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

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


《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是作者近年来发表的有关劳动法、社会法方面的专题文章。作者希望通过《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独特的体例使广大学人认同社会法不同于劳动法的观点,并指出应同样重视两学科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作者以其独特的视角,开放的眼界,观照法制领域学界应予探究而实际涉足不多的问题。



版权信息


书 名: 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

作 者:郑尚元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

ISBN: 9787562033059

开本: 32

定价: 32.00 元

内容简介


《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是作者近年来发表的有关劳动法、社会法方面的专题文章。劳动法部分收集了十四篇论文,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劳动权保障、劳务派遣等方面的内容;社会法部分收集了八篇论文,主要涉及社会法理论、工伤保险法、养老保险制度、城郊农民失地等方面的内容。我国对劳动法的研究和制度建设都先于社会法,作者希望通过《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独特的体例使广大学人认同社会法不同于劳动法的观点,并指出应同样重视两学科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作者以其独特的视角,开放的眼界,观照法制领域学界应予探究而实际涉足不多的问题。

作者简介


郑尚元,1965年11月生,山西灵丘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1988年7月毕业于山西大学经济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3年3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3月至1998年7月曾在原国家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工作。主要学术著作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青年法学文库系列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主编《劳动法学》(新纪元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曾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家》、《法学》、《清华法学》、《行政法学》、《当代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目录


第一编劳动法部分

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合同看民法与劳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区界

罢工及其法律规制

浅析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之完善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比较与分析

——兼谈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改革走向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和谐

——以“劳动仲裁时效”为例

员工竞业禁止之法学分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否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象的法学透视

中国法定假日、假期理性的法律规制

——整合我国法定假日、假期的立法思考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词义辨

劳动仲裁建立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实质公平与形式正义之间的《破产法》

——再谈“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清偿顺序

公司社会责任与劳动权保障

监狱企业定位与劳动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

劳动派遣之立法因应

——劳动派遣之社会价值与负效应

第二编社会法部分

社会法的定位与未来

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

工伤保险法的性质和地位

侵权行为法到社会保障法的结构调整

——以受雇人人身伤害之权利救济的视角

社会法是现代法律,是有其特有范畴的法律制度

公开、规范与定型:养老保险制度从政策到法律

——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进路分析

社会法语境与法律社会化

——“社会法”的再解释

城郊农民失地及其权利救济

——以失地农民生存权保障为中心

后记

……

文摘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对劳动权保障的作用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和确立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公司的生产规模较小,雇佣人员不多,国家一般不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予以干预。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公司有充分的自主权。公司作为经济性组织,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社会对其唯一的要求。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就是建立在公司等经济人对其私利的追求上。当每个人都在实现自己利益时,社会整体利益自然得到维护。公司被认为是股东的财产,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并不负担其他对社会的责任。股东之外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主体,只能根据其与公司订立的契约取得约定的或者固定的收益。股东则享有对公司利润的剩余索取权,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一切经营行为都应是为了使股东获取最大的利益。与此相适应,蕴含在传统民法和公司法中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是为了满足其成员即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

然而,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公司已成为现代社会基本的经济细胞,在社会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呼风唤雨,其行为影响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都难以逃避公司力量的深远影响,现代世界在相当程度上是“公司的世界”。公司规模的巨型化,使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的能力得以增强,市场交易成本得以减少,有利于发挥规模效益。

概述


很好的一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