国家:中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后四个国家为新成员。

自2004年1月1日起,500多种农产品开始降税,称为“早期收获”计划。到06年,这些产品关税已为0。

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订《货物贸易协议》,自2005年7月1日开始,其他的正常产品全面降税。到2010年1月1日,中国首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启动,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实现了自由贸易,涉及近七千个税号、大约占中国与东盟贸易九成的产品将全部实施零关税。而东盟4个新成员(越南、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也将于2015年与我国实现自由贸易。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人口达19亿(中国13亿、东盟6亿)、经济规模达6万亿美元。从贸易额来看,它也是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贸易区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也在逐渐取代日本成为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在欧美市场需求大幅萎缩,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的今天,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无疑将给我国拓展国际贸易空间提供最好的机会。

中国-东盟自贸区主要国家关税减让情况:

1、马来西亚

HS1-8章的属于“早期收获计划”的(动物产品及水果蔬菜)税率已于2006年降为0。

《货物贸易协议》下的产品,原税率在20%以上的在 2005年开始降税,主要为纺织品,鱼制品,可可制品,蔬菜制品,酒,塑料及橡胶制品,鞋、靴等轻工产品,玻璃制品,钢铁,机电产品,汽车、摩托车及自行车等。其余税率在5-20%之间的,按降税进程表在2007年和2009年开始降税。

如:我辖区产品避雷器,HS为 853540,原税率为20%,其降税进程表:2005年降到15%,2007年降为8%,2009年降为5%,2010年降为0。

聚氯乙烯的袋、包,HS为392321,原税率为30%,2005年降为20%,2007年降为12%,2009年降为5%,2010年降为0。

2、泰国

泰国以2003年7月1日的税率作为基础税率,其中“早期收获”计划的产品已于2006年1月1日降为0;“货物贸易协议”包含的产品从2005年7月20日开始降税,大多数产品于2010年降为0, 少数产品(150个6位税目)延迟至2012年降为0。

如:辖区产品木制家具,HS为940161,原基础税率为20%,2007年降为12%,2009年降为5%,2012年降为0。

二)、《亚太贸易协定》

参与国家: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

《亚太贸易协定》是在原《曼谷协定》的基础上订立的。《曼谷协定》是1975年,在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主持,在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达成的一项贸易优惠安排。1975年7月,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菲律宾和泰国等七国在曼谷通过了相关关税减让的产品清单,并签署了 “曼谷协定”。在签约七国中,菲律宾和泰国政府后来没有批准该协定,故曼谷协定在其实施阶段只有五个成员国,即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我国于1994年4月在ESCAP(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第五十届年会上,正式申请加入《曼谷协定》。经过7年谈判,自2001年5月23日起,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国,并于2002年1月1日实施《曼谷协定》。2006年,经成员国进一步协商,签订了《亚太贸易协定》,并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专用原产地证书格式。

我国目前享受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四国的关税减让待遇。四个国家分别列出了对中国减让关税的产品清单。韩国的减让清单中主要是农产品、矿产品、化工产品、橡胶产品、皮张、纸、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陶瓷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及机电产品。

如辖区输韩产品汽车配件、包装袋、PU革等凭我们签发的Form B原产地证书,其进口关税在09年均削减50%(原税率分别是8%、8%、10%)。输印的避雷器电阻片HS853890,其进口关税凭Form B证书削减20%(正常税率是25%,削减后为20%)。

三)、中巴自由贸易区

2004年1月1日,双方开始实施《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安排》,对部分产品开始相互降税。2004年10月18日,两国开始启动自贸区可行性研究。2005年4月5日,双方签署《中巴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协议》,分阶段对3000多个8位税目的两类产品在两年内实行0关税。一类是双方共同降税产品,另一类是单方降税产品。2006年11月24日,双方签署了《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对所有产品分两个阶段实施降税。第一阶段双方在三年内将36%降为0。第二阶段,双方在2013年开始将各自0关税产品扩大到90%以上。

如辖区输巴机电产品织带机HS844610,原关税是15%,协议生效后,凭Form P证书,关税减为0。避雷器HS853540,原关税10%,凭FORM P证书,关税削减30%。

四)、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简介

2004年11月18日,中智自贸区谈判启动。2005年11月18日,在韩国釜山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中智双方签署《中智自贸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关税减让进程,97%的产品的关税将于10年内降为0。2006年10月1日起我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智利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F。

我国与智利在经济结构上互补,我国从智利进口:资源性产品:铜矿,鱼粉 木材、纸制品、农产品(比较突出的是葡萄酒的原浆)。向智利出口: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制品。

如辖区输智编织袋HS630533,原关税税率16%,毛毯HS630140原关税税率17.5%,凭FORM F证书,进口关税都减为0。

三、向出口企业宣传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的几个要点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以及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普遍抬头的形势下,这些自贸区的成功运作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稳定外需、促进出口和保持市场份额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些自由贸易区关税优惠政策最大的特点是各成员国之间双向的优惠,如果我们利用不充分的话,就等于我国在“单方面”给成员国让税。另一方面,任何自由贸易区协议的达成都是成员国之间经过很艰难谈判、相互权衡利益、交换条件签署的。因此,这些自贸区的关税优惠政策非常值得我国外贸企业好好利用和珍惜。但是,我国很多外贸企业对自由贸易区关税减免政策普遍存在了解不深、理解错误等现象。作为我国外贸战线上的政府职能部门,我检验检疫机构要积极帮助进出口企业用好用足已实施的自由贸易区关税优惠政策,应利用各种机会对相关企业进行宣传和指导。

在宣传过程中,应重点向企业做好三个方面的解释工作。

1、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有价证券”,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时应作为谈判筹码充分利用。进口商如果凭一般原产地证书进口商品,需按最惠国关税税率缴纳进口关税,而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很多商品可以享受零关税,两种关税的差额往往达到货值的5%至10%以上。

2、产品含有进口成分并不代表就不能申请优惠性原产地证书。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往往较松,如果是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多数允许产品所含非成员国成分可达60%(如:亚太55%、东盟60%、中巴60%、中国-新加坡60%、中国-新西兰60%)。一些企业混淆了原产品和完全原产品的概念,误认为只要出口产品含有进口成分就无法申领优惠性原产地证书,刻意隐瞒进口成分,有意无意地造成虚报、瞒报,不仅增加了签证难度和退证查询的风险,也容易受到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罚。

3、虽然区域性优惠贸易的关税减免只由进口商单方面享受,我国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知道相关政策,正确查询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关税优惠幅度,通过提高成交价格和出口数量来分享因我方提供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而带来的关税减免收益,提升自己的赢利能力。

四、如何查询各自贸区成员国的优惠关税税率

各个自贸区成员国的关税优惠幅度可在鳌江办外网的产地证栏内查询。查询时选择输往国别、年份、产品的HS编码,点击查询即可。

相关分词: 区域性 区域 域性 优惠 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