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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业链


旅游产业链就是为了获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旅游产业内部的不同企业承担不同的价值创造职能,共同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形成的分工合作关系。

1.旅游产业链的内涵。

自1990年傅国华提出“产业链”一词以来,国内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概念界定和相关的研究。然而,至今有关旅游产业链的研究还相对缺乏,对其内涵的理解也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旅游产业链就是为了获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旅游产业内部的不同企业承担不同的价值创造职能,共同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形成的分工合作关系。

2.旅游产业链结构分析。

旅游产业链是以旅游产品为纽带实现链接的。从整个旅游过程来看,提供旅游产品的不同行业组成了一个链状结构,游客从旅游过程的始端到终端,需要众多的产业部门向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来满足他的各种需求。其中,不仅包括旅行社、交通部门、餐饮、酒店、景区景点、旅游商店、旅游车船以及休闲娱乐设施等旅游核心企业,还关联到农业、园林、建筑、金融、保险、通讯、广告媒体以及政府和协会组织等辅助产业和部门。前者构成了产业链的链上要素,后者为产业链的动态链接与正常运营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3.旅游产业链的定义。

基于旅游者需求的旅游价值链界定。旅游者的需求拉动了旅游产业要素的形成,因此旅游产业链的界定也常从旅游者需求角度出发。如李丹枫等认为,旅游产业链是指旅游消费者从获得旅游信息并决定进行某次旅行、经过空间移动,到最终实现旅游体验这一系列的活动过程中,因吃、住、行、游、娱、购等旅游消费涉及的企业分属不同的产业类型而形成的一种产业链接关系(李丹枫覃峭 & 张林, 2009)。何建民提出,对于常规旅游来说,旅游价值链包括了目标顾客的选择、定位、产品设计、价格制定、渠道选择和形象推广等(何建民, 2007)。这类概念都强调产业链始于旅游者空间移动,止于旅游者旅游消费体验的实现,是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相关企业的集合。这种界定方法使旅游产业的边界相对较窄,通常被称为狭义的旅游产业,但便于统计与操作。也正因如此,目前国家旅游局主导的旅游产业统计口径也基本上采用这一界定方式。

基于旅游产品供应的旅游价值链界定。通常认为旅游产业是由生产旅游产品与服务的旅游企业集合构成的,因此不少关于旅游产业链的定义从旅游产品与服务的供应角度出发,如Tapper和Font将旅游产业链定义为一条包含了所有旅游产品与服务的供应与分配的链条(Tapper & Font, 2004),旅游价值链因此可分为赢得订单(win order)、分配前的支持(pre-delivery support)、分配(delivery)以及分配后的支持(post-delivery support)四个阶段,以实现旅游产品的端到端无缝连接(Yilmaz & Bititci, 2006),或者将旅游产业链定义为包含了旅游供应商、旅游开发商、旅行社和游客四个部分的单链(KaukalHőpken & Werthner, 2002)。

基于空间移动范围内旅游产品供应的旅游价值链界定。基于旅游者需求的旅游产业链界定划分了旅游产业链的起点与终点,使旅游产业研究具有可操作性,基于旅游产品与服务供给的价值链强调了旅游产业链的多元性,但又陷入概念泛化的困境。于是又有学者将旅游产品与服务的价值链终点限定在“特定旅游目的地的分配和营销”内,相应的旅游供应价值链定义为:“参与了从旅游产品/服务不同部分的供应(如航空业、住宿业)到最终旅游产品在特定旅游目的地的分配和营销这个过程中不同活动的旅游组织所组成的网络(ZhangSong & Huang, 2009)”。或者将旅游供给限定在旅游者空间转移过程中,如“在旅游者到目的地的空间转移及旅游消费过程中,为其加工、组合并提供旅游产品,以助其完成到达目的地的旅行与游览,此间所形成的以旅游企业为核心的各种产业供需关系(王保伦 & 王蕊, 2006)”

相关分词: 旅游 产业链 产业 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