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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银行业支持“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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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银行业支持“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意见


陇南银行业支持“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陇南监管分局

(2008年8月4日)

“5.12”特大地震给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工业基础设施受损,农民房屋倒塌,社会服务和保障设施遭到破坏,我市部分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和中小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也受到重创。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号,以下简称《通知》),尽快帮助灾区城乡居民重建家园和中小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银行业支持“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大意义

“5.12”地震是陇南百年不遇的特大自然灾害,全市因灾遇难328人,受伤7000余人,116.52万间房屋倒塌,424户中小企业受损严重,大量基础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2.61亿元。恢复重建是抗震救灾的重中之重,做好银行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金融部门作为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承担者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积极实践者,要继续弘扬抗震救灾伟大精神,抓住机遇,按照陇南的灾后重建规划,加强同发改委、经委的联系,与灾后重建基础设施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搞好衔接,积极支持灾后重建。要准确把握“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要求,认真执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做到紧中求活,稳中求变,好中求快。在关注社会民生、支持经济建设方面理应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不断发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功能。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受灾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5.12”特大地震,陇南市部分中小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受到重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投放上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满足灾后重建中小企业合理信贷需求。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摸清中小企业受灾和融资需求真实情况,把灾情认定做细做实。针对受灾企业状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轻重缓急,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中小企业的实际困难,在坚持客观真实性原则的前提下,对灾区受灾严重目前尚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中小企业,不催收不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根据贷款企业受灾情况,细化“四不”要求,增强措施针对性,并切实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有效满足受灾企业资金需求,积极帮助企业减轻包袱,有效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与政府有关部门一道共同为企业灾后重建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

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企业重建贷款优惠政策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延长贷款期限,下浮基准利率,提高抵质押率等,积极培养和增强灾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的“造血功能”。对于损失严重的企业,银行机构应积极支持其实施债务重组,支持灾后重建。

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抓紧制订灾区重建的信贷支持计划,合理调整信贷资源配置,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灾区企业重建工作,对灾区企业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及时有效地满足受灾企业生产和重建资金需求。

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实际需求情况,积极开展信贷审批流程、产品、服务方式的创新,紧密结合中小企业“短、频、急”的融资需求特点,大力开发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新业务和新产品,不断强化“六项机制”建设,为受灾企业生产和重建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6、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灾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帮助灾区企业和群众自主创业,恢复生产和重建。

三、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的信贷投入力度

这次地震对我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损毁严重,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信贷投入力度,对电力电网、公路交通、建筑施工、电信通信、供水供气、医院学校等抗震救灾重点行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资金上应予以倾斜。对有确切的还款来源的项目,各银行业机构要简化贷款办理手续,适当降低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于列入政府灾后重建计划的项目,在财政资金或援助资金尚未到位之前,可为政府或项目发放搭桥贷款,搭桥贷款的还款来源是未来的政府拨款或援助资金。灾后重建搭桥贷款将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其申报审批都将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快速安排。对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科技创新型的企业要加大倾斜力度,协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建和恢复生产方案,积极了解信贷需求,简化贷款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满足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设备维修及恢复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四、创新信贷流程和产品,加大对 “三农”的信贷扶持力度

1、积极为受灾农户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灾区农户生活、恢复农业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基本信贷需求,按照“品种多样、群众接受、保本微利、风险可控”的原则,发放和推出灾区农民生活费垫资贷款、灾区农民重建家园贷款和灾区农民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在贷款过程中,利率上实行优惠,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在贷款手续上简化,只凭借受灾农户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就可以办理贷款;在期限上放宽,按照受灾农户需求,根据不同贷款种类,贷款时间可确定为1—3年,帮助农户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2、恢复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田水利等行业。要千方百计筹措和调剂资金,确保灾区“三农”合理的资金需要,积极发放面向受灾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

3、积极运用好扶贫开发资金,恢复重建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提高服务“三农”的质量。灾后重建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必须与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开发相结合。农业银行对灾区发放金额200万元以下的贷款,将实行简式快速的方式,并在贷款利率浮动的幅度上给予优惠。同时,农业银行要在商业化服务“三农”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多种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拓宽对“三农”的服务领域。要主动与扶贫开发办公室联系考察扶贫开发项目,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储备库,发放好扶贫贴息贷款。

4、全力做好和支持粮油收购,确保粮食调运和收购资金的及时供应。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存量贷款的管理,对受灾地区的存量贷款,在借款人生产经营未恢复到正常水平之前,采取展期、缓收利息等措施,对申请增加新的贷款,只要借款人仓储完好,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基本健全,要积极支持其恢复正常经营,确保灾区粮油收购业务的正常开展。对申请商业性中长期贷款用于修复毁损的厂房、更新毁坏的设备的,可不按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管理,及时给予贷款支持,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力支持城乡居民损毁住房修复重建

1、积极为受灾的城镇居民提供安居贷款。一是实行受灾客户买房低利率、低首付的政策。只要受灾客户以前的住房因“5.12”地震已彻底损坏或不适合居住,同时在非受灾区又没有另外的房产,各家银行都要视为第一次贷款购房,均享受优惠利率下浮15%,首付款20%的政策;二是向受灾客户提供延长贷款期限的服务。地震后,很多受灾群众的还款能力受到影响,原本每月可以正常偿还的客户,因收入减少出现还款不及时,甚至无法足额还款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作出调整,延长贷款期限。

2、积极提供灾区农村建房贷款。这次地震受损最直观、最大的是民房,在灾后重建中,农民将面临紧迫的是建房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和《陇南市政府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对政府补助后建房仍有困难的受灾户,发放好配套贴息贷款(按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额度,给予3年的财政贴息贷款)。在配套贷款的发放上,要结合农户受灾实际、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认真研究农户房屋重建的贷款发放问题,坚持“四个不贷”,即没有科学规划的不贷;没有达到防地震、防地质灾害、抗8级烈度地震的不贷;没有落实重建选址和土地的不贷;不是砖混或砖木结构的不贷,引导群众改变落后的生活方式,改革住房结构,真正做到乐业先安居。

3、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开发商修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缓解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

六、从大局出发,用好政策,切实做好呆坏账的认定和核销工作。

此次汶川大地震,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惨重,许多家庭失去了偿还银行债务的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大局出发,根据财政部对银行审慎经营的有关政策及呆坏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抓紧做好呆坏账的核销工作,切实做到“应核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