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饲料工业协会
机构简介
辽宁省饲料工业协会是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饲料工业行业社会团体,是联系政府和饲料工业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盈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业务工作,接受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的指导。 辽宁省饲料工业协会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沟通同行业内部之间、相关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业内部企业间相互的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推动全省饲料工业科技进步,促进饲料工业的发展,提高饲料工业和饲养业现代化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省畜牧局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辽宁省饲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名称为辽宁省饲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全称为Liaoning Provincial Feed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饲料工业行业社会团体,是联系政府和饲料工业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盈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业务工作,接受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企业为本,认真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沟通同行业内部之间、相关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业内部企业间相互的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推动全省饲料工业科技进步,促进饲料工业的发展,提高饲料工业和饲养业现代化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省畜牧局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并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畜牧局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在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省内外饲料工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全省饲料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划和措施提出建议;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三)开展技术咨询,承办我省饲料工业行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和论证,为全省饲料工业行业的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
(四)制订并实施我省饲料工业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制订和贯彻饲料工业标准;组织开展饲料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饲料工业行业评比工作;推广饲料工业行业高新科技成果;贯彻实施饲料工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六)开展行业宣传报道,宣传贯彻有关饲料工业的法令、法规和规范,编辑出版饲料工业有关书籍、报刊、资料;
(七)组织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交流,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展览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八)开展行业培训和质量认证咨询等工作;
(九)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联系,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坚持企业家办会的原则,协会会员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家。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饲料工业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宣传等业务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饲料工业管理、科研、教育、生产、经营、宣传等工作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直接在协会登记备案,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各市级饲料工业协会直接在本协会登记备案,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宣传普及饲料工业的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四)向本协会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五)守法经营;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侵害行业利益、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聘请省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为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
(八)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九)评选、表彰会员中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的1、3、5、6、7、8、9等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1次会议,经四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其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饲料工业行业享有较高威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畜牧局审查并报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理事是理事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的代表或个人会员中推选出来参加理事会工作的成员;理事单位是指参加理事会的团体会员。
(一)理事单位在任期间,有权向理事会申请更换理事代表;
(二)若理事因故离开理事单位,则自动失去理事资格,理事单位可重新向理事会推荐代表人作为理事,经批准参加理事会工作;
(三)个人会员的理事离开饲料行业,其理事资格也自动失去。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对各市级协会是业务指导关系,本协会与各市级协会的联系及协调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原则,严格按《会计法》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14日第三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