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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通则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民法通则》与民法典的关系从此也成为理论界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值此《民法通则》颁布二十年之际,回顾从民法典转向《民法通则》的演变轨迹,展望从《民法通则》走向民法典的发展路径,无疑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从民法典转向《民法通则》


权宜之计: 在经历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的两起两落之后,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党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启动了新中国民法典的第三次起草工作。民法起草小组成立之后,迅速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截至1982年5月已先后完成了民法草案四稿。

然而,民法草案后并没有按照预先的设想付诸表决,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再次搁浅,颁布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愿望终未实现。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经济体制改革才刚刚开始,计划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缺乏生成民法典的必要土壤。而且,众所周知,民法典所牵涉的问题既十分广泛,又相当复杂,当时的立法经验和理论准备都还有所欠缺,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并不成熟。仔细斟酌之后,立法者决定退而求其次,暂时放弃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毕其功于一役”的民法典,而将重心转向制定各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陆续制定了一批民事单行法


在短短几年时间里,我国陆续制定了一批民事单行法,例如《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等,但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的问题,比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这些问题不宜也无法在任何一个单行法中加以规定。为此,立法机关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反复酝酿,终于审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该法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作出了较为概括的规定,从而改变了各类民事单行法“群龙无首”的局面。

立法机关最初的计划


是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民法典,但后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最终放弃了这一计划,转而颁布了既不属于民法典,也不同于民法典总则的《民法通则》。这种转变一方面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个权宜之计,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立法者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作法。与其急于求成,仓促、草率出台民法典,不如先通过《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中一些需要共同遵循的准则作出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再行编纂民法典。1922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该法基本上属于应急之作,更多地是起宣示作用,在民事活动中的实际功能比较有限。无怪乎根据列宁本人的提议,“司法人民委员会”在该法通过后不久便作出决议,要求在1925年1月1日之前,准备好新的民法典。相比较而言,我国对待制定民法典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这就使得我们少走了一些弯路。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


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民事法制建设,意义重大,居功至伟。它科学界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初步确立了平等、自愿等现代民法理念,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等)以及民事权利救济机制(侵权责任制度)。它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民事基本法,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为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它统帅各类民事单行法,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搭建了基本框架。此外,它还澄清了有关民法内涵、外延的种种谬误,为民法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学者认为对《民法通则》的功绩无论如何评价都不算过分,这种观点是不无道理的。

必由之路:从《民法通则》走向民法典


二十年前颁布《民法通则》是在社会经济生活需要民事基本法,而编纂民法典又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个变通的作法。《民法通则》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它是从分散的民事单行法走向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的一个中间环节。我国学者也经常将《民法通则》视为“准民法典”、“民法典的浓缩”、“民法典的雏形”或“民法典的简明版”。一旦时机成熟、条件具备,《民法通则》就应为民法典所取代。据称,早在《民法通则》起草之际,立法机关就已经确定下来这一方针。

在今天看来,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民法通则》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体系不够健全、内容不够完整、规定过于原则、不少条文已不合时宜,等等。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事关系更为复杂多样,民事活动也更为活跃,《民事通则》已经很难继续发挥民事基本法的作用。如今,《民法通则》中的不少内容已经被大量的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所替代,特别是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突破、变更了《民法通则》中许多带有总则性质的规定,《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统帅”地位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

法津如果滞后于社会生活


一般而言,法津如果滞后于社会生活,还可以通过“增、删、改”等措施予以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也正是在持续不断、甚至是大刀阔斧的修订中,得以保持生命力,逾越百年。然而,短短百余条的《民法通则》容纳能力有限,无论如何修改、完善,恐怕也无法完全代替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调整纷繁复杂的民事关系终归是力不从心。实际上,《民法通则》自1986年颁布以来,还从未进行过任何修改,立法机关目前也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打算。看来,《民法通则》民事基本法的地位终将让位于民法典。

实现民法的法典化


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既是在2010年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实现民法的法典化,不仅在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而且已经成为立法机关的既定方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多年立法经验的总结积累、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当前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当然,鉴于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民法典的编撰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必将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

制定民法典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


其中,如何认识与《民法通则》的关系是至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对此问题有两点值得强调;一是不能迷信《民法通则》。毋庸置疑,《民法通则》已经达到很高的立法水准,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依然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一些内容已经比较陈旧,一些规定也不符合民法法理,这些都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写入民法典;二是不能绕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它所确立的许多概念、规则、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广为接受,成为制定民法典的坚实基础。编纂民法典时决不能割断与《民法通则》的联系,故意撇开或越过《民法通则》,刻意求新求异。其实,我们在强调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判例、学说的同时,也应十分重视采纳、保留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现行法中成功的、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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