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清远市卫生监督所

清远市卫生监督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清远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清远市卫生监督所为市卫生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处级。

一、任务调整

(一)取消食品卫生许可的职责。

(二)划出职责:

1、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职责划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任务

(一)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受理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业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实行日常监督。

(二)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

(三)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全市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监督执法工作。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医疗卫生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对全市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任务,市卫生监督所内设5个副科级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文秘、人事、财务、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和执法考核工作;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承办大、要案件的组织查处工作。

(二)公共卫生监督科

承担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学校、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卫生审查,并做好经常性、预防性的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开展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学校、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承担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辖区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对各县公共(市)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组织对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医疗消毒监督科

组织和实施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血液管理、消毒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组织对辖区内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对各县(市)医疗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的工作。

(四)基层科

承担清城区各镇(街)和清远经济开发区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用人单位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对辖区内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五)受理发证科

承担卫生法律法规内的卫生许可工作及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对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工作方面的业务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的工作;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卫生许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监督所事业编制20名,其中:所长1名(副处级)、副所长2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