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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财政贴息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操作规程(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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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财政贴息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扶贫贷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信贷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黔开办〔2008〕125号)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08〕29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国家设立用于贫困地区发放到贫困农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扶贫龙头企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等贷款利息补贴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坚持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主要对象,实行小额放贷,农户自愿联保,整贷零还或整贷整还,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2、坚持贫困户受益的原则。扶贫贷款发放要以扶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为目的,以确保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

3、坚持“贷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

4、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5、坚持鼓励先进的原则。对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优先给予倾斜;对贷款发放困难、还贷率低的地方,可调减额度。

第五条 贷款对象

1、农村年满18-60周岁,遵纪守法的贫困群众和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能人(大户)均可申请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对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和有劳动致富能力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农村家庭妇女优先考虑。

2、有下列行为者不贷:丧失劳动力和靠救济为生者不贷;好吃懒做有恶习者不贷;还贷意识差和原有贷款未还清者不贷;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贷;智力低下、无劳动生产能力者不贷;非常住人口、全家外出打工者不贷;不愿意组成联保小组者不贷;不愿意申请者不贷。

第六条 贷款方式

1、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实行3-7户联保贷款。

2、能人(大户)个人申请贷款。

第七条 贷款及贴息资金来源、额度、利率、贴息标准、期限

1、贷款及贴息资金来源:小额扶贫贷款所需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筹,贴息资金由特区扶贫办从上级安排到特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和贴息专项资金中解决。

2、贷款额度:联保农户每户1年内可申请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贴息贷款。能人(大户)每户1年内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贴息贷款,用于此项的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全区总额的20%,具体指标不分配到乡镇,由特区统一审批。

3、贷款利率:扶贫到户贷款利率,在贴息期内,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和其他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

4、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的贴息标准:财政贴息按年利率5%计算,使用小额扶贫到户贷款不到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期计算。

5、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不足1年的据实贴息,生产发展周期较长的最多不超过3年。超过期限的不再享受贴息。

第八条 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申请审批流程、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贴息结算

1、贷款申请审批主要流程:贫困群众申请 →村委会意见→乡镇扶贫站与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意见→乡镇政府意见→特区扶贫办意见→特区财政局意见→公示→放贷。

2、贷款发放:

⑴承贷金融机构原则上按照《六枝特区小额信贷扶贫备选农户名册》发放贷款,对少数有异议的可作进一步调查了解;

⑵各乡镇及时将批复名册在本乡镇、村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后,申请农户方可到承贷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⑶贷款时,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必须全部到场,实行“谁申请、谁签字、谁领款、谁还款”的信用原则,不允许代签、代领,能人(大户)必须在与乡(镇)扶贫工作站签订扶贫贷款责任书后方可办理贷款。

3、贷款回收:无论是联保贷款农户,还是能人(大户)贷款户,必须讲求诚实守信原则,贷款到期及时还清本息。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协助承贷金融机构按期收回贷款。联保小组长必须按规定的还款期限及时督促农户还款。乡镇每季度将贷款回收情况分村进行张榜公布。

4、贴息结算:采取直接补贴给承贷金融机构的方式进行,承贷金融机构每季度将贷款发放和利息产生情况报特区扶贫办,经特区扶贫办、财政局会审确认后由财政局据实贴息。

第九条 小额扶贫到户贷款实行区、乡、村分级管理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在特区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部门的职责抓好小额扶贫到户贷款工作。

扶贫办:负责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财政局:负责扶贫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使用,参与贷款发放的检查和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

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小额扶贫到户贷款资金的组织、筹措、发放和回收,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贴息资金的请款报账。

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

银监办:负责对承贷金融机构开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实施审慎监管。

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发现问题要从速从严处理。

涉农部门:负责帮助贷款农户选准发展项目,搞好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小额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组织发动,做好农民思想工作,摸清底数及对象,抓好政策宣传、市场导向、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和贴息贷款公示等工作,解决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做好贷款前的引导、贷款中的指导、贷款后的服务等工作。帮助村委会制定扶贫计划,选择、编制扶贫对象、项目和资金计划,并监督资金使用,协助承贷金融机构搞好贴息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村委会:明确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审查上报农户贷款申请、落实项目、组建农户联保小组;协助农户联保小组办理贷款手续,监督到期还款;协助农户联保小组填写有关表册,指导和检查项目的实施。

农户联保小组:由3-7户农户组成,相互联保,形成权责共同体。小组长由农户民主推荐产生后,负责审查本组农户申办项目,代表农户联保小组申请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监督贷款专款专用,协助回收联保农户的本金和利息,帮助、督促本小组实施好项目。

第十条 加强扶贫贴息贷款的监督管理

1、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是用于帮助农户脱贫致富的专项扶贫贴息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用途,只能用于农户发展生产、增加经济收入的项目,适当向有一定产业化基础区域的贫困群众倾斜。贴息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2、建立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情况报告制度。各乡镇每季度第三个月(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向特区扶贫办、财政局报送本季度贷款的发放、回收和贴息报表,特区扶贫办、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对不按要求报送报表的乡镇,暂停其贷款审批。

3、强化小额扶贫到户贷款项目检查。逐步建立特区有关部门检查和各乡镇自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与通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点检查执行扶贫政策的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贷款资金到户情况、按期还贷情况、项目实施进展及效益情况等,确保贷款的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并切实发挥效益。

4、注重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档案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小额扶贫到户贷款工作档案和农户信用档案。各乡镇对辖区内的贫困群众数量、需要扶持的贫困人口、资金的投放与回收、各种规章制度、项目实施效益及会议记录等资料,要按年度做好收集、汇总、核实、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特区扶贫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