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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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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国际社会可以支配使用的一个重要手段,目的是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1988年,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荣获诺贝尔和平奖,维持和平的作用自此得到公认。



行动简介


尽管《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对维持和平事宜做出具体构想,联合国于1948年首次尝试维和手段,在中东地区设立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自1948年至今,联合国总共采取了60个维持和平行动,其中自1988年迄今已有47个。截止2006年6月30日,有15个现行的维持和平行动。维持和平行动及其部署事宜由安全理事会授权,并须事先征得东道国政府同意,通常也须征得其他有关各方的同意。维和人员可能包括军事人员和警察以及文职人员。维和行动可能由军事观察特派团或维持和平部队或两者联合组成的人员执行。军事观察特派团由不配备武器的官员组成,其任务主要是监督协议或停火协定的执行情况。维和部队的士兵手中虽有武器,但多数情况下只能用于自卫。

维持和平行动所需的军事人员由会员国自愿提供,并得到会员国的资助。联合国根据维和预算方案对会员国的资助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该预算方案的一个标准额度对派遣部队的会员国实行补偿。

2003财政年度(自2003年7月算起)维和行动的总费用预计为22亿美元左右,相当于全球军事开支总额的0.15%。联合国通过上述预算方案资助其维和行动,由多国派遣军队。这种全球性的“负担均摊”的做法确保了人力、财力和政治资源的高效利用。

自1948年至今,共有来自将近130个国家的80多万军事、文职人员和警察参加了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这些人中大约有2264人在执行公务时牺牲(截止2006年5月31日)。

行动建立


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在历史上联合国大会偶尔也做出过决定。它的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人组成,后者由武装的军事分遣队组成。因为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所以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进行自卫。联合国维和行动属于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会视具体情况,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决定延期。维和行动的最基本要求是绝对不能干涉一国的内政。

行动职能


维和是联合国的重要职能之一。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根据安理会或联大通过的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维持和平部队或军事观察团,以恢复或维护和平的一种行动。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区冲突的扩大和再起,从而为实现政治解决创造条件。维和行动的任务包括监督停火、停战、撤军;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观察、报告局势;帮助执行和平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维持冲突地区的治安等。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也有所扩大,涉及监督选举、全民公决、保护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帮助扫雷和难民重返家园等许多非传统性的工作。参与维和队伍的人员除了军事人员以外,还有民事警察和文职人员。

行动分类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制止国际冲突:一是纯外交方式,即通过斡旋、调解来解决争端;二是强制方式,通过封锁、禁运、经济制裁乃至派联合国军等强制措施阻止冲突。维和行动就是在联合国调解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出现的,介于外交方式和强制方式之间的所谓“第三种方式”。

传统的维和行动基本可分为两类:一是由非武装的军事观察员组成的观察团监督停火、撤军或有关协定的执行;二是派出装备用于自卫的轻型武器的维和部队,以确保停火,缓和局势,为解决争端创造条件。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数量和规模大大增加。同时,其任务除继续承担传统的监督停火等职责外,急剧扩展至包括组织和监督选举、维护法律秩序、安置难民、为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创造安全环境、解除各派武装、清除地雷、重建国家等。

维和行动主要分为两类: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军事观察团和维和部队两种形式)和由安理会批准、秘书长授权、由地区组织或大国参与指挥的维和行动(有多国部队和“人道主义干预部队”两种形式)。

行动特征


联合国维和行动有三大特征:国际性:由联合国组织、成员来自各会员国、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挥、只对联合国负责;非强制性:维和部队必须征得当事国同意又有会员国自愿参加才能建立,它在维和时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维和行动必须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内部事务。

维和部门


联合国秘书处下设维和部,具体负责维和行动。但每次具体维和行动都要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每个维和机构一般由军职人员和文职人员两部分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统的组织。通常军职人员承担维和的执勤任务,文职人员负责行政和后勤工作。参加维和行动执勤的人员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装备轻武器用于自卫的维和部队;二是不带任何武器的军事观察员;三是工兵、医疗、运输等后勤分队。维和部队和军事观察员依然是其本国军队的成员,受派遣国军事法规、条令、条例的约束。在维和行动中受联合国的指挥。维和官兵身着本国军服。为了表明他们的维和人员身份,一律头戴蓝色贝雷帽或头盔,佩戴联合国徽章。

联合国维和特派团的士兵不向联合国效忠。自愿派遣军事人员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对在联合国旗帜下服务的各自部队的最终权力。联合国按照每个士兵每月大约一千美元的统一费率偿还那些自愿派遣人员参加维和的国家,联合国还偿还各国的设备费用。

行动分布


截至2004年5月,联合国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共部署有15支维和部队,包括来自94个

国家的5.3万名维和士兵以及1.1万名联合国工作人员。2004年联合国的维和行动预算为40多亿美元。在15

项维和行动中,执行时间最长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东停战监督组织,这也是联合国第一项维和行动。时间最短的是2000年7月设立的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特派团。在15项维和行动中,有4项在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埃-厄特派团、塞拉利昂特派团、西撒哈拉特派团),2项在亚洲(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印度-巴基斯坦观察组),5项在欧洲(波黑特派团、驻塞浦路斯部队、格鲁吉亚观察团、科索沃特派团、普雷维拉卡观察团),4项在中东(驻叙利亚戈兰高地观察员部队、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驻黎巴嫩部队、中东停战监督组织)。

历史演变


《联合国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赋予联合国安理会,但宪章并没有具体提及维和行动,只是在第六章和第七章中分别赋予安理会以和平方式或强制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力。根据二战后联合国维和事业逐渐兴起的新情况,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哈马舍尔德创造性地将维和行动解释为宪章的“第六章半”,即介乎和平与强制手段之间的一种干预形式。

1948年5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50号决议,决定向中东地区部署首支维和部队,负责监督执行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之间达成的停火协定。从此,联合国维和行动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冷战时期,美苏两大阵营之间的对立导致联合国安理会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联合国维和行动因此在数量、规模以及任务授权上受到了较大局限。维和行动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停火、稳定战乱地区局势和为推动政治进程创造条件。维和人员不配备或只配备轻型武器,其作用主要是将敌对双方隔开,监督双方执行业已达成的停火协定。

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与安全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数量与规模迅速扩大,其内涵也从传统意义上的单纯军事性维和使命,逐渐演变成具有军事和民事等多重任务。联合国维和行动正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处理国家内部冲突和内战。而且,维和目的已经不仅仅限于通过军事干预手段防止冲突发生,更包括各种复杂的建设和平活动。如今,联合国维和人员中除了军人以外,还包括警察以及人权、法律、民政、经济、新闻和人道主义等各种领域的专业人才,其目的就是帮助发生战乱的国家或地区建立持久的和平与稳定。

相关数字


1948-2008年,维和行动共计:63项

截至2008年底,正在进行的维和行动:16项

其中非洲7项: 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稳定特派团

联合国中非和乍得特派团

非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

联合国苏丹特派团

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

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

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

美洲1项:

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

亚太地区3项:

联合国东帝汶综合特派团

联合国印度和巴基斯坦观察组

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

欧洲2项:

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

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

中东3项:

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叙利亚戈兰高地)

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

联合国中东停战监督组织

截至2008年底,由维和行动部指挥和支持的和平行动:18项

参与人员(截止到2008年底)

参加维和的军事人员77804人;联合国警察10766人;军事观察员2479人;总数为:91284人

在维和行动中提供军事人员和联合国警察的国家数目为:120

参加维和的国际文职人员人数为(2008年10月31日):5758

参加维和的当地文职人员人数为(2008年10月31日):13115

联合国志愿人员:2114

参加16个维和行动的总人数为:111271

参加18个维和行动的总人数为(包括2个政治特派团):113222

自1948以来在维和行动中死亡的总人数为:2575

财政支出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核定预算:大约71亿美元

从1948年至2008年6月30日为止维和行动总开支估计为:大约540亿美元

维和行动应收欠款为(2008年12月31日):大约28.8亿美元

中国维和


1992年4月,中国第一支“蓝盔”部队——军事工程大队赴柬埔寨执行任务。1997 年5月,中国表示原则同意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1999年,中国政府正式宣布派遣维和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2000年1月,中国首次派遣15 名民事警察到东帝汶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立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中国军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工作。 2002年1月,中国正式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一级待命安排机制(一级待命机制规定所派遣人员和装备必须90天内部署完毕;二级为60天;三级为30 天),并准备在适当时候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工程、医疗、运输等后勤保障分队,可提供1个联合国标准工程营、1个联合国标准医疗分队、2个联合国标准运输连。

2003年4月,中国首次派遣一支由175人的工兵连和43人的医疗分队组成的维和部队赴刚果(金)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并于同年12月顺利组织了第一次轮换。第二批维和部队官兵在为期8个月的维和行动中,圆满完成了联合国赋予的各项任务。依照联合国有关维和行动的规定,中国决定派遣第三批赴刚果(金)的维和部队,将第二批官兵轮换回国。

2003年7月,中国决定向利比里亚派遣一个包括运输连、工兵连和医疗分队在内的共550人的维和部队,将分批前往任务地区,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一次。至2004年5月,中国已参与15项联合国维和行动,共派出约2300余人次的军事人员和253人次的民事警察。

2004年9月,联合国授予中国赴利比里亚维和部队全体官兵“和平荣誉勋章”。 2004年10月17日凌晨,中国维和警察防暴队95人乘联合国专机,前往海地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这是中国第一支赴国外执行维和任务的防暴队伍。截至 2004年10月17日,中国已向联合国东帝汶、波黑、利比里亚、阿富汗、科索沃和海地6个维和任务区派遣维和警察297人次,目前仍有92名中国维和警察在其中5个任务区执行任务。 4名驻东帝汶中国维和民警荣获联合国勋章 19名中国驻科索沃维和警察获联合国维和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