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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巴


里巴(Riba) 是伊斯兰教法用语。阿拉伯语音译,意为“利息”、“重利”。其含义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解释。



简介


《古兰经》明文规定:“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3:130),劝导信士“放弃余欠的重利”(2:278),或对窘迫的债务者给予宽限(2:280),“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必将受到“痛苦的刑罚”(4:161)。据此教法规定了“利息禁令”,即禁止放债取利或以一切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并提倡穆斯林友爱互助,扶贫济危,反对少数人以不正常手段聚敛财富,以消除社会上业已出现的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现象。

内容


圣训中就里巴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其含义包括:

(1)一切不劳而获的利息和收入。

(2)用欺诈、赌博、投机取巧等不正当手段或不等价交换所获的收入。

(3)高利贷的收入。圣训中提及6类属于“利息禁令”的商品交易,即黄金、白银、小麦、大麦、椰枣和葡萄干等的不等量、不等价的交换。

后来麦地那、库法等地的早期教法学家在“圣训派”的影响下,对“利息”的含义作了更宽泛的界定,泛指一切不劳而获和投机取巧所得的收入。禁令的范围亦从放债取利扩及一般民商交易,成为商业道德的基本规范。认定凡属不等量物交易或一方拖延交货期限的交易,均含有非法“利息”的因素。之后,教法学家们根据类比推导出的“律例”,使“利息”的含义更加广泛。沙斐仪和罕百里教法学派认为,禁令适用于一切食品的交易,马立克派认为,仅适用于可储藏食品的交易;而哈乃斐派则认为,适用于通常按重量或尺度出售的一切可替代商品的交易。

影响


近代以后,随着商业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利息禁令”的解释日趋放宽,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又出现了重视禁令的倾向。

主要有两种观点:

现代派观点

除私人(自然人)间借贷禁取利息外,商业、金融活动中可不受“利息禁令”的限制。

遵古派观点

扩大其内涵,认为凡属利息(包括赌博、投机、放债、存款取利等)应一律严加禁止。

伊斯兰教非常重视商业活动的伦理道德。《古兰经》中规定:“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这既是对商业活动的肯定,又是对商业活动的规范。“真主准许买卖”是说真主赋予人类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而禁止重利”则是说禁止以谋取暴利为经商的目的,实际上是要求人们经商获利应该适度。这就是说,伊斯兰教重视商业活动,允许经商取利,但要符合伊斯兰伦理道德。

当代穆斯林学者认为,禁止重利也是伊斯兰经济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利息中因包含有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等因素,故为非法,而利润为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故不同于利息,为合法收入。从商业活动中的反对重利延伸到金融领域,就成为禁止利息的思想。在伊斯兰教看来,高利贷利息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收入,它会使富人的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而穷人则负债累累,从而导致种种罪恶和灾难。

根据这样一些观念,50年代巴基斯坦开始有人提出建立伊斯兰银行的思想,试图在金融领域中找到以利润代替利息的方法。这种思想很快传播到阿拉伯地区。1963年埃及出现的米特拉。加姆斯储蓄银行(后被纳赛尔社会银行取而代之)可以说是伊斯兰银行的最早尝试。但直到70年代中期“石油美元”的大量出现以后,伊斯兰银行才开始大规模发展,特别是在“石油美元”最为集中、伊斯兰势力也最强大的海湾国家。到90年代中期为止,全世界已经有100多家伊斯兰银行,它们大部分成立于1975年以后,其中最大的6家伊斯兰银行分别是以沙特阿拉伯资本为主的伊斯兰发展银行(实收资本20亿美元)、阿尔布拉卡集团(实收资本15亿美元)、伊斯兰金融社(实收资本3.5亿美元)、阿尔拉吉希货币兑换商业公司(已缴资本2.5亿美元)以及科威特金融社(实收资本9800万美元)和埃及费萨尔伊斯兰银行(实收资本7000万美元)。 伊斯兰银行起初只是在国内发展。70年代末巴林离岸银行中心出现以后,一批伊斯兰银行受那里的优惠条件和业务机会吸引,移师巴林,使那里成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伊斯兰银行中心。80年代,伊斯兰银行进一步发展到阿拉伯地区以外的亚、欧、美三大洲国家和世界主要金融中心,其中包括在土耳其、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英国、瑞士、美国、印度、菲律宾、巴哈马和中国等伊斯兰和非伊斯兰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跨国金融业务。据英国出版的《中东经济文摘》披露的数字,当前全世界伊斯兰银行的总资产已经达到500~1000亿美元。 在伊斯兰银行,计算机、全自动存取设备以及信用卡等先进手段已经得到使用。

影响

这种新的存放款制度将逐步代替各国的常规商业银行,称为商业金融伊斯兰化,现已引起各国和国际金融界的重视。

相关分词: 里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