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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乡约碑


青阳乡约碑


位于青阳镇梅山乡贤祠内,明万历十六年(1588)立,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花岗岩石碑,高2.62米,宽0.91米,长方形,篆额《青阳乡约记》,字径0.11米;正文阴刻楷书965字,字径0.04米。为张瑞图等18人共撰。

明代嘉靖年间,福建泉州府晋江县的青阳乡,曾经在罢职家居的官员庄用宾的主持下举行过乡约。此约的缘起、大概内容和成果曾记载于嘉靖二十四年(1545)一块题作《青阳乡约记》的碑刻上。此记在万历十六年(1588)叉再镌刻立碑,碑石竖立于现在的晋江市石鼓庙中的乡贤祠内。这块碑石在1950或60年代遭到破坏,一断为二,到了1991年才获得修复和重新竖立,已风化的碑文后来也在当地学者的研究整理下得以复原。这个宝贵文物的修复带来一个1998年冬举行的「闽台石鼓庙文化学术研讨会」以及次年出版的论文集。[24]论者之所以推崇青阳乡约,是因为「历史存在的乡规民约,不应全是封建落后的糟粕,其中从形式到内容,都蕴涵着许多珍贵的文化传统精神,值得我们去继承和发扬,使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但他们对这个乡约的理解却是缺乏的和存着基本错误的。

根据碑刻的《青阳乡约记》所载,[26]我们可以知道青阳乡约成立的缘起以及它实施一年多后的大概成效,但对于它的实在内容和持续效果却没法知道,因为这个乡约泉州地区的方志和当地的名人文集都没有记载。可是,论者在为它的内容作充实和为它的意义作评估时,却一致采用了一个实际上勉强而错误的方法,将它比附于后出的叶春及所撰《惠安政书》内所载的「乡约」。论者的典型理据如下:「《惠安政书》撰于紧接着嘉靖朝的隆庆四年(1570)至万历元年(1573),作者叶春及和庄用宾基本上是同时代人,并且惠安和晋江通属泉州府,对朝廷礼部发布实施乡约的贯彻,所差甚少,因此,以《惠安政书乡约篇》作为《青阳乡约记》之补说是合适的。」[27]这看来言之成理,但究其实则大不然。其中原因除了这两个乡约的时间差距已经超过四分之一世纪以上之外,更重要的是这两个乡约的性质和运\\作原则都是根本不同的。

相关分词: 青阳 乡约 约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