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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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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简介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简称CAFC,在案例援引时简写为Fed. Cir.,属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是13个巡回上诉法院之一,住所设于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CAFC在13个上诉法院中是最晚成立,也是最独特的一个,因为和其他12个巡回上诉法院不同,其管辖权是基于案件的事项(subject matter)而不是地理位置来确定的。CAFC最为人熟悉的职能是作为对专利确权、侵权诉讼的专属上诉法院。它受理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关于专利审查案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DCT)专利侵权案件、和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案件的上诉。自其成立以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大约有三分之一涉及专利。CAFC关于专利案件的许多重要判决在美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CAFC管辖的案件并不限于专利。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同属知识产权范畴的商标和著作权的相关案件,CAFC不具有管辖权。

成立的背景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于1982年。在此之前,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提起的上诉均由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审理,从美国地方法院的专利侵权案件提起的上诉则由相应的各巡回区的上诉法院(第1-11巡回上诉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然而一方面,专利案件除了法律问题之外,通常牵涉到复杂的技术问题,要求审判人员兼具技术和法律素质,一般普通的法院不具备这样的人才资源;另一方面,对于类似甚至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上诉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而它们的判决之间互相没有约束力,造成了审判标准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判决的可预见性。为了解决这些矛盾,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法院改进法案(Federal Court Improvement Act),基于该法案,1982年10月1日,由原来的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与美国索赔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Claims)的上诉部门合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宣告成立。

住所


CAFC的办公地点分布在哥伦比亚特区的Howard T. Markey NationalCourts Building、Benjamin OgleTayloe House,前Cosmos Club和Cutts-Madison House等地。法院有时会在华盛顿之外的地方开庭。而且,CAFC的法官也可以基于指派参加其他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案件审理。由于CAFC的管辖权遍及美国全国,因此该法院可以在美国国内的任何地方开设合议庭。CAFC通常每年一次或两次在华盛顿之外的城市进行口头审理。合议庭可以在联邦法院、州法院,甚至可以在大学法学院内办公。

管辖权


CAFC的管辖权由美国法典第28编第1295节一般性地规定。CAFC受理来自所有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及某些行政机关的上诉,以及基于一些成文法规定的上诉。对于来自下列机关的上诉,CAFC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基于美国宪法第一条的审判庭(Article I tribunals)

美国联邦索赔法院

美国退伍军人索赔上诉法院

美国商标评审委员会

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申诉与抵触委员会

合同上诉委员会(关于政府合同事项)

美国功绩制度保护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基于美国宪法第三条的审判庭(Article III tribunals)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与下列相关的事项:

专利,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45节之规定对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提起的诉讼所导致的上诉;

LitterTucker法案,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46节

1970年经济稳定化法案第211节

1973年应急石油分配法案第5节

1978年天然气政策法案第506节之(c)

能源政策和保护法案第523节

一般来说,来自任何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所有上诉,只要原诉讼中包含了基于专利法产生的诉讼请求,均由CAFC受理。然而,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如果专利诉讼请求仅仅是被告作为反诉而提出的,则不一定必须由CAFC受理。不过,尽管其他上诉法院理论上也可以受理专利反诉,实际上这样的情况不常发生。

CAFC的一个与众不同之处是它的决定,尤其是有关专利案件的决定,在全美国都成为约束性的先例。这与其他12个联邦上诉法院不同,后者的判决只在它们负责的地理区域内成为约束性先例。CAFC的决定只可以被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或者成文法的相关改变所推翻。由于是否审查CAFC的决定取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CAFC的决定是终局性的,特别是由于CAFC就相关事项拥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不存在所谓“巡回区分歧”(circuit split)(即不同巡回区的上诉法院对联邦法律的解释发生分歧)的情况。

人员组成


在任何时候,CAFC均保持有12名一线(active)巡回法官。和其他联邦法官一样,CAFC的法官的任命也是通过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来进行的。法官只要其“表现良好”任期就可一直延续,一般来说会终身任职。

法官满足一定资格时可选择转为资深法官地位(senior status)。转为资深地位的法官能够继续任职,而不需要处理像一线法官那么多的案件。一线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最多4名法律秘书,而资深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和1名法律秘书。

在2010年7月1日时点,CAFC共有15名法官在任,其中包括9名一线法官:Rader,Newman,Lourie,Bryson,Gajarsa,Linn,Dyk,Prost,Moore,和6名资深法官:Friedman, Archer, Mayer,Plager, Clevenger, Schall。首席法官为Randall Ray Rader。其中Newman,Prost,和Moore三名法官是女性。由于一线法官不足12人,尚有3个空席待填补。

和最高法院不同,CAFC首席法官的不是固定由一人担任,而是由有资格的法官轮流担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