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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司法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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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司法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部署、检查和监督市劳教所执法管理、教育改造和安全警戒工作职责。

(二)增加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

(三)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负责办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的初步审核工作。

(八)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承担保密、信息、信访、统计、政务公开、网络建设、外事交流、后勤、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和应诉等工作。

(二)调研科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调研、情况综合工作,负责本局机关文书的起草和局管理部门文书的审核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负责全市的法制宣传;拟订全市法制宣传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普法工作,组织编写法制宣传资料,参与依法治市工作。

(四)公证律师管理科

指导、管理、监督公证、律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律师工作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指导、管理政府公职律师工作。

(五)基层工作指导科

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组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社区矫正工作科

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工作;组织处置社区服刑人员重大突发性事件。

(七)计财装备科

组织拟订市级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

(八)监察审计科

负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行风和廉政建设;管理、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内审工作。

(九)政治处(司法考试办公室)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政治思想教育、党务、人事、警务督察、工资福利、职称评定、计生、工青妇和老干工作;负责系统人员培训、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工作;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处主任(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五、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保留的单位

(一)清远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和指导普法及依法治市的具体工作,制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组织实施和指导各地、各行业和市直单位开展普法工作。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二)清远市法律援助处,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组织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三)清远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为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本级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受本级政府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本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应由市公职所承担的工作;免费为经济困难者或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四)清远市国信公证处,正科级,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暂缓分类。主要任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即办理国内及涉外民事、经济公证业务)。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供给渠道不变。

二、撤销的单位

撤销清远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回经费自筹事业编制8名。

三、转制的单位

清远市律师协会、清远市法学会,转入社团登记。

四、其他事项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