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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草原法的文化阐释-《卫拉特法典》及卫拉特法的研究


《蒙古族草原法的文化阐释》运用了文化阐释的方法,从卫拉特法源流、历史、渊源、元明时期卫拉特社会的法律、卫拉特法的基础理论及制定、《卫拉特法典》的时代背景等角度分析了《卫拉特法典》产生的历史社会根源,最后对法典的法条逐一进行了阐释。



作者


黄华均

内容提要


《蒙古族草原法的文化阐释》运用了文化阐释的方法,从卫拉特法源流、历史、渊源、元明时期卫拉特社会的法律、卫拉特法的基础理论及制定、《卫拉特法典》的时代背景等角度分析了《卫拉特法典》产生的历史社会根源,最后对法典的法条逐一进行了阐释。

作者简介


黄华均:1956年出生,男,湖北武汉人,绍兴文理学院法学教授。1990年毕业于兰州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在中央民族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学、人类学、法学。在《社会科学战线》、《高等农业教育》、《政治与法律》、《黑龙江民族丛刊》、《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西北师大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参编著作多部,主持过多项省级、校级科研课题。

目录


绪论

第一节选题的提出和研究状况

一、蒙古-卫拉特的族源和演变

二、问题的提出和研究现状

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第二节本著所涉及的理论和方法

一、本著所选择的理论

二、本著的主要研究方法

第三节选题的新颖性及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选题的新颖性

二、《卫拉特法典》的法律地位

三、选题的目的

四、选题的意义

第四节论著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思路

一、主要内容

二、研究思路

第一章生活史和卫拉特法的源流

第一节卫拉特法的形式渊源

一、法的渊源

二、卫拉特法的形式渊源

第二节《卫拉特法典》的历史渊源

一、族源的差异性

二、原始宗教、民俗的迥异

三、俗词源学中的习俗和神话故事

第三节准法律功能:习俗制度和禁忌

一、作为准法律制度的习俗制度

二、禁忌的准法律功能

第四节社会变迁和对“约孙”的接受

一、法律制度的调适性

二、对称性理论和对称性的法律

第五节象征符号和《大札撒》

一、《大札撒》的起源、编修和颁行

二、《大札撒》的本质和特征

三、成吉思汗《大札撒》的内容

第六节森林、毡帐百姓:不同的文化根基

一、文化根基的意义

二、森林、毡帐百姓的不同文化根基

第二章元、明时期卫拉特社会法律

第一节元朝时期的疆域

一、元代的疆域

二、属人法原则和属地法原则的混合适用

第二节法律形式和司法管辖

一、法律形式

二、判例法源的出现

三、蒙古族至上主义的理念

第三节烧埋银、私和钱、赡养金与蒙古族刑罚的变迁

一、元代烧埋银和命价赔偿

二、私和钱(打合钱)

三、蒙古族刑罚的变迁

第四节北元草原法对《卫拉特法典》的影响

一、政权更迭和汗位的争夺

二、族称的变迁:从斡亦刺惕(瓦刺)到卫拉特

三、关于四卫拉特联盟和北元时期的法律

第五节新《察津必扯克》:《卫拉特法典》

一、《卫拉特法典》

二、《卫拉特法典》的内容

第三章卫拉特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卫拉特法典》的编纂

一、四卫拉特的崛起

二、《卫拉特法典》产生的时间和地点

三、地方性政权:《卫拉特法典》的编纂者

四、活佛参与盟会的意义

第二节卫拉特法的法律效力

一、《卫拉特法典》的时间效力范围

二、《卫拉特法典》对人的效力

三、《卫拉特法典》的空间效力

四、《卫拉特法典》的秘藏

第三节卫拉特法的体系

一、形式逻辑的理性和体系化

二、卫拉特法制史的分期

三、游牧民族的固有法

四、卫拉特法的体系

第四节《卫拉特法典》的性质

一、柯津的军事联盟协议说

二、习惯法说

三、宗教法说

第五节《卫拉特法典》的副本、抄本和译本

一、《卫拉特法典》的原本

二、《卫拉特法典》的副本、抄本和译本

第四章制定《卫拉特法典》的时代背景

第一节《卫拉特法典》产生的条件

一、疆域、属民和人口

二、公共权力机构及区域性的地方政权

第二节“丘尔干”和“代议制”的产生

一、“丘尔干”和政治联盟

二、对“丘尔干”政治功能的改造和“代议制”的产生

第三节《卫拉特法典》产生的内部背景

一、内讧引起的思考

二、喀尔喀的法治需求

第四节新型生计方式和经济背景

一、流动性的松弛

二、新型的生计方式

第五节创制《卫拉特法典》的外部环境

一、卫拉特的外部环境和漠南蒙古汗权的消亡

二、喀尔喀部的担忧

第六节《卫拉特法典》诞生的思想基础

一、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育

二、理性思维对天命观的反思和批判

三、黄金家族汗权论和非正统主义观念

四、自然法、人定法、神定法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卫拉特法典》的整体性材料

第五章《卫拉特法典》的整体性材料

第六章本质特征:人类经验和法秩序的文化表达

第七章《卫拉特法典》中的序言

第八章《卫拉特法典》中的部族关系法

第九章《卫拉特法典》中的刑法(一)

第十章《卫拉特法典》中的刑法(二)

第十一章《卫拉特法典》中的行政法

第十二章《卫拉特法典》中的军事法

第十三章《卫拉特法典》中的私法

第十四章《卫拉特法典》中的诉讼法

第十五章《卫拉特法典》的初次增纂

第十六章《卫拉特法典》的再次增纂

第十七章卫拉物法对后世的影响

结束语:对传统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诠释

主要参考文献

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

书摘


三、紧密联盟性

卫拉特法的紧密联盟性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一致对外进行地方性部族间的政治联盟。两大部族集团产生了由全体封建主组成的中央立法机构“丘尔干”,实现了两大部族集团进行决策的统一性。卫拉特和喀尔喀还通过代议制,完成了政权决策意志的独立化。《卫拉特法典》的效力涉及卫拉特、喀尔喀两部的属民和辖区。两部族集团制定的法律任何人不得修改、不得另立新法。军事联盟更加紧密,如遇外敌人侵,两部族联盟应统一集结,统一调配,一致对外。二是对内放弃了以前的松散性联盟,统一赋予各级行政机构的管理权限,凡侵犯大小爱马克的,都应当严厉制止。背主弃主是宗王法严厉禁止的,属民如有战时遗弃宗主的,应与犯动乱罪、大敌入侵不报告罪一样被处以死刑。属民缴纳税赋表现为汗臣之间服务与忠诚的法权关系,驿传和运输义务既是属民对部族集团的义务也是对汗王的义务。各级法院统一适用《卫拉特法典》和卫拉特法,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才适用习惯。四卫拉特的军事行动和政治动员是严格在卫拉特的决策机构--“丘尔干”的集体决策指导下进行的,联合的军事行动和区域性事务的参与,都要经过各部酋的共同商议。当进军青海地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