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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评估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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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评估办法(试行)


(甬科社[2009]6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星火示范基地的绩效评估和管理,促进星火示范基地的建设,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管理与认定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火示范基地评估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科技评估机构组织实施。(委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第三条 凡认定满两年以上的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评估对象),应参加定期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单位自评与专家考评、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评估结论的科学性。

第五条 评估内容由四个一级指标和十六个二级指标组成(附表一),总分120分。

第六条 评估结果100-120分为优秀、70-99分为良好、60-69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评估采用综合评估方法。由评估专家对评估对象提交的自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和实地考察,并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对象进行独立打分,然后综合各专家评估意见,通过多指标综合分析的方法,得出评估结论。

第八条 评估专家组根据评估办法拟订具体评估实施方案,经审定后,下发评估通知。

第九条 评估对象根据评估通知和《星火示范基地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一)的要求进行自评,按附件二的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一式5份),经归口部门审查核实后,送交市科技局。

第十条 专家组对评估对象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听取基地建设情况的汇报,在充分讨论和独立打分的基础上,提出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联合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评估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科技局在收到复议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商市财政局做出是否同意复议的决定。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为优秀、良好的星火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星火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参与评估的所有人员应当对评估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提供评估对象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不得利用参与评估工作之便,擅自向评估对象披露评估期间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活动。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评估活动中违反评估原则,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市科技局责令其改正,并参照《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