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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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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全市各地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并组织协调对我市范围内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注意掌握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助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组织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

(四)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对本市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乡、村的联系,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宣传贯彻《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监督并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协调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研究分析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问题,协助制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和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及措施;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承办参与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资金和社会事业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七)积极开展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调查分析;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的涉外事务;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开展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做好海外联谊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九)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

(十)帮助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教育宗教职业人员,搞好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一)做好对外接待工作,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二)接受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委托管理福建佛学院(闽宗[1995]031号),把握办学方针和政策,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