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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节能奖励制度(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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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节能奖励制度(试行)


为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企业职工节约用能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开展计划用能、节约用能,促进企业增产、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一条 建立政府节能工作问责制。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乡镇、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特区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节能专项检查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特区政府节能办公室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设立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或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办法。采取半年自查、年末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特区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五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至90分(不含90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企业,将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须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七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在申报节能改造项目时,优先进行申报。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查。

第九条 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效果的单位或个人,由特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部门或乡镇,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一条 由特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