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汽车使用期限

汽车使用期限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汽车使用期限


汽车从投入使用到不宜再继续使用的总运行年限或总行驶里程,又称汽车使用寿命。汽车使用期限通常分为技术使用期限、经济使用期限和合理使用期限。



拼音及英文


拼音:qi che shi yong qi xian

英文:operating life of motor vehicle

【基本介绍】


汽车技术使用期限

汽车自投入使用到由于零件磨损和老化而丧失工作能力,即使加以修理也无法继续使用所行驶的年限或里程。技术使用期限受汽车制造质量、运行条件和保修方式等因素影响,须在实际使用中通过试验测定其有关参数后确定。成批使用的车辆,应积累长期使用数据,经统计、分析、研究后定出某种型号汽车技术使用期限的定额值。

经济使用期限

汽车自开始使用,到使用期内变化着的运行的总费用为最小值时所行驶的里程或年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随着运行时间或行驶里程的增长,它的每千公里(或吨公里)的单位费用将是变化的。在一般情况下,汽车运行总费用中的管理费、轮胎费和养路费等可视作与使用时间的变化无关;燃料费、维修费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而累进增加;每年应分摊的汽车购置费将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而减少。从这些费用随里程变化中,可以发现在当汽车使用里程达到某一值时,其汽车运行总费用为最小。超过这一限值继续使用,运行总费用将会逐步增加。所以在确定汽车经济使用期限时必须有切合实际的计算模式,同时还要有汽车使用过程中的详尽统计数据,以得出正确的结果。汽车经济使用期限涉及的因素很多,除汽车制造质量和使用技术外,与经营管理方面的因素有密切关系。

合理使用期限

以经济使用期限为基础,并根据本国的汽车运输政策、汽车工业技术的发展和燃料的供应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使用期限。如技术性能先进的新型车出现,尽管老、旧型车未达到技术和经济的使用期限,为了获得较高的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也可更新。

【报废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有关程序】


当您的车辆达到报发办理报废更新手续时,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报废更新的车辆,请您领填《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一式五份、《变更表》一式二份,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后凭行驶证、车牌到当地公安车管站申请,由车管站签注意见,连同原《机动车登记表》一份交车主。

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对车辆档案进行审核,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报废: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历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权10年,对1990年7月6日以前报牌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8年;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农用四轮车使用年限达八年。

农用三轮车使用年限达五年。

3.车主持上述手续将车送地区物资再生公司回收,并由地区物资再生公司开具《报废汽

车回收证明》。

车主凭行驶证、车牌、《机动车登记表》、《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变更表》到支队车管科业务窗口办理报废手续,由业务员在《变更表》《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上签注意见,经审批后,加盖车管科印章予以注销档案,档案封存。

【延缓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办理程序及期限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相关分词: 汽车 使用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