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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离境




临时离境的基本定义


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属于临时离境。

临时离境主要所关联到的问题


1、居民性纳税人和非居民性纳税人问题。

外商企业所得税中也有此问题,即外国企业在境内无机构场所营业代理人的情况,仅对境内所得承担纳税义务,这种情况叫做非居民性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中,由于牵涉到个人,相对要定义的详细些,是为了更好的判断是否为非居民性纳税人,这个正是个人所得税中的重点内容。非居民纳税人举例:外国人,香港人,台湾人,澳门人,外籍华人。这些人工作之余没有理由回到中国,即即便在中国有房子,但根已经不在中国了。而中国国籍的人,即便在国内没有房子了,但根还在中国,即便在国外呆了几十年,也属于居民性纳税人。但非居民可以转化成居民性纳税人,只要满足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注意不是满一年。比如从2003年2月2日到2004年2月2日均呆在中国,也不算居民性纳税人。纳税年度是指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还要注意临时离境的概念,上例如果是从2003年1月30日至2004年1月30日均呆在中国,则仍属于居民性纳税人,因为境外时间未超过30日。

这里注意理解一下。还有种情况也叫临时离境,即累计出境未超过90日,但这个条件要在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的基础上才能成立。比如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内累计出境时间未超过90日,但1月份不在国内,即1月份出境31日,属于一次性离境超过30日,还是不属于居民性纳税人。掌握了这些,才能继续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讨论,因此一定要注意临时离境的理解。这里说的多了点,希望大家不要觉得烦躁,因为我个人觉得这里很重要的。

例1、某德国人从2003年1月20日至2004年1月20日均在中国境内,此人由于未在境内满一个纳税年度,因此为非居民性纳税人。(X)

解答:1月1日至19日离境仅19天,属于临时离境范畴。因此仍为居民性纳税人。

例2、某香港人在中国大陆从1999年5月至今均在境内居住,则此人属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X)

解答:1999年肯定不能算做满一年,只能从2000年开始计算,至2003年算居住满3年,2004年仍未满一年,因此只能说居住满3年。

例3、某美国人2003年1月1日来中国工作,2004年3月回国,其中1月份去香港10日做演讲,3月1日去澳门参加某剪彩活动,4月1日回中国,5月10日去比利时参加高层论坛,5月30日回中国,10月1日参加台湾分公司的公司庆典活动,在台湾呆了29天。此美国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在中国取得100万美元收入,在境外共取得50万美元收入,则该美国人应在中国就150万美元交纳个人所得税。(X)

解答:3月份离境超过30日,虽然其他离境并未超过30日,累计也未超过90日,但由于一次离境时间超过30日,只能是非居民性纳税人,仅对境内取得收入纳税。

2、工资薪金的几个特殊情况问题。

1)年终奖金等一次取得多月收入情况。“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纳税,如果取得时的月份工资未超过2000元,要合并减去费用2000元计算;如果取得时的月份工资超过2000元,则奖金不再扣除费用,直接按规定税率计算,这里是“单独”的含义。

2)年薪制。分月先按月工资预交,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时平均到各月与每月的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后年终汇算清缴。注意这里是“合并”,别按照1)的方法计算年终奖了。注意这里和某些特殊行业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是一致的,比如海上作业行业等。不再熬述。

相关分词: 临时 离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