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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ILS,InternationalLabor Standards,)又称国际劳动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ILO,InternationalLabor Organization)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工关系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性和经济性劳工标准。前者是关于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反映人权的基本权利标准,因此被称为“核心劳工标准”。后者主要关于劳工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等反映与国际贸易经济利益相关的具体标准。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确定国际劳工权益的最低标准,该标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一国劳工若干方面的主要规定或状况。


这些方面涉及到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188项公约和199项建议书(截止2008年2月25日)。其中,核心内容是a.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b.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c.有效废除童工;以及d.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也就是所谓的核心劳工标准。它主要涉及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8项公约,我国批准了其中4项:

年份 公约号 公约名称

1930 第29号 《强迫劳动公约》

1948 第87号 《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

1949 第98号 《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1951 第100号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1957 第105号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1958 第111号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1973 第138号 《最低年龄公约》

1999 第182号 《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核心劳工标准最早出现在1996年经合组织(OECD)的报告《贸易、就业和劳工标准》(Trade, Employment and Labour Standards)中。根据OECD的解释,核心劳工标准应包括这样5个方面: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消除剥削童工;消除就业歧视。与ILO确定的基本一致。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议题被明确列入宣言内容之中。

由于各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劳工标准尚未成为对各国具有约束性的标准,但是在许多国际协定或国际规则中已经引入了许多关于劳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首先是普惠制。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但是一些发达国际以普惠制要求发展中国家解决劳工标准问题。

其次是国际贸易协定。虽然,劳工标准未列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国际贸易制度中,但是,在一些双边或多边国际贸易协定中,已经有劳工方面的条款。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辅助协议的《北美劳工合作协议》(North American Ag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NAALC),是第一个明确涉及劳工权益的贸易协定,该协定列出了3个签字国(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要致力于提高的11项“劳工原则”: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集体谈判的权利;罢工的权利;废除强迫劳动;废除童工;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标准;消除歧视;同工同酬;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的各种补偿;保护流动工人。该协定的约束力较强。此外,美国在与柬埔寨、约旦、智利、新加坡、摩洛哥、巴林、澳大利亚、哥伦比亚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包含有劳工标准问题的条款。

第三,在民间层次,出现了社会责任认证体系,针对的是各企业的劳工标准。如果企业达到认证单位制定的标准,则能通过认证。否则,则不能。认证是自愿的,但是是否通过认证对企业的出口有很大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企业。最著名的是SA8000认证。

以上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包含劳工标准的国际协定或国际规则。此外,一些跨国公司内部也制定行为守则,来规范劳工制度。还有一些团体、个人以呼吁的方式来宣传劳工标准。最有名的是1995召开的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的全球契(Global Compact),号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等方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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