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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鼓励投资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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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鼓励投资办法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灵璧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灵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县兴办企业。

第二条 围绕我县“一区四园”(即省级经济开发区和轻纺服装工业园、食品工业园、建材工业园和商贸物流园)的产业发展布局,重点鼓励投资农副产品深加工、机械电子制造、三产服务、高新技术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 供地政策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依法出让。工业项目用地综合地价每亩不低于5.6万元,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项目选址、用地、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县经济开发区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或乡镇工业集聚区。入驻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在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每亩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1.6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含5000万元),每亩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2.6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的(含1亿元),每亩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3.6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3亿元的(含2亿元),每亩补助基础设施配套费4.6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殊政策。

(三)投资城市公共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划拨(可参照机关办公用地)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价格以土地征收综合成本价格计算。投资亿元以上的城市公共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

(四)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在新建工业区内按不低于5.6万元/亩提供用地。厂房建成后,投资企业按我县产业发展布局可自主招引企业入驻或出租、抵押、出售等。

第四条 税收政策

(一)在县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达到规定并如期建成投产,自纳税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外,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工业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特殊政策。

(二)投资城市公共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项目,自获利年度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贡献,五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三)鼓励节约用地,科学规划和建设标准化厂房,兴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入驻县返乡创业园的,同等享受“三奖三减半”税收政策。

第五条 规费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县权属范围内行政规费实行先征后奖,项目投产后全额奖励给企业;县权属范围内无减免权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其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投资城市公共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项目,县权属范围内的所有规费全部免收。

第六条 帮办服务

(一)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理。投资项目设立过程中从名称核准、银行开户、会计验资、工商注册、印章办理、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投资者应提供的材料,在投资者提供必备的材料后,除前置审批外,属县内办理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收费由行政服务中心“一票式”代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选址、规划、供地、建设、用电、用水、用气等相关事务,入驻开发区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全程帮办落实,相关收费由开发区管委会“一票式”代收;入驻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由企业所在乡镇帮办落实。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发放“企业服务监督卡”,为持卡人在我县境内证照办理、入户、就医保健、交通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其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免收借读费。

(三)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县有关单位积极帮助申报省市和国家级财政扶持资金。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各类项目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投资高新技术或重大产业项目,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根据企业资产状况和诚信度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五)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农业或三产项目,县发改委积极帮助申报市“6+3”工程或省“861计划”项目。

第七条 环境保障

(一)保护投资者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发生在我县境内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案件,公安部门根据案情快侦快破。实行两禁止:禁止党政机关人员到企业吃、拿、卡、要、报和推销商品;除必要的税务、环保、安全检查外,禁止以各种理由对外来企业检查,确需检查的,须报经县政府法制办批准。

(二)县纪委(监察局)设立的投诉中心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八条 政策执行

(一)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标准后,报县政府审核,县财政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次年第一季度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确认,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三)规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财政局、招商局、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本办法中涉及的其他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五)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相关规定从严、从快处理。

第九条 其 它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的确定,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工业及经营服务业类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税收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以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特事特办,向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本办法由灵璧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已签约的项目仍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