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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融资扶持的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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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融资扶持的意见


青政字[2010]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支持力度,支持我市金融业和小企业加快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和小企业税收增长,促进财源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对支持我市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投放,促进小企业和金融业税收增长

建立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市小企业贷款投放,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工作。

(一)风险补偿对象

风险补偿对象为年度对小企业贷款增幅大于其人民币贷款(不含个人贷款、票据融资)同期增幅的金融机构。

本意见所指的小企业是符合《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小企业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依据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确定的、全年贷款平均余额不高于500万元的贷款。

(二)风险补偿标准

对金融机构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存单质押除外)新增余额,按0.8%的比例承诺风险补偿。

对金融机构小企业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同比多增部分,按0.5%的比例承诺风险补偿。

(三)办理程序

1.风险补偿的资格申报

对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增幅达到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启动风险补偿承诺的申请。新增贷款情况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核实。金融机构在申报资格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启动风险补偿承诺申请书;

(2)年度新增贷款情况说明;

(3)其他资料。

2.风险补偿金的指标认定

市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的审核意见,对符合启动风险补偿承诺条件的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情况进行复审,按本意见确定的补偿比例,结合当年新增税收情况,测算承诺风险补偿的指标。

3.风险补偿的资金兑现

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实际发生不良情况时,可申请启用财政风险补偿金,由青岛银监局对小企业贷款损失进行审核确认。风险补偿金原则上用于代偿金融机构,自本意见实施后新办理的小企业贷款业务(不含还旧借新贷款)出现的坏账损失,每年度兑现1—2次。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金融机构提报的风险补偿金使用额度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对市财政全额代偿的贷款,相关贷款债权划转市财政,由市财政委托国有投资公司代收,收回资金的50%以注入国家资本金形式拨付国有投资公司,其余部分交回市财政用于增加风险补偿金。对市财政部分代偿的贷款,由市财政与金融机构共同协商贷款债权处理办法,收回资金按贷款代偿比例进行分配。

4.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兑现

年度终了,对风险补偿金指标未使用部分,可按30%奖励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金融机构提报的风险补偿金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奖励申请书;

(2)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3)其他资料。

5.风险补偿的指标结转

对未申请实施奖励的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将在年底前将未使用的风险补偿指标全额并入以后年度风险补偿承诺指标,滚存期暂定三年。

(四)风险补偿金的资金安排及监督检查

1.风险补偿金的资金安排。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按政府承诺规模,结合各金融机构新增税收情况在预算中安排。如果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地方税收未与新增贷款同步增长,金融机构年度风险补偿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该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地方税收。

2.监督检查。金融机构要确保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风险补偿金用于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市财政局将加大对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申请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金融机构,收回代偿的风险补偿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资格和财政资金存款行资格。

 二、利用财政间歇资金为小企业提供贷款“还旧借新”资金服务,接续小企业资金链

利用市财政在各商业银行中的间歇资金,为小企业提供贷款“还旧借新”资金服务,减轻小企业负担,缓解短期融资难问题,确保企业资金链畅通,维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一)支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小企业。

(二)支持方式

1.市财政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授权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财政间歇资金,为小企业提供“还旧借新”资金服务。

2.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到期时,如果需要“还旧借新”短期融资,可直接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还旧借新”资金服务申请。

3.金融机构对符合“还旧借新”条件的小企业进行自主考察,严格控制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市财政的授权,使用财政间歇资金提供“还旧借新”资金服务。原则上一年内向单个企业提供“还旧借新”资金服务不超过2笔(次),每笔(次)不超过2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2周。

4.市财政为小企业提供规定使用期限以内的“还旧借新”资金,不收取任何费用。

5.金融机构可按照协议收取“还旧借新”资金的风险准备金,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也可委托国有担保机构等第三方办理“还旧借新”资金服务,由国有担保机构收取业务代办费,并承担业务风险。

6.金融机构按季将“还旧借新”资金办理情况、财政间歇资金使用明细、风险准备金结余情况报市财政局。

7.金融机构收取的“还旧借新”风险准备金与市财政承诺的新增贷款风险补偿金一并用于代偿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坏账损失。实际代偿时,首先使用金融机构收取的风险准备金。

8.年度终了,对金融机构收取的“还旧借新”风险准备金弥补新增小企业贷款坏账损失后的结余部分,金融机构可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坏账损失。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实施期限暂定3年,风险补偿指标自2010年1月1日起计算;利用财政间歇资金为小企业提供“还旧借新”资金服务实施期限暂定1年。2010年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按本意见执行,以后年度风险补偿标准根据2010年政策实施情况另行规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