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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权制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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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权制


母权制又称母系氏族制。 指按母系或女子血缘关系计算继嗣关系和继承财产关系的氏族、家庭制度。始于氏族公社的产生,终止于父权制的确立。氏族产生时代,人类实行的是群婚制和对偶婚;当时人们只能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因此世系只能按母系计算,加之妇女在生产、家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就形成了母权制。



简介


其特征:氏族内外的一切事务由氏族女酋长管理,她领导全体成员从事各项生产活动,有权对氏族事务作重大决定。氏族内实行母系继承制和男嫁女、从妇居的婚姻居住制度,婚姻生活采取丈夫走访妻子的形式。家庭的统治者是女人,财产由女人占有,经济由女人控制,家庭中儿女的婚姻嫁娶全由母亲决定,亲属传袭依母系传递和计算,女人可以支配男人的命运,男人不但听从女人指挥,而且把妇女当神一般加以敬奉。人类学家曾以实地观察证明了母权制确实存在过。如北美易洛魁人中,女子为一家之长,有权选择及罢免酋长,决定儿子是否出征,并占有财产等。

形成原因


原始公社初期形成的女子在经济上和社会关系上占支配地位的制度。由于经营农业、饲养家畜和管理家务,都以妇女为主,又由于群婚,子女只能确认生母,这样就形成了以女子为中心的母系氏族公社。后来被父权制所代替。

论证


1861年瑞士法学家J.J.巴霍芬在《母权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母权”一词,论证了家庭史上母权制的存在。他认为原始家庭时期曾有一个母权家庭阶段,即家庭的统治者是女人不是男人,财产由女人占有,经济由女人控制,各项事务由女人决定,亲属传袭依母系传递和计算。他第一个证明了母权先于父权存在,论证了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认为原始“杂婚”制是母权制存在的根据。在“杂婚”制下排除了认识父亲的任何可能性,世系只能依母亲方面确定和计算,古代的一切民族,原初都是如此。妇女作为母亲是年轻一代确切知道的家长,享有高度的威望。他在对古希腊悲剧作家埃斯库罗斯的《奥列斯特》三部曲的解释中认为,该剧以戏剧的形式证明了母权的存在和以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在巴霍芬之后,英国法学家J.F.麦克伦南进一步证明了母权的存在,认定母权制的世系制度是最初的制度。F.恩格斯肯定了巴霍芬和麦克伦南的这些思想,认为巴霍芬的《母权论》的发表在1861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认为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

人类学家曾经以实地观察资料证明了母权制确实存在过。比如,北美易洛魁人中,女子为一家之长,有权选择及罢免酋长,决定儿子是否出征,并占有财产等。还有些人类学家、民族学家认为舅权的存在也与母权存在有关,是母权存在的旁证。在母权社会里,母权由舅权代替,舅权表现母权,舅权是母权向父权的过渡形式。在美洲和澳洲的部落中就有舅权家庭制度,舅父对外甥有控制权,其职务也由外甥继承。在中国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直到今天还有舅权存在的遗俗,如举行婚礼时,由舅舅坐婚宴的首席。

对于母权是否存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些人认为母权一词纯粹是19世纪一些学者的臆造。英国学者H.J.S.梅恩在《古代法律》(1861)一书中认为,父权制是家庭的最初形式。另一些学者认为舅权存在是可能的,母权则不可能存在。

中国的母权制地区


现在中国有的母权制地区——摩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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