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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厅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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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厅




简介


辽宁省农业厅,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全厅系统现有干部职工8000余人。其中干部1900多人(国家公务员220人,专业技术干部1600多人西部)。 省委、省政府赋予该厅的职能主要有12项:一、研究拟定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质量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农业各产业行政执法和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指导监督耕地保养保护与改造。

四、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与发展规划,促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换参与研究菜蓝子工程的规划、政策;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荒滩、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六、拟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定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

八、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承办省政府授权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实施农业援助项目;组织有关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和省农业各产业资金投入;指导厅属单位的工作;监督厅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厅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机构编制等有关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一、管理省乡镇企业局、省畜牧水产局、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和省农垦局。

十二、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结构


厅内设有:

1、厅办公室

2、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

3、厅科技教育处(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4、厅市场信息处

5、厅国际合作处

6、厅粮油作物处经济作物处

7、厅蔬菜处

8、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9、厅人事处

10、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

11、厅直属机关党委

12、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13、厅后勤服务中心

14、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15、省植保植检站

16、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17、省种子管理局

18、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

19、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20、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1、省农业信息中心

22、省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23、辽宁农业杂志社 24、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直属结构


省农业厅直属结构有:

1、省乡镇企业局

2、省畜牧水产局

3、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4、省农垦局

5、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6、省优质果茶良种繁育场

7、省微生物研究所

8、省蚕桑科学研究所

9、省贺家山原种场

10、省棉花科学研究所

业务范围:


(一)划出的职能

1.不再承担出入境口岸植物检疫的职能。

2.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农垦局承担的全省农垦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村政策调研、综合协调职能。

3.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农业系统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职能。

4.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实施规则,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审核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建议;参与全省农村政策的研究;组织起草种植业、农垦等农业产业的法规、规章。

(三)研究提出深化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国家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及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按国家制定的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指导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制定垦区经济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承办省政府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规定,管理辽宁省畜牧兽医服务总站、辽宁省农机服务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