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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环保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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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环保局


职能简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有关的政策,积极组织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上报。

二、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水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和中心镇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放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监管。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

五、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规定程序申报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环境保护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八、组织实施国家及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拟订全县环境保护科技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及省、市、县重大环境保护科研课题,负责全县环境科研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规范;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全县环境保护项目专项资金引进工作,组织协调国家批准的国际公约县内履约活动。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