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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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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协会简介


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是经宁波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市公安局业务指导,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行业组织。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成立于2005年10月28日,现有会员单位近135家,其中理事单位50家,常务理事单位19家,会址设于宁波。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技防企业的集体力量,促进安全技术防范事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技防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政府部门的助手作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以促进技防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安全防范工作的发展,为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译名:NINGBO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NS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宁波市范围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地方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协会的集体力量,促进公共安全事业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协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发挥与政府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以促进会员单位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公共安全防范工作的发展,为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公安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819弄27号15C。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安全技术防范情况调查,提出本地区安全技术防范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承办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协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任务。

(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动安全技术防范的科技进步。

(三)组织国内外与安全技术防范有关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展览(销)会,并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转让。编制产品综合样本等技术宣传资料。

(四)组织安全防范技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预测,沟通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对广大用户和会员提供无偿或者有偿咨询服务。

(五)组织企业建立自律性机制,制订协会职业道德准则、会规会约、规范协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协会内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动横向联合、提倡协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助,发挥协会整体优势。对安全技术防范中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商等方式解决。

(七)对本协会新办企业申证、企业资质申领、年检、晋级进行前期咨询调研,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八)推荐安全防范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优秀产品、著名商标等,组织安全防范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根据安全技术防范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上岗资格、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等相关业务培训,以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

(十)组织广泛的学习、学术交流及研讨,拓宽视野,促进发展。

(十一)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安全技术防范信息交流及宣传工作。

(十二)吸收宁波市范围内的会员单位。

(十三)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它业务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或与安全技术防范相关的业务;

(四)全市范围内,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所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并交纳会费者,均可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应是该单位法人代表。

(五)对支持协会发展,热心于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和熟悉安全技术防范业务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经个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经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取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七)享受本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会规会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功。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 月 28日协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