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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检察院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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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主要职能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决定,行使侦查权。

(四)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上级院抗诉。

(七)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九)对本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立法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组织检察干部的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

(十二)编写、报送检察信息。

(十三)协同县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管理考核院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任免事项。

(十四)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内设机构


政治处

协助院党组进行党的组织建设;负责院机关的党群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检察机关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录用和调入人员审核工作;负责检察官等级评定、变动审核、审批和呈报审批工作;承担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本院的检察宣传工作;组织管理检察干部的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组织本院的业务学习。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事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既要文电;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编发工作简报、检查信息等内部刊物;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和保密、密码传真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负责本院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及检察业务活动的后勤保障;负责接待工作;负责本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和司法警察管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与“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刑事赔偿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反贪污贿赂局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反渎职侵权局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侦查监督科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公诉科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监所检察科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殉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科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检察技术科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地址


县城壶厅四路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