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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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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平凉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选调生的管理,促进选调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快选调生成长步伐,更好地适应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系省委组织部从高等院校选调并分配到我市基层单位工作的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做好选调生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原则;

3.因人制宜、发挥专长的原则;

4.严格要求、大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接收及安置


第四条 省管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进行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公务员资格。分配到我市的选调生一年使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办理转正定级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县(区)及市直单位提出的需求计划,制定省管选调生分配方案。各县(区)和市直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分配到县(区)的选调生,原则上要安排到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等基层单位工作;硕士生及紧缺专业的优秀本科生,经市委组织部同意,也可安排到各县(区)或市直机关单位工作。

第六条 分配到市直机关及各县(区)机关、乡(镇)、街道、行政村工作的省管选调生,列入行政编制,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所需编制在本地本部门编制总额内解决。自愿到少数民族自治乡镇、贫困村工作的选调生,可享受省委办发〔2001〕5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在机构改革期间,对工作尚未满二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选调生,不能作为分流、精简对象。

第三章 培养管理


第八条 选调生的培养教育,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每位选调生的不同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由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制定具体培养目标和措施。

第九条 搞好岗前培训。选调生上岗前,由市委组织部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法律法规及廉洁勤政方面的教育;各县(区)委组织部也要采取一定形式,向分配到本县(区)的选调生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风土人情、选调生成长的经验以及到工作岗位后应注意的问题等,做好选调生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重视思想教育。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与选调生谈话,及时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选调生的思想实际,经常对他们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和爱岗敬业等方面的教育。通过谈心、上党课和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认识国情、民情,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立起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到热爱基层、安心基层、服务基层。

第十一条 抓好理论学习。市委组织部每2-3年在市委党校举办一期选调生专题培训班,同时,选派选调生参加省、市组织的有关干部培训班。各县(区)也要利用党校、干校等理论教育阵地,加强对选调生的理论教育。原则上选调生工作两年左右应安排其到党校或干校进行一次系统培训,重点学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市场经济、法律、科技等知识。

第十二条 提高业务素质。根据选调生的特点和工作分工,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业务培训,使其尽快掌握所任职位必需的知识,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能力。优先安排他们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帮助他们开阔视野,增长见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加强实践锻炼。省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确因工作需要调入县以上机关工作的,也必须在基层工作满一年,并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加强实践锻炼,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交流挂职。要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或者跨县(区)、跨乡(镇)挂职工作,增强他们在不同层次、不同环境下工作的经验。

2.岗位轮换。选调生在同一岗位上工作2-3年,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以积累多方面的工作经验。

3.基层实践。定期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选派在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到全市特色产业和产业优势比较明显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调查实践、锻炼提高;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从事急、难、险、重的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安排到居委会或村任职,让他们在艰苦、复杂的环境中磨炼成长。

第十四条 政治生活上关心。让他们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对选调生中的团员,要积极培养,热情帮助,及时吸收他们入党。要关心选调生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严格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选调生学习、考核、培训、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座谈交流等管理监督制度,用制度规范和约束选调生的言行。对他们的成绩和进步,要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存在的弱点和不足,要热情耐心进行帮助,对出现的一些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指出,使其防微杜渐,经受住考验。

第十六条 实行培养管理责任制。选调生所在单位对每名选调生都要制定具体培养措施,并指定一名单位领导同志负责做好传、帮、带、管等工作,抓好培养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要建立选调生电子信息档案和考核制度,对选调生基层锻炼期间的表现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了解选调生的思想动态及工作表现,有针对性地指导县(区)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搞好选调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实行选调生动态管理,根据考核考察情况,对那些不适合继续做党政领导干部培养对象的选调生,要及时调整到有利于他们发挥作用的其他岗位工作。对那些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本人不愿在基层继续工作的,健康状况不好的,不能适应繁重工作任务需要,以及有其它不良表现的,及时调整出选调生名单。调整选调生,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区)组织部门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市委组织部上报省委组织部同意。

第四章 选拔使用


第十九条 选调生的选拔使用,要坚持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拘一格,大胆使用。

第二十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两年后,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统一安排,由市、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对选调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各级党政机关空编及人员需求情况,对选调生择优推荐选拔任用,适合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可选拔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对确属不适合从事党政工作的选调生,可根据其所学专业安排到对口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的使用要体现优先的原则。对经过一定时间锻炼,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选调生,可按程序列入适当级别的后备干部名单。对在基层经过较长时间锻炼,工作实绩突出,符合干部晋升条件,适合从事乡镇领导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中任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广泛动员优秀选调生积极参与竞争;领导班子换届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选调生。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从选调生中选拔。选拔工作采取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需求比较集中,需求量较多时,由用人单位提出需求数量及条件,市委组织部或县(区)委组织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选调生中组织报名,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拔。对个别急需的,可由组织部门根据用人单位要求,从优秀选调生中推荐选拔。

第二十三条 选调生因提拔交流、经考试或推荐到县以上机关工作时,所在县(区)委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了做好选调生推荐使用工作,各县(区)委组织部要在每年考察的基础上掌握一批优秀选调生名单,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对优秀选调生要做好跟踪考察,及时提出使用意见和建议,优先提拔或推荐到上级机关。优秀选调生数量,原则上按选调生总数1:4的比例掌握。优秀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主要是协同省委组织部做好省管选调生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政策规定督促落实;定期安排实践锻炼、举办选调生培训班、选调生工作座谈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指导各县(区)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做好选调生培养使用工作;每年年底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委组织部和有关市直单位,负责做好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选调生培养措施,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要不定期召开选调生座谈交流会;结合干部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逐人形成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市委组织部;每年十一月份对本县(区)和本单位选调生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检查,并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党委,负责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选调生培养措施,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供选调生工作业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工作满10年和已提拔担任副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选调生,按干部管理权限纳入正常管理,不再作为选调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选调生的职务调整和工作变动情况,各县(区)委组织部和有关单位要在一个月内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平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