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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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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


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是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化、资本化,由县级人民政府对产权予以确认,并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此产权在规定的产权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用途流转,并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合伙经营,从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建设现代农业,也可作为资本到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解决规模经营等发展农业资金不足问题。



背景


自2008年7月份以来,为了探寻最有效的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办法和现实途径,枣庄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农村土地流转及有形市场建设、农业规模经营、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等一系列“三农”关键问题的调研。通过调研总结和思考,充分借鉴我国其他地区农村土地改革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尝试创立了以土地使用产权改革为核心的“三位一体”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并着手开展了试点工作,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目的


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顺应转移农民、发展农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趋向,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代,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改革原因


枣庄市推行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业生产力的水平提高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增强,就农业的内部而言,下一步关键是实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最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家庭承包,分散经营的土地制度下,适应现在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已经法定,不能动摇,但法律政策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这为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创新留下了空间。因此,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实现农业规模经营。

(二)农民土地流转的期望和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现实需要。每个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年收入多在万元以上,而在家务农种粮,年收入不足千元,家庭经营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劳动力转移的步伐不断加快,加之部分农村老弱人群无力耕种土地,农村中的部分人群有转出土地的愿望。同时,由于一些种田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掌握规模农业、高效农业的种植及管理技术,有转入土地,实行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的强烈愿望。需要和可能的存在,一方面,要求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满足农民流转期望收益,转出土地;另一方面,需要引导转出的土地实行规模经营,满足规模经营发展现实需要。同时,需要解决好规模经营发展中资金不足的根本问题。所有这些都需要对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

(三)基层的创造为推行改革创造条件。枣庄市早在2000年就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试点,2006年下半年率先在滕州市西岗镇创办了全国首家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实现了农村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流转。据调查,目前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40多家,除生产经营和服务性的合作社外,一些股份制的合作社也应运面生。2005年,滕州市龙阳镇朱二村部分农户以10棵枣树为一股,办起了龙朱大枣合作社。今年5月份,山亭区徐庄镇土山村会计张凯华等8位农民牵头,周边4个村的农民积极响应,办起了全省首家农村土地合作社,目前已发展入社农民280户,入社土地面积2977.3亩。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些合作社在发展中都遇到了土地使用权量化入股和融资困难的问题,这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为此,市政府决定以这两个合作社为基点,进行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的探索。

依据


(一)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上述国家农村土地制度设计,说明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的性质不能改变,不能私有化,农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能变,但条件具备,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而且,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是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三权分离的前提下进行的,允许土地使用权通过流转集中实现规模经营。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产权和资本符合《物权法》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按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财产权,通过政府确权发证的方式,明晰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性质,强化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地位,并作为资本进行运营,这实际是依法还原了土地使用权的本来权能,是“物归原主”而不是“赠人玫瑰”。与国内一些地方土地改革实践中发放的“地权证”不同的是,枣庄市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所确定的仅仅是土地使用产权,而不是包括土地承包权、所有权在内的更完整的产权。发放“地权证”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分享土地升值的潜在效益,而发放“土地使用产权证”最主要的目的是追求土地的规模经济效益。因而这个改革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符合国家耕地基本保护政策、同时符合国家粮食安全要求。

思路


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建设现代农业为目标,顺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首创精神,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坚持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和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地用途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使用权产权的性质,还农村土地使用权财产化、资本化权能,允许其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合伙经营或抵押担保,加大配套改革的力度,创新涉农信贷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有效解决制约“三农”发展的土地问题找出一条新的途径,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原则


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坚持以下六个原则:

(一)坚持稳制活田的“三不”原则。即:坚持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实现农村土地的资本化,并允许其依法流转。

(二)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定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引导农村土地有序交易,规范发展农村土地合作经济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坚持积极引导,规模经营的原则。积极引导流转出的农村土地实行农业规模经营,积极推进和培植农村土地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的形成,创造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

(四)坚持市场调节效率优先的原则。搭建产权交易有形市场平台,使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手段,活化土地生产要素,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和产出效益。

(五)坚持群众路线,务实创新的原则。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满足农民经营土地的愿望,务真求实,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有利于建设现代农业,总结经验,积极创新,探索多形式地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途径和办法。

(六)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先行试点,积极稳妥,不刮风,政府只引导,不强求,只指导,不包办,只服务,不越权。

核心内容


枣庄市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不是单方面突破,而是相关制度措施相互配套,系统创新,概括为“三位一体”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其核心内容是: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建立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网络,发展农村土地合作社。

八、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抓了哪些关键点?

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主要抓了以下六个关键点:

(一)区(市)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使用产权确权。

(二)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

(三)对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作价折股,量化为资本,赋予抵押担保的权利。

(四)创新支农信贷办法,利用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抵押担保贷款。

(五)积极引导,发展农村土地合作社和种植大户。

(六)引导使用产权流转的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

关键点


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主要抓了以下六个关键点:

(一)区(市)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使用产权确权。

(二)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

(三)对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作价折股,量化为资本,赋予抵押担保的权利。

(四)创新支农信贷办法,利用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抵押担保贷款。

(五)积极引导,发展农村土地合作社和种植大户。

(六)引导使用产权流转的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

确权和发证


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中,由区(市)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予以确认,并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为原农村土地承包者或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农户承包的集体土地或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林地,或土地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使用产权交易获得的土地,均可申办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持证人在产权期限内按规定用途,可以依法使用、经营、流转土地,也可以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或抵押担保。

农户凭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区(市)政府申请办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凭此证到乡镇(街道)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所进行使用产权交易,或加入土地合作社,或委托大户经营。土地合作社、种植大户受让后,可以全体成员的土地使用产权证为基础,向区(市)政府申办总的土地使用产权证。土地合作社、种植大户办理的土地使用产权证,凭总的使用产权证,可以向金融部门抵押贷款、融资等,解决农业规模经营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

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作用


(一)确认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把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使用权三权单独分离出来,强化其产权地位。

(二)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使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持证人在产权期限内按照规定用途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也可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合伙经营或抵押担保。从而根本上解决了农业投入不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真正实现了土地使用市场价值。

(三)有利于抑制原承包方随意退社或违约向种植大户要回土地,影响规模经营。

(四)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和保障规模经营的的健康发展。

建设有形市场网络和作用


为给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需要建立市、区(市)、乡(镇)三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有形市场交易网络。枣庄市改革中,市级建“三农”服务中心,区(市)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乡镇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

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有形市场网络建设,通过收集、发布、反馈土地使用产权流转供求信息,以及保障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的规范进行。一方面提供了土地使用产权交易的平台,规范了土地流转的过程,为实现土地的流转价值,引导土地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为土地使用产权抵押提供了保障,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找到了突破口。第三,有了土地使用产权的抵押,还款困难时可以通过土地产权市场拍卖的方式回收贷款,大大降低了涉农信贷的风险。

成立农村土地合作社


(一)以合作社为载体,由农民自愿提出申请,以其承包的土地作为资本入社,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价折股,作为集体股入社。

(二)合作社的成立要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理事长,监事会成员、监事长。

(三)合作社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四)合作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合作社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制。

(五)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以利益为纽带,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形成紧密的联合体。合作社根据社员入股的比例对盈余进行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成员管理、社员大会、风险防范、利润分配等项规章制度。

十四、成立农村土地合作社的作用是什么?

(一)找到了现行农地制度下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按照我国土地资源的禀赋,要实现规模经营,不可能采取欧美地区大农场模式,实行高度集约化经营,虽然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台湾的农协模式,解决小农经营与大市场的对接,但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无法突破高成本而带来的农业竞争力困境。现实中,我们采取区域布局、计划种植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但由于分散承包,单独核算,也会如日、韩模式一样,难以突破生产成本高、竞争力弱的困惑。这也是我国大宗农副产品高于国际市场平均价格的症结所在,也是入世后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仍不强的一个主要原因。枣庄市在改革中,顺应农民意愿,组建农村土地合作社,从而形成规模经营,找到了现行农地制度框架下,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可以整合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资源,解决规模经营发展的资金问题。农村土地合作社可以将入股的农村土地使用权集中,并以此作为抵押,从银行中获得农业发展资金,成为政府引导农民成立农村土地合作社的重要经济杠杆。这既在根本上解决了农业发展的资金限制,有效促进资金从城市向农村的回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又通过上述经济杠杆,引导农民组成农村土地合作社,鼓励现有的专业合作社向农村土地合作社转变。

(三)解决了农业经营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以合作社为载体,内连基地和农户,外连龙头企业或国内国际市场,实现了农业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了市场条件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四)提高了农业的生产力和产出效益。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可以充分应用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和先进农业机械化设备,培训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提高管理素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从而从根本上提高了农业的生产力和综合生产能力。

(五)彰显规模优势,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1)通过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土地直接经营规模效益。(2)通过合作社外联内接,实施产业化经营,通过加工增值、企业返还等间接增加规模效益。(3)通过规模优势,便于争取国家和地方对农业发展的各种扰惠扶持政策,获得政策性规模效益。(4)通过转移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劳务收入,支持工业化、城市发展,更多地分享城乡协调发展收益。

十五、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有哪些特征?

从改革的初始阶段看,枣庄市的使用产权改革主要显示以下六个方面特征。

(一)改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农民,政府只是顺势推进。枣庄农村土地改革的诱因主要是为了追求土地的规模经济效益,主要关注的是土地的农业经营集中,而不是分享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增值效益。因此,其主要动力不是政府为了通过这样的改革,获得更多的建设用地,而是在农民有较强土地流转意愿的情况下,政府顺应民意,适时地总结完善,提出一个根据效率的机制。

(二)坚持“三不”原则,避免了政策风险。改革在稳定家庭承包制这一农村政策基石的基础上,坚持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改革只是本着活化土地使用权的原则,按《物权法》的规定,在更宽的领域内赋予农民具有资本化、更充分的更完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避免了改革的政策风险。

(三)改革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土地使用权资本化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我市的农村土地改革并不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保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还原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发放土地使用产权证,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这样,就保证了农地的用途不能随着流转而发生变化,符合国家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也符合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要求。

(四)对集中土地经营的主体形式进行了限定,限定为土地合作社或种植大户。将土地集中经营的主体不允许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而限定为土地合作社或种植大户。这样,就避免了重庆模式中,允许土地入股公司,而使得股东人数超出公司法限定的弊端;更为重要的是,避免出现工商业资本通过公司控股的方式,集中大量的土地,使农民失去土地的控制权。

(五)抓了配套改革,保障产权改革的实现。土地使用产权资本化的实施和运作,一个关键问题是解决好担保抵押,实现其资本价值的问题。为此,试点中主要抓了土地使用产权折价评估,金融部门认可并给予抵押贷款,整合产权资源实现合作社和种植大户规模贷款等三个关键点,保障了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

(六)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为了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改革中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原则,选择了目前条件具备的徐庄、龙阳两个镇开展试点,一旦经验成熟,再稳步推进,避免了“刮风”带来的负面问题。

十六、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怎样找到了一条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现实途径?

通过采取“三位一体”改革模式,突破了家庭承包分散经营的局限,解决了无序流转形不成规模经营的弊端,解决了政府、集体和农户投入不足的资金瓶颈三个方面的问题,找出了一条现行土地制度下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十七、为什么说枣庄市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避免了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实现规模经营?

枣庄市改革追求的规模经营不是效仿国外在土地私有化基础的规模经营,只是靠土地使用产权的有序流转、集中实现的规模经营。土地使用产权证所确定的仅仅是土地使用产权,不包括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土地还是集体的,并不改变土地集体的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产权受让方不能对土地实行买卖,不能以土地的所有权进行抵押,也就是说,土地私有化的条件不存在。

十八、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解决了现行农村土地流转中实现规模经营的哪三个关键问题?

(一)解决了制约土地规模经营所需的资金问题。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抵押贷款的实施,使得农村土地合作社可以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获得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所需的资金。而银行农业贷款风险也因此大幅度降低。一方面,因为通过合作社贷款扩大了贷款担保的农户数,提高了保险系数;另一方面,有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还款困难时,可以通过土地产权市场拍卖的方式,回收贷款。

(二)解决了制约农地流转的市场缺位问题。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形市场的建立,使得土地供求信息的收集更加容易,供求双方的对接更加便利,双方的交易更加便捷,双方交易的行为更加规范,减少了信息搜集的成本,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减少了交易磨擦,降低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场效率。

(三)解决了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经营的问题。通过合作社的将流转的土地按群众的意愿进行集中,合作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实现了规模经营、集约经营,避免了土地分散流转、无序流转形不成规模经营问题。

十九、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怎样解决了土地经营和经营土地的关系问题,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经营土地,很容易造成失地农民,带来土地的公平问题;土地经营,需要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带来土地的效率问题。我市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只是进行土地使用产权的交易,农民对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不变,不会产生失地农民,维护农村的稳定,实现了土地公平。同时,通过引导土地入股,或向大户集中,做到了规模经营、集约经营,提高了土地效率。经营土地和土地经营,这两对看似矛盾的问题被解决了。这种土地制度改革,第一次兼顾了公平和效率。

从收益分配上来说,农民将土地入社后,无论合作社的规模如何变化,他们都有权利取得自己应得的红利,并且分红还包括初次分红与二次分红:初次分红的额度是固定的,是一个保底红利,体现了公平性;二次分红根据入社股权进行分配,体现了效率。从收益分配这个角度来看,这种土地制度改革,第二次兼顾了公平和效率。

枣庄市的土地合作社,并不是公司制企业。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企业出资的工商业资本虽然也可以在合作社中占有一定比例,但是不能占有主导的地位,这样土地合作社使用的控制权就不会因此被工商业资本完全控制。而南方一些发达地区成立的“土地银行”,是股份制公司,一旦工商业资本控股超过了51%,农民就没话语权,失地农民的利益就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在我市的土地合作社内,一人一票,每个农民都有自己的权力,合作社每做出一项规定,必须得到入社多数农民的同意。也就是说,从操作层面看,这种土地制度改革,第三次兼顾了公平和效率。

二十、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有政策风险吗?

从枣庄市土地使用产权改革内容和追求目标上看,这个改革可以说回避了农村土地改革实践中的政策风险问题,至少回避了改革与法律政策对抗的风险、农民失地的风险、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风险和农业信贷的风险等四个方面的风险问题。

二十一、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怎样回避了改革与法律政策对抗的风险问题?

枣庄市的土地使用产权改革,坚持“三不”原则,只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复归”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性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追求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建设现代农业。这种改革,不动摇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根基,不违背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符合农村土地使用和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向,符合国家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符合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要求。

二十二、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怎样回避了农民失地的风险问题?

至少从以下四方面回避了农民失地的风险:

(一)农民用于使用权交易的土地,可以是确实有转出愿望的那一部分土地,而不一定是全部的土地。

(二)合作社或种粮大户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部分土地,仅仅是农户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即使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因为经营不善而被迫抵押拍卖,也只是部分失去,转出土地的农户仍然具有部分土地的使用产权。

(三)改革中,我市引入农业保险机制,并且政府对农业保险采取保费补贴的方式,已经使农村土地合作社农业经营风险降低到很小。

(四)即使农村土地合作社因为农业经营不善而抵押拍卖的那一部分土地使用产权,也是有时期限定的,不会因此而长期全部失去土地使用权。

二十三、“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怎样回避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风险问题?

枣庄市的土地使用产权改革,坚持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原则,只是追求农业的经营的规模化,这与我国其他一些地方发放“地权证”的土地改革模式不同,因此,发放的“地权证”,因为包括了部分承包权和所有权的权力,可以分享到更多的土地增值的潜在效益,存在着希望改变农地用途的潜在动力,而枣庄市土地制度改革中发放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只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而不是为了分享土地转为非农地的增值效益,这就保证农地了的农业用途不变。

二十四、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怎样回避了农业信贷风险问题?

首先是农业贷款的担保农户数扩大,应该会大大超过目前联户担保的户数,使得贷款风险进一步降低。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出现,不仅解决了农业贷款无资产抵押的状况,而且农村土地产权有形市场的建立,使得这种资产抵押具有的实际价值,银行通过土地产权有形市场拍卖抵押权具有的现实可操作性,一旦贷款不能按期偿付,银行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拍卖使用产权,收回贷款。

二十五、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怎样解决了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和抵押贷款的问题?

枣庄市改革中发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中明确规定:持证人在产权期限内可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营、合作经营、合伙经营或抵押担保。也就是说,发放土地使用产权证,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合作社或种粮大户可以凭此证到银行贷款,唤醒了沉睡多年的农村资本,从根子上解决了农村规模经营的资金问题。如日前,徐庄土地合作社整合280户2977.3亩的土地使用产权证,在农村信用社贷款30万元,解决了合作社购买秋季生产资料所需资金问题。滕州市龙珠大枣专业合作社利用163户975亩的土地使用产权证,在农村信用社贷款40万元,解决了恒温库建设的的资金问题。

二十六、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从哪 几个方面增加了农民收入?

枣庄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至少从以下四个方面增加了农民收入:

(一)土地使用产权的资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提供了一个新的来

(二)增加了农民土地流转收益,因为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能够满足农民转出土地收入预期,获得满意的流转价款。

(三)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的劳务收入。这一制度改革使愿意转出土地农民实现土地流转,放心离开土地务工经商,获得丰厚的劳务收入。同时,形成“人动带动地动,地动推动人动”的良性循环,支持城市化、工业化的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四)增加农民的规模收益。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集中增加了“四个方面”规模效益,即信贷资金的规模效益、先进生产力应用规模效益、规模经营直接增收效益、市场竞争优势规模效益,从而使农民在规模经营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二十七、下一步继续推进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的总的要求是什么?

(一)按照“稳制活田“的要求,坚持我市的改革的六条原则不动摇,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二)继续总结、完善,提高基层的创造,丰富改革的内容和做法。

(三)努力寻求机制、体制、方式、方法的创新,实现改革的突破,形成成熟的枣庄改革模式和理论体系。

(四)继续扩大试点,扩大改革成果。

二十八、枣庄市继续推进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的四个重点是什么?

从枣庄市改革的进程看,围绕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这个核心,下一步,继续推进改革的重点是:

(一)建立土地使用产权评估机制。明确规则,建立程序,制度办法,建立起科学评估体系,保障土地使用产权的资本化运作。

(二)加快市、区(市)、乡(镇)三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有形市场网络建设,为改革提供平台。

(三)寻求突破,创新涉农信贷办法。探索土地使用产权抵押担保的具体办法,加大金融信贷支农力度,实现土地使用产权的资本化。

(四)加大政府引导、示范、服务的力度,鼓励扶持土地合作社的建设,培育土地规模经营大户,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改革的目标。

二十九、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合作社的规范运作机制?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下一步将着力完善土地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促其规范健康发展,为服从服务于改革增强动力,培植载体。

(一)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农业保险方式,规避、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创新基地+企业链条农业的发展模式,抵制可能遇到的市场风险;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失误造成的风险;以《农村土地产权证》和合同约定,规避由于合作社成员违规退社造成的风险;合理确定土地入社期限,一般耕地不能少于5年,果园不能少于10年,以确保土地生产能力持续稳定和不断提高,确保合作社成员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扶持、指导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增强自身积累,提高自身防御风险能力。

(二)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理事会成员、承包土地的种植大户、入社农民之间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冲突。必须想方设法化解矛盾,保障合作社正常经营。选举成立矛盾纠纷调处委员会,建立合作社成员档案,及时发现和调处矛盾。对于村、镇两级调解不成的土地纠纷案件,可以由区仲裁庭进行裁决。合作社也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及时听取社员意见和建议,定期公开合作社帐务、生产经营状况,增加透明度,便于社员监督。

(三)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合作社按入社股权进行统筹分红,实施二次分配制度。一次分配根据土地等级合理确定保障底线;在此基础上,根据盈利情况确定二次分配数额,原则上二次分配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二十作为合作社积累,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基金。这样既能充分调动合作社管理者提高,经营效益的积极性,又能调动农民入社的积极性,还充分保障了如社农民的权益。

三十、继续推进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需要完善哪些配套改革?

(一)推进机构改革。探索建立“众流归一”的“大部委制”。在区(市)一级,加快整合涉农部门职能,在不改变原有涉农部门职能、不打破原有编制的基础上,设立农村工作指导委员会,强化对改革的组织、协调、指导。

(二)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革。镇(街)一级,整合涉农部门职能,建设为民服务超市,开展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土地流转、社会事务等一站式服务。村级建设为民服务超市连锁店,集中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

(三)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带动土地使用产权改革向纵深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