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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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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签定生效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联合国现在共有193个成员国。总部设立在美国纽约。



成立历史


联合国的诞生:雅尔塔会谈上决定成立联合国。又为了建立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罗斯福做了大量工作,起草了联合国家宣言。1942年初,中、苏、美、英等26个国家在《宣言》上签了字。这是第一次正式采用“联合国家”(也译为“联合国”)这个名称。这个名称是罗斯福在修改《联合国家宣言》最后文本时提出来的,并用这个名称代替了“协约国”或“同盟国”。

不过,当时“联合国家”还没有被作为一个国际性组织的名称使用,到了1943年10月30日,苏、中、美、英四国代表在莫斯科会议上共同发表《普通安全宣言》,具体体现了建立一个战后国际安全组织的主张。在这之后,苏、中、美、英又分别举行过几次国际会议,草拟了这个国际组织的章程,并就安理会表决程序达成协议,决定于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家关于国际组织的会议”,以便正式制订《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参加旧金山会议的50个国家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就此正式成立了。从此,罗斯福提出的“联合国家”(即“联合国”)一词就成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世界性国际组织的名称了。

联合国的建立是1945年10月24日,当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员国(联合国宪章第23条规定为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组成)以及其它46个签字国的大多数成员国批准了《联合国宪章》后,联合国作为实体组织正式成立。美国参议院于1945年7月28日,以89对2票通过确认《联合国宪章》。在1945年12月,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要求联合国总部设在美国。1946年1月10日至2月14日,第一届联合国大会第一阶段会议在伦敦举行。51个创始会员国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联合国组织系统正式开始运作。1949年,美国的提议被采纳,并于1950年,联合国总部大楼在纽约市完工,使用了来自小约翰洛克菲勒的850万美元捐款,并于1951年1月9日开始运作。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

组织概况


联合国(the United Nations) 是一个统一的世界性综合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截止2011年有193个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总部所在地是美国纽约、瑞士日内瓦、奥地利维也纳、肯尼亚内罗毕;主要出版物有《联合国记事》 季刊,用中、英、法、西、俄和阿拉伯六种文字发行。《联合国年鉴》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最重要、最具代表性和权威的国际组织,其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功能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合作与交流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徽记

徽记:联合国的正式徽记是一个从北极看上去的世界图,周围用一个橄榄枝圆环围绕着的图案。1945年,美国战略服务处为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家国际组织会议”设计了一枚联合国“国徽”。整个徽记是一幅以北极点为中心、方位角等距离的平面投影世界地图。地图上的陆地为白色,水域为淡蓝色,其8条经线延伸至南纬60,纬线由5个同心圆表示。图案由两根交叉的金色橄榄枝组成的花环相托,象征世界和平。“国徽”上还有联合国的名称缩写“UN”。

橄榄枝的含义是和平。这里面有着一个“诺亚方舟”的神话传说。在远古的时候,一天,上帝发觉人类的道德意识越来越糟,简直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十分生气于是决定用洪水把人类全部吞没。但到四面八方仔细查访,最后了解到有一对叫诺亚的夫妇道德良好,结果上帝把生存的权利赐给了他俩。上帝令人通知诺亚夫妇,准备一只方形大木船,备足干粮和饮水,并挑选各种动物一起载到船上。洪水来时,世界上的生物都未能逃脱这场灾难,只有诺亚的方舟仍旧在水上漂流。过了很长时间,洪水渐渐消退,远处出现了高山、岛屿、陆地。诺亚夫妇很高兴,就将船上的一对鸽子放飞,给它们以自由。不久,鸽子飞回来了,并衔着一根翠绿色的橄榄枝,意味着大地恢复了生机,一切都归于和平。

联合国国徽含义:从地球的北极方向勾勒世界地图的形象,经纬线由8条直线和5个同心圆组成,标志着联合国是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旗帜

联合国旗:联合国旗帜的底色为浅蓝色,正中的图案是一个白色的联合国徽标记。

附:世界旗

鲜为人知的“世界旗”则是由法国诗人让伊拉尔创作的,他花了20年时间才完成“世界旗”的设计。这面“世界旗”为蓝底,表示宇宙天空;中央有两颗星,表示男女两性;外侧有六条轴射线,颜色为白、黑、红、黄等,表示不同人种共存。

联合国歌

《联合国国歌》是伴随着联合国的诞生而应运创作的。由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提议、美国著名进步诗人UJ罗梅应邀创作。罗梅按照《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要求,在1945年联合国成立大会前一天,迅速地完成歌词创作。罗梅依据苏联作曲家萧斯塔科维奇在1932年为苏联故事片《相逢》写的主题歌《相逢之歌》重新填词而成,其曲调不变。歌曲获得联合国创始会员国的代表们一致通过与赞赏,成为《联合国国歌》,一直沿唱至今,其歌词实际是一首赞美和平自由、赞美新世界胜利的散文诗:

太阳与星辰罗列天空,大地涌起雄壮歌声。人类同歌唱崇高希望,赞美新世界的诞生。

奋起解除我国家束缚,在黑暗势力压迫下,人民怒吼声发如雷鸣,如光阴流水般无情。

太阳必然地迎着清晨,江河自然流入海洋。人类新世纪已经来临,我子孙多自由光荣。

联合国家团结向前,义旗招展,为胜利自由新世界,携手并肩,为胜利自由新世界,携手并肩。

经费

联合国机构通过两种方式取得经费:成员国的会费与捐款。联合国及其机构两年一度的财政预算来自各成员国的会费。联合国大会审查联合国的经费,并确定各国应付的会费款额。各国的会费主要是依照各国的经济实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来决定的。会费由经常性预算、维和费用和国际法院费用三部分组成。

联合国大会确立的原则是,联合国不应该在经费上过度倚赖任何国家。为此每财政年度联合国的会费设有“封顶”价格,规定各成员国所付会费的最高价。2000年协议的部分规定,单个会员国的会费占经常性财政预算最高额度从原先的25%降低到22%,目前这是美国承担的经费额度,而其他所有成员国的会费则更低,下限为0.001%。会费分摊每3年调整一次。

根据2000—2003年的比例,其他联合国经常性预算的主要承担国有日本(19.63%)、德国(9.82%)、法国(6.5%)、英国(5.54%)、意大利(5.09%)、加拿大(2.5%)和西班牙(2.53%)。中国为3.189%。

2004—2006年,日本19.46%,常任理事国分别为英国6. 1%,法国6%,中华人民共和国2.05%,俄罗斯1.1%。2005年,联合国预算经费总额为18.28亿美元。

2007—2009年,会费比例从高到低为日本16.6%、德国8.6%、英国6.6%、法国6.3%、意大利5.1%、加拿大2.98%、西班牙2.97%、中国2.667%、墨西哥2.3%。俄罗斯为1.2%。

维和费用分摊情况有些类似,但是各常任理事国比例更高

宪章

联合国的根本大法是《联合国宪章》

语言翻译

联合国官方正式使用的语言只有6种,按英文字母顺序为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6种语言同等有效,代表们发言时可以任意选用其中一种。秘书处日常使用的工作语言,则有英语法语两种,实际上英语使用更广泛。

《联合国编辑手册》指出,英语档应以英式用法和牛津拼写为准,汉字应以简体中文为准。繁体中文在1971年中国代表权发生转移后(从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已被取代。

凡是联合国的正式会议,代表们的发言都要在现场用阿、汉、英、法、俄、西6种语言“同声传译”。正式文件,包括重要发言,都要用6种文字印出,因而每次正式会议都必须安排6种语言的翻译,不得有任何疏漏。

为了完成繁重的翻译任务,联合国秘书处有一支庞大的翻译队伍,由会议事务部管辖。口译和笔译分开,两者加起来有470多人,分别由该部下属的口译与会议司和翻译司负责。

“联大”会堂和各个会议厅都配有同声传译。每个语种,都有一个称之为“箱子”的同声传译工作室。6种语言共有6个“箱子”。开会时,每个“箱子”里通常坐着3位译员,每位译员头上都戴有耳机倾听发言,轮流对着话筒翻译。会场内,每个座位上都装有6种同声传译机,代表们可以按旋纽选择自己想听的语言。

与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宗旨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执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联合国系统


联合国系统(United Nations System)是一个比法律意义上的联合国组织更大的一个国际组织体系,包括联合国和与其有特殊联系的一些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专门机构)等外围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 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联合国秘书处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联合国主要机关)。(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现在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负责。)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 UNGA) 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截至2011年9月,联合国大会共有会员国193个

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除对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非经安理会请求不得提出建议外,有权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讨论决定联合国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并根据安理会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

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常会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下旬。大会分为两个阶段,前半期为一般性辩论阶段,后半期是大会审议列入议程的各项议题阶段。大会可在会议期间决定暂时休会及随时复会,但必须在下届常会开幕前闭幕。联大一般性辩论的日程为联大开幕后第二周的周二起不间断地进行9个工作日。

每届联大开幕时,各国都要派外交部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代表团出席,一些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也到会发表讲话。除正式会议外,各国外交家还展开频繁的外交活动。许多重要问题往往就在这种外交场合中达成默契和协议。

大会应安理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或经过半数会员国对任何会员国的请求表示赞同后,可于15天内召开联大特别会议,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联大

大会审议的事项非常广泛,凡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均可讨论,其讨论决定只能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而无权迫使任何一国政府采取任何行动。

大会表决原则是,每个会员国在大会拥有投票权,但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均需经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2/3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需以简单多数通过。联大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大会全体会议由联合国大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大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是当然的副主席,其余副主席席位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即非洲6席、亚洲5席、东欧1席、拉美3席、西欧及其他国家2席。大会主席所属地区的副主席名额减少1个。联合国大会主席由上述5个地区轮流推选本地区代表并经大会选举担任。大会设有6个主要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负责讨论大会分配给该委员会的议题并提出建议。各委员会的建议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然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大会还设有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总务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副主席和6个委员会的主席组成,负责就议题项目的通过、议题的分配和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报告,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全权证书委员会由大会根据上届大会主席提议任命的9个会员国组成,负责审查各国出席会议代表的全权证书。

大会另有两个常设委员会:行政预算咨询委员会和会费委员会。行政预算咨询委员会由大会任命16人组成,负责联合国方案预算的专业审查,并协助第五委员会工作;会费委员会由大会任命的18名专家组成,负责就各会员国间分摊联合国的会费问题向大会提供意见。

尽管联大决议不同于安理会决议,它只是建议,并无约束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际社会的大多数意愿,具有道义力量。

联合国规定,官方正式使用的工作语文只有六种,按英文字母排列顺序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工作使用语言是英文和法文。六种语言同等有效,联大代表们发言时可以任意选用其中一种。代表们的发言都要在现在会议厅内,每个会员国,不论国家大小都有六个固定席位,尽管有的小国只派一二个代表出席会议。代表们的座次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排列,每年依次轮换。场用这六种语言同声传译,重要发言,都用六种文字印出。

大会主席台由灰绿色大理石砌成,台上设有三个座位。大会主席(每年改选一次)居中,联合国秘书长在左(并不每次都到会),专门负责联大事务的副秘书长在右。主席台的下面是用黑色大理石制作的讲台,讲台正面镶有一个金色的联合国标志。通常情况下,代表们都是离席走上讲台发言。如有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到会讲话,他们是由联合国的礼宾官员从主席台墙后迎入会场,登上讲台。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 -- 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共有15个成员。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

安理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联合国大会、秘书长以及任何会员国都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联合国大会决定停止某会员国权利或开除某会员国均须由安理会事先提出建议。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安理会设有军事参谋团、接纳新会员委员会以及其它特设机构。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经社理事会还管辖11个基金会和规划署。经社理事会为讨论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成员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论坛。它负责促进较高的生活标准、全民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卫生问题;促进国际间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导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权从事或发起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它也授权帮助准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和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协调这些会议的后续事项。经社理事会具有较广的职权,其权限涉及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人类和金融资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经社理事会由54个理事国组成,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随着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取得独立,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运作。理事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的要求,视需要举行会议。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

联合国秘书处

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联合国主席任命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为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服务,并负责执行这些机构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现任执行秘书长为韩国人潘基文。

此外,联合国根据需要还设立了数目繁多的各种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

秘书长

职责权限

联合国秘书长既是外交官又是代言人,既是公务员又是执行官,《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秘书长履行行政官的职务,以及安理会、联合国大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组织“所托付之其他职务”。宪章还规定秘书长有权力“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这些纲领性的原则即明确规定了本职位的权力,又给予其极大的采取行动的自由。如果秘书长不关心成员国的利益,他就不称职。但是他必须要维护联合国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权威,一言一行都要从和平的角度出发,为此甚至可以不惜经常得罪上述成员国。

秘书长要参加联合国各机构的会议,同世界领袖、政府官员和其他人员举行会谈,奔赴世界各地,使成员国的人们能清楚的了解联合国日程上值得国际关注的众多事情。每年,秘书长都要作联合国工作报告,评价联合国的工作,指出以后的工作重点。联合国秘书长同时又是行政协调委员会的主席。该委员会由联合国基金会、署及其他专门部门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在联合国体系面临的全部重要事宜和管理事务上谋求进一步的协调与合作。

联合国秘书长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发挥他的“积极职能”,本着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公开或私下里采取措施,防止国际争端的产生、激化和传播。

每任秘书长在其任期中间都会根据当时的时代形势确定自己的工作重点。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秘书长经安理会推荐由联合国大会任命。

历任联合国秘书长

(“n.”表示第n任

0. 格拉德温杰布(英国)

于1945年至1946年在联合国初创阶段担任过代理秘书长。

1. 特里格夫赖伊(挪威,欧洲) 1946年2月至1952年11月10日在任

(1896.7.16—1968.12.30在世)

1946年2月1日当选为联合国首任秘书长。1951年连任,后因支持联合国对朝鲜战争进行军事干涉,被迫于1952年11月10日辞去联合国秘书长职务。

2. 达格哈马舍尔德(瑞典,欧洲) 1953年4月10日至1961年9月18日在任

(1905.7.29—1961.9.18在世)

1953年4月10日,年仅47岁的哈马舍尔德成为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1961年9月在非洲北罗得西亚(现在的赞比亚)的飞机失事中殉职(疑为政治谋杀)。

3. 吴丹(缅甸,亚洲) 1962年11月3日至1972年12月31日在任

(1909.1.22—1974.11.25在世)

1961年11月3日,吴丹出任联合国代理秘书长。1962年11月30日,他当选为联合国第三任秘书长,1966年连任。1972年1月1日任期届满后退休。

4. 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奥地利,欧洲) 1972年1月1日至1981年12月31日在任

(1918.12.21—2007.6.14在世)

1971年9月至1981年,连任两届秘书长。瓦尔德海姆担任联合国秘书长期间,同中国建立了深厚的友情。瓦尔德海姆于1972年、1977年、1979年五次访问中国。

5. 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秘鲁,南美洲1982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在任

(1920.1.19出生)

1981年至1991年12月31日两任秘书长。在德奎利亚尔领导下,联合国在处理结束两伊战争、结束苏联军队对阿富汗占领、纳米比亚独立、柬埔寨和平协定、黎巴嫩人质事件等大事时表现出色。

6.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埃及,非洲) 1992年1月至1996年12月31日在任

(1922.11.14出生)

1991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任命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为联合国第六任秘书长,任期五年。成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位担任此职务的非洲人。被选为联合国秘书长之后,加利的工作引起了众多争议。人们批评他在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中未能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另外在安哥拉内战期间,加利在调停上未能统一联合国的意见。在联合国的作用以及美国在联合国的地位等问题上,加利遭到了更猛烈的质疑。尽管他的支持者们将之归咎于美国对联合国行动的抵制,但加利已渐渐成为空洞的联合国的象征。

以三个非洲国家为首(埃及、几内亚比绍、博茨瓦纳)的10个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提议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留任第二个五年任期直至2001年。但是,美国表示反对。尽管英国,波兰,韩国以及意大利起初也支持其留任,但在美国明确表示将行使否决权后,这四个国家就不再支持加利。尽管加利不是第一次被否决的秘书长,但他仍然是联合国历史上首位没能连任两届的秘书长。1996年12月31日卸任。加利的继任者是科菲安南,这是由于加利没能连任,所以他的继任者须从其代表的非洲选出。

7. 科菲安南(加纳,非洲) 1997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任(1938.4.8出生)

科菲安南(Kofi Annan)1938年4月8日出生于加纳库马西市,早年就读于加纳库马西理工大学,曾到美国和瑞士留学,先后获美国明尼苏达州麦卡莱斯特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和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硕士学位。安南1962年进入联合国工作,先后在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联合国总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联合国难民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等部门工作。1974年中东“十月战争”后,他担任驻开罗的联合国紧急部队民事长官。20世纪80年代初,安南调回联合国总部,先后担任人事和财政部门的领导工作。1986年升任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负责人事厅的工作。

1990年海湾战争爆发后,安南负责同伊拉克谈判释放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人质问题。此后,他率联合国小组同伊拉克进行了“石油换食品”的谈判。安南1993年3月出任联合国负责维持和平事务的副秘书长,主管联合国在世界各地的维和行动。曾作为负责前南斯拉夫地区的联合国秘书长特使和赴北约特使,协调有关国家的关系。

1996年12月17日,第51届联大任命安南为联合国第七任秘书长。1997年1月1日,他正式就职,任期5年。2001年6月,联大通过安理会提名安南连任秘书长,任期至2006年12月31日。安南担任秘书长期间,曾于1998年赴巴格达进行斡旋,化解了伊拉克武器核查危机。2001年10月,安南与联合国同获当年诺贝尔和平奖。2005年3月,由美联储前主席沃尔克领导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发表报告指出,安南在伊拉克“石油换食品”计划实施过程中没有任何腐败行为.

安南是位经验丰富的外交家,懂英语、法语和几种非洲语言。他讲话温和,性格直率,待人坦诚,头脑冷静,富有幽默感。

8. 潘基文(韩国,亚洲) 2007年1月1日上任(1944.6.13出生)

大韩民国前外交通商部长官、政治家。潘基文先生1970年获国立首尔大学国际关系学士学位。1985年,获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公共行政硕士学位。

潘基文先生多次在国家和国际上获奖,被授予各种奖章和荣誉。鉴于他对祖国所作贡献,1975年、1986年和2006年获颁大韩民国最高勤政勋章。

潘基文先生生于1944年6月13日。他和夫人(潘)柳淳泽女士于1962年上高中时结识,育有一子二女。除韩国语外,潘基文先生还讲英语和法语。

潘基文在当选为秘书长时,其职务是大韩民国外交通商部长官。他在该部长期任职,先后在新德里、华盛顿和维也纳担任过职务,资深历广,包括总统外交政策顾问、总统首席国家安全顾问、政策企划次官补和美洲局局长。在他整个职业生涯中,他的理想是建立一个和平的朝鲜半岛,在促成本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繁荣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潘基文先生同联合国的关系源远流长,一直可以追溯到1975年他在外交部联合国处任职之时。此后,他的有关工作经验逐年扩展,从派任纽约大韩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一秘、外交部首尔总部联合国处处长、到驻维也纳大使。在大使任内,他曾于1999年担任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委会主席。2001年至2002年期间,大韩民国担任大会主席,他作为办公室主任促成大会通过此届会议第一项决议,对911恐怖袭击予以谴责,还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大会工作的主动行动,从而帮助以危机和混乱开始这一届会议成为通过了若干重要改革的会议。

潘基文先生还积极参与处理朝韩关系问题。继通过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朝鲜半岛无核化的共同宣言》之后,他于1992年担任南北联合核管制委员会副主席。2005年9月,作为外长,他又发挥主导作用,促成了朝鲜半岛和平与稳定问题上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定,即六方会谈通过的关于解决北朝鲜核问题的《共同声明》。

会员国


会员国条件

A.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

B.接受宪章规定义务

C.经安理会推荐

D.获得大会准许 2/3多数通过,

要求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声明接受宪章所载义务,由安理会推荐,经联合国2/3多数会员国通过,即被接纳为会员国。安理会对联合国某一会员国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联合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的建议终止该国行使会员国的权利和特权。安理会可以恢复这些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对一再违背宪章原则的会员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开除出联合国。联合国会员国在联合国所在地设有常驻代表团,观察员在联合国设有常驻观察员办事处。截止到2011年7月14日,有会员国193个。其中亚洲47个,非洲53个,欧洲45个,南美洲12个,北美洲23个、大洋洲14个。具体情况如下:(国名前面加* 号的粗体者为联合国创始国,后面为加入日期)

亚洲国家

阿富汗(1946.11.19) 巴林(1971.9.21) 孟加拉国( 1974.9.17) 不丹(1971.9.21) 缅甸(1948.4.19) *中国(1945.10.24) 塞浦路斯(1960.9.20) *印度(1945.10.30) 印度尼西亚(1950.9.28) *伊朗(1945.10.24) *伊拉克(1945.12.21) 以色列(1949.5.11) 日本(1956.12.18) 约旦(1955.12.14)

柬埔寨(1955.12.14)科威特(1963.5.14) 老挝(1955.12.14) *黎巴嫩(1945.10.24) 马来西亚(1957.9.17) 马尔代夫(1965.9.21) 蒙古(1961.10.27)

尼泊尔(1955.12.14) 阿曼(1971.10.7) 巴基斯坦(1947.9.30) *菲律宾(1945.10.24) 卡塔尔(1971.9.21) *沙特阿拉伯(1945.10.24) 新加坡(1965.9.21)

斯里兰卡(1955.12.14) *叙利亚(1945.10.24) 泰国(1946.12.16) *土耳其(1945.10.24) 阿联酋(1971.12.9)也门(1947.9.30) 越南(1977.9.20)

文莱(1984.9.21) 韩国(1991.9.17) 朝鲜(1991.9.17) 亚美尼亚(1992.3.2)哈萨克斯坦(1992.3.2) 吉尔吉斯斯坦(1992.3.2) 乌兹别克斯坦(1992.3.2)

格鲁吉亚(1992.7.31) 塔吉克斯坦(1992.3.2) 阿塞拜疆(1992.3.2) 土库曼斯坦(1992.3.2) 东帝汶(2002.9.27)

非洲国家

阿尔及利亚(1962.10.8) 安哥拉(1976.12.1) 贝宁(1960.9.20) 博茨瓦纳(1966.10.17) 布基纳法索(1960.9.20) 布隆迪(1962.9.18) 喀麦隆(1960.9.20)

佛得角(1975.9.16) 中非(1960.9.20) 乍得(1960.9.20) 科摩罗(1975.11.12) 刚果(1960.9.20) 科特迪瓦(1960.9.20) 吉布提(1977.9.20)* 埃及(1945.10.24) 赤道几内亚(1968.11.12) * 埃塞俄比亚(1945.11.13) 厄立特里亚(1993.5.28) 加蓬(1960.9.20) 冈比亚(1965.9.21) 加纳(1957.3.8)

几内亚(1958.12.12) 几内亚比绍(1974.9.17) 肯尼亚(1963.12.16) 莱索托(1966.10.17) *利比里亚(1945.11.2) 利比亚(1955.12.14)

马达加斯加(1960.9.20) 马拉维(1964.12.1) 马里(1960.9.28) 毛里塔尼亚(1961.10.7) 毛里求斯(1968.4.24) 摩洛哥(1956.11.12) 莫桑比克(1975.9.16)

纳米比亚(1990.4.23) 尼日尔(1960.9.20) 尼日利亚(1960.10.7) 卢旺达(1962.9.18)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1975.9.16) 塞舌尔(1976.9.21) 塞内加尔( 1960.9.28) 塞拉利昂(1961.9.27) 索马里(1960.9.20) * 南非(1945.11.7) 斯威士兰(1968.9.24) 坦桑尼亚(1961.12.14) 多哥(1960.9.20) 突尼斯(1956.11.12)

乌干达(1962.10.25) 刚果民主共和国(1960.9.20) 赞比亚(1964.12.1) 津巴布韦(1980.8.25) 苏丹(1956.11.12) 南苏丹共和国(2011.7.14)

欧洲国家

安道尔(1993.7.28) 奥地利(1955.12.14) * 比利时(1945.12.27) * 丹麦(1945.10.24) 芬兰(1955.12.14) * 法国(1945.10.24) 德国(1973.9.18)

*希腊(1945.10.25) 冰岛(1946.11.19) 爱尔兰(1955.12.14) 意大利(1955.12.14) 列支敦士登(1990.9.18) * 卢森堡(1945.10.24) 马耳他(1964.12.1)

摩纳哥(1993.5.28) * 荷兰(1945.12.10) * 挪威(1945.11.27) 葡萄牙(1955.12.14) 圣马力诺(1992.3.2) 西班牙(1955.12.14) 瑞典(1946.11.19)

* 英国(1945.10.24)阿尔巴尼亚(1955.12.14) 保加利亚(1955.12.14)*白俄罗斯(1945.10.24) 波黑(1992.5.22) 克罗地亚(1992.5.22) 捷克(1993.1.19)

爱沙尼亚(1991.9.17) 匈牙利(1955.12.14) 拉脱维亚(1991.9.17) 立陶宛(1991.9.17) *波兰(1945.10.24) 马其顿(1993.4.8) (因希腊坚决反对其使用“马其顿”为国名,而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FYROM)”的名义)摩尔多瓦(1992.3.2)

罗马尼亚(1955.12.14) 斯洛伐克(1993.1.19) 斯洛文尼亚(1992.5.22) *乌克兰(1945.10.24) * 俄罗斯(1945.10.24) * 塞尔维亚(1945.10.24 )

黑山(2006.6.28) 瑞士(2002 .9.10)

北美洲国家

*美国(1945.10.24)* 加拿大(1945.11.9) 安提瓜和巴布达(1981.11.11)巴哈马(1973.9.18) 巴巴多斯(1966.12.9) 伯利兹(1981.9.25)

* 多米尼加(1945.10.24) 多米尼克(1978.12.18) 哥斯达黎加(1945.11.2)* 萨尔瓦多(1945.10.24) 格林纳达(1974.9.17) 危地马拉(1945.11.21)

* 海地(1945.10.24) 洪都拉斯(1945.12.17) 牙买加(1962.9.18) 墨西哥(1945.11.7)* 尼加拉瓜(1945.10.24) 巴拿马(1945.11.13)

圣卢西亚(1979.9.18)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62.9.18)* 古巴(1945.10.24) 圣基茨和尼维斯(1983.9.23)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1980.9.16)

南美洲国家

*阿根廷(1945.10.24) * 玻利维亚(1945.11.14) * 巴西(1945.10.24) *智利(1945.10.24) *哥伦比亚(1945.11.5) *厄瓜多尔(1945.12.21)

圭亚那(1966.9.20) * 巴拉圭(1945.10.24) *秘鲁(1945.10.31) 苏里南(1975.12.4) * 委内瑞拉(1945.11.15) *乌拉圭(1945.12.18)

大洋洲国家

*澳大利亚(1945.11.1) 斐济(1970.10.13) * 新西兰(1945.10.24) 巴布亚新几内亚(1975.10.10) 所罗门群岛(1978.9.19) 瓦努阿图(1981.9.15)

萨摩亚(1976.12.15) 马绍尔群岛(1991.9.17) 帕劳(1994.12.15) 密克罗尼西亚(1991.9.l7) 基里巴斯(1999.9.14) 瑙鲁(1999.9.14) 汤加(1999.9.14)

图瓦卢(2000.9.5)

政权更替

中华民国是联合国创始成员,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7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

捷克斯洛伐克是联合国创始成员,1993年1月1日分成捷克斯洛伐克两个国家。捷、斯于1993年1月19日同时加入联合国。

埃及叙利亚均为联合国创始成员(1945.10.24),1958年2月21日,埃、叙合并为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成为一个成员国。1961年10月13日,叙利亚恢复独立国家地位,同时恢复其联合国成员资格。1971年9月2日,阿联改国名为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73年9月18日同时加入联合国。由于民主德国于1990年10月3日加入联邦德国,因此,民主德国的席位被取消。

印度尼西亚于1965年1月20日宣布退出联合国。1966年9月19日,印尼决定重新参加联合国的活动。1966年9月28日,印尼返回其在联大的席位。

马来亚联合邦于1957年9月17日加入联合国。1963年9月16日,在接纳新加坡、沙巴(北婆罗洲)和沙捞越加入后,改国名为马来西亚联邦。1965年8月9日,新加坡独立。1965年9月21日,新加坡加入联合国。

苏联为联合国创始成员(1945.10.24)。1991年12月24日,苏联解体为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并由俄罗斯承续苏联在安理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成员资格(包括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身份)。

坦噶尼喀于1961年12月14日加入联合国,桑给巴尔于1963年12月16日加入联合国。1964年4月26日,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联合共和国成为一个成员国,1964年11月1日改名为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90年5月22日,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加入日期:1947.9.30)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加入日期:1967.12.14)合并成为一个成员国,称为“也门”。

2000年9月5日,图瓦卢加入联合国。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联合国的创始成员国(1945.10.24),其在下列国家成立并随后加入为新成员国后解体: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2000年11月1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加入联合国。2006年5月3日,黑山宣告脱离塞黑成为主权国家。塞尔维亚共和国随后继承了原塞黑国家共同体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而成为主权国家。

贝宁在1975年改名前使用“达荷美”的名义加入联合国。

布基纳法索在1984年改名前使用“上伏尔塔”的名义加入联合国。

刚果共和国最初以“刚果(利奥波德城)”的名义加入联合国。

缅甸(Myanar)在1989年改名前使用英文名称“Burmar”的名义加入联合国。

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分别是:中国、美国、俄罗斯、法国、英国。

观察员


截至2007年,联合国共有64个观察员。当中包含1个观察员国、5个观察员实体、和58个观察员组织。

联合国在会员之外,还设有观察员制度,邀请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实体参与联合国事务。观察员有权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但是不被允许参与会议中的投票。

以下列表皆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

非会员国

观察员国被视为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随时可以依照自由决断递交请愿书申请成为联合国的正式会员国,例如 瑞士在2002年9月10日成为正式会员之前的1948年至2002年间,亦是联合国的常任观察员。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视巴勒斯坦和马耳他骑士团为实体,而非主权国家。

梵蒂冈── 1964年4月6日

实体

许多主权地位没有明确定义的实体,被联合国大会邀请成为观察员,参与联合国大会。

巴勒斯坦 ── 1974年11月22日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1990年10月16日(A/RES/45/6)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1994年10月19日(A/RES/49/2)

各国议会联盟── 2002年11月19日(A/RES/45/6)

耶路撒冷、罗得岛及马耳他圣若望独立军事医院骑士团(简称马耳他骑士团) ── 1994年8月24日(A/RES/48/265)

政府间组织

许多组织被联合国大会邀请成为观察员,参与联合国大会。当中有些在联合国的美国纽约总部设有常驻办事处,有些则没有,然而这并不影响其在联合国中的地位。

设有常驻办事处

非洲联盟── 1965年10月11日(A/RES/2011(XX))

亚非法律协商组织── 1980年10月13日(A/RES/35/2)

加勒比共同体── 1991年10月17日(A/RES/46/8)

中美洲一体化系统── 1995年10月19日(A/RES/50/2)

英联邦秘书处── 1976年10月18日(A/RES/50/2)

欧洲共同体(今为欧洲联盟) ── 1974年10月11日(A/RES/3208 (XXIX))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1996年10月15日(A/RES/51/1)

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学会── 2003年12月9日(A/RES/58/83)

国际移徙组织── 1992年10月16日(A/RES/47/4)

法语国家国际组织── 1978年11月10日(A/RES/33/18)

国际海底管理局── 1996年10月24日(A/RES/51/6)

国际海洋法法庭── 1996年12月17日(A/RES/51/204)

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 1999年12月17日(A/RES/54/195)

阿拉伯国家联盟── 1950年11月1日(A/RES/477 (V))

伊斯兰会议组织── 1975年10月10日(A/RES/3369 (XXX))

人口与发展伙伴── 2002年11月19日(A/RES/57/29)

无常驻办事处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 1981年10月15日(A/RES/36/4)

非洲开发银行── 1987年10月28日(A/RES/42/1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 ── 1988年10月17日(A/RES/43/6)

安第斯共同体── 1997年10月22日(A/RES/52/6)

亚洲开发银行── 2002年11月19日(A/RES/57/30)

加勒比国家联盟── 1998年10月15日(A/RES/53/5)

东南亚国家联盟── 2006年12月4日(A/RES/61/44)

黑海经济合作组织── 1999年10月8日(A/RES/54/5)

集体安全条约组织 ── 2004年12月2日(A/RES/59/50)

商品共同基金 ── 2005年11月23日(A/RES/60/26)

独立国家联合体 ── 1994年5月24日(A/RES/48/237)

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 ── 1999年10月26日(A/RES/54/10)

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 ── 2001年12月12日(A/RES/56/92)

欧洲委员会── 1989年10月27日(A/RES/44/6)

海关合作理事会── 1999年3月23日(A/RES/53/216)

东非共同体 ── 2003年12月9日(A/RES/58/86)

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 2000年12月12日(A/RES/55/161)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2004年12月2日(A/RES/59/51)

经济合作组织 ── 1993年10月13日(A/RES/48/2)

欧亚经济共同体 ── 2003年12月9日(A/RES/58/84)

古阿姆集团 ── 2003年12月9日(A/RES/58/85)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 2005年11月23日(A/RES/60/27)

伊比利亚—美洲会议 ── 2005年11月23日(A/RES/60/28)

印度洋委员会 ── 2006年12月4日(A/RES/61/43)

美洲开发银行 ── 2000年12月12日(A/RES/55/160)

国际移徙政策发展中心 ── 2002年11月19日(A/RES/57/31)

国际发展法组织 ── 2001年12月12日(A/RES/56/90)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 ── 2001年12月12日(A/RES/56/91)

拉丁美洲经济体 ── 1980年10月13日(A/RES/35/3)

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 2005年11月23日(A/RES/60/25)

拉丁美洲议会── 1993年10月13日(A/RES/48/4)

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 ── 2006年12月4日(A/RES/61/4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1998年10月15日(A/RES/53/6)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 ── 1993年10月13日(A/RES/48/5)

美洲国家组织── 1948年10月16日(A/RES/253 (III))

东加勒比国家组织 ── 2004年12月2日(A/RES/59/52)

太平洋岛屿论坛 ── 1994年10月17日(A/RES/49/1)

常设仲裁法院 ── 1993年10月13日(A/RES/48/3)

上海合作组织── 2004年12月2日(A/RES/59/48)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 ── 2004年12月2日(A/RES/59/53)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 ──2004年12月2日(A/RES/59/49)

中国入联


中华民国在1945年派代表团出席了旧金山会议,其中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参加了代表团,中华民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就更换中国代表权之“重要问题案”表决投票,未能通过,蒋介石命令中华民国代表团主动退出联合国,这就避免了中国代表权的纷争。随后联合国就中国更换代表问题投票表决,通过第2758号决议案,决定: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

中华民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由于朝鲜战争,美国推行敌视共产党中国的政策,并获得了联合国的多数会员国的支持,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继续代表中国。70年代初,国际政治力量发生重大变化,亚非国家在联合国的作用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变更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提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包括任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1974年,邓小平率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第六次特别会议。在大会上,邓小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做超级大国。

中国是发展中大国,又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事务中一贯坚持维护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原则,作为安理会五常之一,有重要地位。 当前,联合国在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发挥什么作用,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关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维护和平、促进世界民主自由平等。强调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协调与合作,以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

近年遭联合国制裁国家


联合国制裁决议的通过必须经过安理会的批准,而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对任何安理会决议的否决权,因此,联合国安理会的任何制裁行动均不可能针对五常中的任何一国。冷战时期,由于美苏两大阵营对垒,当时所存在的危及和平的行为或者实际的侵略也基本上是美苏及其代理人,因此制裁决议很少获得通过。比如,从1972—1990年,在联合国有关制裁以色列的决议上,美国动用了30多次否决权。从联合国成立到1990年,安理会通过的经济制裁决议只有两例:罗得西亚(1966)和南非(1977)。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安理会采取集体经济制裁的行动日渐增多,在过去十多年中,安理会对伊拉克、前南斯拉夫、利比亚、海地、利比里亚、卢旺达、索马里、安哥拉的安盟部队、苏丹、塞拉利昂、南斯拉夫联盟(包括科索沃)、阿富汗、厄立特里亚及埃塞俄比亚采取了制裁行动。自1990年海湾危机爆发至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前,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63个有关伊拉克问题的决议,对伊实行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并在联合国的监督下对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进行核查、销毁。1992年5月3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757号决议,决定对南联盟实施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制裁,以惩罚其派兵支持波黑和克罗地亚境内塞族的武装行动。朝鲜核试爆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718号制裁决议,朝鲜成为冷战结束以来被安理会制裁的第15个国家。联合国安理会2010年06月9日就伊朗核问题通过第1929号决议,决定对伊朗实行自2006年以来的第四轮制裁。

相关分词: 联合国 联合 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