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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问责制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于2009年5月22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通过实施该规定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健全党内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是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



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政治局2009年5月22日召开会议,由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领导干部问责规定是督促政府官员谨慎为官,扎实做事,廉洁奉公,时刻关注党的利益和民生大计,“问责”是一条警戒红线。过去有的地方权力缺乏有力约束,权大责小好事情,大工程都是领导的政绩和形象工程,出了问题都是集体责任,一句话领导决策失误是正常的,没有人追究,没有人承担任何责任,在地方领导免责情况司空见惯,权力私用,权力滥用,权不为民所用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今“问责”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所受的追究责任就有多重,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出现了许多“形象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决策失误”“选人失察”“重大安全事故”“群众集体上访”等问题,问责规定一出,党政“一把手”首当其冲,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职位大小,分工不同承担相应责任,这就叫权力,责任风险共存对等追究领导问责制。

作用


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震慑那些违法行为的,因为这种政策的出台,就不会因为某官员调离其原职位就可以逃离其在岗位上所做的违法活动!

主要作用


问责制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领导责任,在地方大多数领导干部是能够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在群众中树立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但也有一些极少数个别领导干部法律和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猾而不实、组织纪律不严谨、工作效率不高,她们利用党和人民赋予她们的权利仲褒私囊,有许多触犯法律或者没有触犯法律法规的,违反国家政策和党纪政纪行为人,往往人情关系使案件无法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政府形象,损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环境。实行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可以通过制度约束改变“廉政无责、小过难究”等问题,现在有法律监督,在党政监督的基础上,开辟了“第三条监督渠道”。那些没有触犯法律和党纪政纪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都可以通过问责进行追究,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切实转变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促使党政机关勤政、廉洁、高效服务于人民群众。

过去有的地方和部门失之于软,民不告官不究,得过且过,致使一批庸官轻松免责、一批腐败分子侥幸漏网却不承担任何领导责任,引起民怨沸腾,上访不断。现在问责规定明确指出“纪委、监察局如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予问责,即为失职”,作为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你必须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实事求是、有案必查、执法必严,运用好“问责”这一把锋利的“尚方宝剑”,否则,“猫不捉鼠”“猫鼠同屋”,你就是失职,就是犯罪,就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领导干部问责规定,体现的是一种民主,一种公平,一种效能,一种进步,是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公共权力行为的控制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履岗尽责的重要举措。只有这样,领导干部才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中国政治才能走上法治社会的光明大道。

相关分词: 领导 问责 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