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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律师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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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律师协会




协会简介


临沂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临沂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临沂市律师协会章程》,对临沂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临沂市律师协会始成立于1994年,2010年10月召开了第二次临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全部由执业律师组成等的临沂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等。

临沂市律师协会宗旨是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及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为目标。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临沂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管理,充分发挥本会的行业管理作用,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本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市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法对全市律师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全市律师,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中文名称:临沂市律师协会;英文名称:Linli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LLA 。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临沂市。

第五条本会代表全市会员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以及本会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条本会对全市律师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职 责

第七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规范;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工作;

(四)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和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七)积极宣传律师工作,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八)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九)对优秀的或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表彰;

(十)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及会员间的纠纷;

(十一)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或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受理会员申诉;

(十三)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山东省律师协会、临沂市司法局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公司律师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持本会颁发的实习证的实习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九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向本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及其他救济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五)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或者反映其他情况;

(七)向本会举报任何有损律师行业形象、声誉的行为;

(八)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和本会制定的行业规则;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或其他公益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计划;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所律师进行管理;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五)监督、教育本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六)为本所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八)对本所律师进行考核,加强本所实习人员的管理;

(九)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个人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出现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经理事会请求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为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其他代表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代表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且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本会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代表任期三年,选举或推举办法另行制定。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选举、罢免理事;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八)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涉及我市律师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必须由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7日前,应当由常务理事会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应当决定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主席团人选,酝酿提案及决定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七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投票方式、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其他事项的表决,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代表同意通过。

代表的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理事会、会长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会是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市律师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从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年龄在57周岁以下的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会议,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选举本市参加山东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理事候选人;

(五)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审议批准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八)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并定期听取其工作报告;

(九)监督、审查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工作;

(十)其他不需经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直接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领导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代替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主持本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二)批准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三)批准设立临时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执行机构工作部门及其他临时工作组;

(四)讨论决定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五)其他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经会长、三名以上常务理事或秘书长提议,可以举行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每年度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报临沂市司法局和山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适情可设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列席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六)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七)完成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根据行业管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专门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理事会应当设立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业务指导及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申诉复查委员会。

理事会可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规则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会选举。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顾问。

第三十一条专门、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每年应提交工作报告由理事会审议。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予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六)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表彰的;

(七)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会员惩戒的相关规定及山东省执行细则,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其他合法收入。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各县(区)司法局代本会收取会费,并于本年度考核结束时,将会费上缴本会。市直会员在年度考核前直接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

第三十六条 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理事会可在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确定的范围内,根据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

(二)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时;

(三)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时。

第三十八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会议的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应过半数。召开人数不足,会议不得通过决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代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本会应罢免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罢免后,其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报临沂市司法局、山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