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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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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反价格垄断、资源价格管理、环境价格管理、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公益事业价格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和住房与市场价格监管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价格、收费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价格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本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对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储备制度的运作进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三)按照价格管理目录,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管理工作,管理社团收费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四)按照成本监审目录,依法实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

(五)依法实施市场监管,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六)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七)对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或收费项目的制定或调整组织价格听证。

(八)指导、监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县(市、区)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县(市、区)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开展价格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物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务、文电、档案、信访、保密、人事、劳资、计划生育、老干服务、财务、资产管理、接待及党务、纪检监察等日常工作;起草重要文稿;组织开展价格政策法规评估并实施相关制度;指导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和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

(二)价格管理科

组织实施公用公益事业价格、资源环境价格和工业品价格政策和法规,拟订公用公益事业价格、资源环境价格和工业品价格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按规定权限拟订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审核、审批和备案工作;对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组织价格听证;加强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应急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协助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三)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和省列名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的管理;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带垄断性、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年审;按省规定负责拟定教育收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强制性培训收费、路桥渡口以及机动车年票收费的管理原则和方法;对列入听证目录收费项目的制定或调整组织价格听证;协调和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四)价格成本监审科(市价格成本调查队)

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任务,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和价格听证目录或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商品和服务可以实施成本监审;完成省、市安排的有关农产品成本调查任务。

(五)价格监督检查科(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价格检查工作。

四、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清远市物价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清远市价格监测中心,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颁布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供求变动情况;承担市场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跟踪反馈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并适时提出政策建议。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二、清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正科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受委托承担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争议案进行复核裁定;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委托,对生产经营,合同签订,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中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开展价格认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值和河道事故船舶损失价值及损坏财物价值鉴定;对各类有形,无形资产价格进行鉴证。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