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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客体




纳税客体


纳税客体即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是指一个税种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体,在法学上称为纳税客体,是税法结构中最基本的因素,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基本税收项目的课税对象


商品税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

消费税以消费品的销售额作为课税对象

营业税以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及从事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

具体纳税客体


商品税

商品流转额:在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或购进商品而发生的货币金额,即商品销售收入额或购进商品支付金额;

非商品流转额:从事非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劳务而发生的货币金额。

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即原材料价值)后的余额为课税对象计算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即外购原材料价值)和折旧额后的余额为课税对象计算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即外购原材料价值)和当期外购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课税对象计算增值税。

消费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对个别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11种消费品按其属性可以分为五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少数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用品。

营业税

征收范围: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应税行为–应税劳务: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

服务–应税行为: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有权

企业所得税

一般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特殊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的清算所得;来源于境外并已在境外纳税的所得准予抵免。

个人所得税

一般规定:具体化为11个税目。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去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组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中种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8.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有价征卷、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11、其他所得: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蔡冠深)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特殊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薪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以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我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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