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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教育协会




联合国儿童教育协会


宗旨:在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支持联合国儿童基金所发起的“支持儿童” “实现儿童权利”“教育每一个儿童”运动的协助组织,并签署了有关儿童发展的计划:承诺不放弃任何一个儿童;儿童第一;关爱每一个儿童;防治艾滋病;停止伤害和剥削儿童;倾听儿童的声音;教育每一个儿童;保护儿童免受战争伤害;为了儿童保护地球;对抗贫穷。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使命是促进保护儿童权利,帮助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并增加儿童充分实现其潜力的机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从事这方面工作时遵循《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和原则。

该公约建立在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基础上,是一套普遍接受的不容商榷的标准和义务。这些基本标准—也称人权—规定了各国政府应当尊重的最低权利和自由。这些标准基于对每个人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观点、血统、财富、出身或能力如何,因此这些标准适用于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伴随这些权利而来的是政府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同等权利的义务。这些标准是互相依赖、不可分割的;我们不能不顾一些权利,或者以一些权利为代价,来确保其他某些权利。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儿童教育协会聘请的名人均为各界精英及成功人士。他们都做出了一个共同的承诺,即:改善世界儿童的生活状况。每一个名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合作关系都是建立在他们所做出的这种承诺的基础上。

名人效应可以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工作带来帮助。名人能够吸引公众的目光,因此无论是在本国,还是在他们所访问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援助和紧急救助的国家,他们都能够吸引来世界对儿童的关注。他们可以直接向当权者进言来解决问题,也能够利用自己的才能和声望,为儿童呼吁并筹集资金,从而支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工作,确保每个儿童都能享有健康、教育、平等和受保护的权利。儿童不但享有人权,还需要享受特别的关怀和保护。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是诸多“事业”中第一个寻求名人帮助的。1954年,丹尼.凯成为第一任亲善大使。此后,奥黛丽.赫本和其他名人相继担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地区和国家级亲善大使。

现任中国亲善大使为:中国的著名钢琴家:郎朗

2010年5月1日联合国儿童教育协会与中国广州金钥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

目前中国大陆受联合国儿童教育协会授权的唯一合作方是:中国广州金钥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它汇集了全部人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1989年,世界领袖们决定儿童需要有一个针对他们的特别公约,因为18岁以下的人常常需要成年人并不需要的特别关爱和保护。这些领袖们还希望确保全世界都认识到儿童也拥有人权。

该《公约》在54项条款和两个《任择议定书》中规定了这些权利,详细叙述了任何地方的儿童都拥有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充分发展权;免受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权;充分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权。《公约》的四项核心原则是不歧视;致力于实现儿童的最大利益;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利;尊重儿童观点。《公约》中阐述的每项权利都是每个儿童的人性尊严与和谐发展所固有的。《公约》通过制定保健、教育及法律、公民及社会服务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权利。各国政府通过同意承担《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即签署或加入该公约),已承诺要保护和保障儿童的权利,同意在国际社会面前为该承诺承担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制定和采取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所有行动和政策。

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


人权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人群;儿童和成年人享有同样的基本人权。但是儿童是特别容易受到伤害的,所以他们还有着特别的权利,即:儿童需要特殊的保护。

人权框架中的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发掘自身的全部潜力,免受饥饿、匮乏、忽视和虐待。这反映了关于儿童的新型理念。儿童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无助的慈善目标。他们是人,享有他们自身的权利。公约的观点主张儿童是独立的个人,是家庭和社会的成员,享有与其年龄以及发育阶段相适应的权利和责任。公约承认了儿童的权利,并坚定地强调儿童是一个完整的人。

公约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这反映出所有儿童作为人类享有的基本尊严得到了承认,同时也反映出确保儿童福利和发展的迫切性。公约明确规定:保证生活的基本质量是所有儿童的权利,而不是少数儿童享有的特权。

从抽象的权利到可以被实现的权利

虽然享有这些权利,但儿童却遭受着贫穷、无家可归、虐待、忽视、可预防的疾病、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和无视儿童需求的司法制度的折磨,儿童的特殊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这些问题。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这说明世界各国都愿意遵守有关儿童权利的原则。通过批准这一公约,各国政府表示要将他们的承诺付诸实施。因此各个缔约国有义务修订并且制定法律和政策,全面实施公约;他们会在考虑儿童最佳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各种行动。但是,要完成这一任务,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还需要所有社会成员的参与。只有得到家庭、学校、儿童服务机构、社区和各级行政机关中每个人的尊重,公约中所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使用关于儿童的公约和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等国际人权文件是由联合国各个成员国商定的,对签署该文件的各个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成为公约中的一方,签署和批准,或者加入。

在批准公约或者一个任择议定书时,一个国家接受了履行尊重、保护、推广和实现条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义务,包括:调整或者改变有关公约或者协议实施的法律和政策。

公约赋予各项儿童权利同等的地位。权利不分大小,人权也不分等级。这些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关联的,是面向全体儿童的。政府在制定关于某项权利的决定时,必须考虑到公约关于其他权利的内容。

已经批准了公约或者任一任择议定书的政府必须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报告,该委员会由专家组成,负责监督各国实施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在报告中,各国政府需要介绍本国的儿童情况,说明本国为实现儿童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在审阅各国的报告时,该委员会敦促各级政府,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以公约作为指导。由于保护人权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所以总会有改进的空间。

《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儿童免受最恶劣形式的剥削

《儿童权利公约》是一系列得到广泛认同的不容质疑的标准和义务,保护和支持儿童的权利。在通过这一公约的过程中,国际社会认为不满18岁的人群需要特殊的关爱和保护,而成人则不需要。为了帮助在全世界制止愈演愈烈的虐待和剥削儿童的现象,联合国大会在2000年通过了两个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保护儿童免于参与武装冲突和免受性剥削的侵害。

《关于儿童参与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将18岁作为义务征兵的最低年龄,要求各国采取一切手段,防止不满18岁的个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呼吁特别关注这些严重侵害儿童权利的犯罪活动,强调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在解释任择议定书的时候,必须将原有条约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并遵循非歧视原则、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和儿童参与原则。

利用任择议定书对人权文件予以补充

人权条约通常后附有“任择性”议定书,通过法律形式使条约的内容更加完整或者更加丰富。议定书可能是针对原条约中的任一问题,用以进一步解决原条约中的和新出现的问题,或者增加条约操作和实施的过程,例如增加个人投诉程序等。《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在公约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加详细的内容,并扩展了义务范围。

议定书是“选择性的”,因为其不能自动地对原条约的签署国产生法律约束力。议定书中的义务是附加的,内容可能比原条约更为苛刻,所以各国可以独立选择是否接受这一议定书的约束。与之相应地,任择议定书有其独立的签约机制,独立于其所补充的条约之外。通常情况下,只有那些已经同意接受原公约约束的国家才能签署任择议定书。但是,《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允许非公约签字国的国家签署或者加入这一协议。例如,美国没有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但却签署了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各国必须按照签署公约的程序签署每个任择议定书。(见左侧的“利用公约保护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