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开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开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开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导致紧急状态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预案。

(五)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级别具体标准按省、市预案规定执行。

二、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县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1、领导机构

设立开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绿化局、县乡企局(县煤炭管理局)、县粮食局、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文广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司法局、县气象局、县新闻办、县人防办、县外事侨务办、县移民局、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供电局、县供排水公司、县石油公司、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县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全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联动机构,组织力量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日常工作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县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加挂“县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与县政府值班室合署办公,应急办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兼任,并设一名专职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执行县应急委的决定,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对重大、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和受理,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应急委;负责全县重大、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县、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转,组织建立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的工作;负责聘请有关专家为县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论证、建议;适时修订完善本应急预案,统筹、协调、指导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应急联动

1、为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各类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形成分管副县长负责,联系副主任和相关部门参与的县应急组织体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级别,制定完善应急子(专项)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实行分类分级指挥。

2、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救援、善后和重建等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4、对跨乡(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由县应急委统一指挥,相关乡(镇)参与,同时启动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

5、县应急委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时,按有关规定协调民兵、预备役、驻县武警部队支持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县应急委做好与市内其他区(县、市)相互支援、援助的协调工作。

(三)指挥场所

1、县级行政中心作为县应急委的基本指挥所。

县疏散基地作为县应急委的预备指挥所。

各乡(镇)政府应在本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内设立相应的指挥场所。

县应急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机动指挥所;各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指挥场所同时作为县应急委的机动指挥所。

2、必要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应急委或各乡(镇)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名称视突发公共事件特征和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

3、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各指挥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各指挥场所的交通、通信联络,保障应急处置指挥工作畅通。

三、预测、预警


预测、预警是指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科学手段判断事件发展速度、方向和规模,并按照预测结果做出预警的过程。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与报告的内容

(1)可能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有关子(专项)预案中涉及的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信息。

(3)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所有信息。

2、信息监测与报告的责任主体、渠道和方式

县应急办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监、消防、卫生、环保、国土、气象、水利、农业、林业等单位是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信息监测与报告的方式主要有电话、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三种方式。信息监测与报告主要有以下三个渠道。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要求进行报送。各子(专项)预案中要明确信息监测报告的对象、程序、时限等内容。

(2)对有征兆的事件或重要监控事件,由责任单位监测和报告。

(3)公众发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征兆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突发公共事件接警机构报警。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建立突发事件接警机构,完善接警设施,并向社会公布。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接警职能,处警机构按照应急响应的程序要求进行处置。

3、信息监测与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程序

(a)常规信息:常规信息原则由各责任单位监测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综合信息由各部门报县应急办备案汇总。

(b)重要信息的报告:责任部门监测到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征兆时,必须立即对事件性质、程序及影响范围等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议,并立即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县应急办备案。

(c)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参加处理的各部门必须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县应急办备案。

(2)时限

常规信息按子(专项)预案规定时限进行监测与报告;各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综合分析整理,并将结果于1月、7月初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县应急办备案。重要信息要随时上报。

4、信息安全

信息监测与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5、监管及责任

(1)县应急办负责对全县的信息监测与报告监管,定期对各部门的信息监测、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部门进行催报、督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2)有关部门有责任按预案要求报告相关信息。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县应急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目标办追究其相应责任。

(3)市民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二)预警

县级预测预警支持系统的建设依托县级综合应急系统的建设进行。

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乡(镇)和各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预测,达到预警程序的(重大信息预测预报按行业要求进行),报县应急委并提出预警建议;县应急委根据报告情况,决定预警信息级别,按程序发布。

各相关责任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依据相关预案进入警戒状态并实施处置。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部门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现代网络技术建成预测预警支持系统,逐步实现预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要建立起各种事件的评估、评价指标体系和人才库,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获取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一般级别发布蓝色预警信号,较大级别发布黄色预警信号,重大级别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特别重大级别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号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由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红色预警信号由县报市、市报省、由省政府统一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乡(镇)和相关部门子(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须报市政府,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处置。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即处于启动响应状态。

2、本县范围内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加强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作出联动响应,按程序上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向市县有关涉外部门紧急报告。有关涉外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二)信息共享

1、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2、如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乡(镇),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乡(镇)。

3、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省、市批准后,由县应急办或市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区、县。

4、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三)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县应急办接到一般和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时,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县应急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应急决策,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或相应的子(专项)预案,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应急委指派和授权县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

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县应急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同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2、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难以控制的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县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县应急委作出扩大应急决定后,立即向市应急委请求支援。

3、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应急委指派县级领导担任,副指挥由事发地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执行县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指令;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县应急委报告;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置综合协调组(通讯联络)、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控制、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疾控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的职责并开展工作。

(四)新闻报道

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2、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3、 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县政府新闻办指导下,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4、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 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五)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县应急委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工作结束。

2、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应在两周内向县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由县应急委决定向市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报告。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乡两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济救助受灾群众和救治受伤人员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2、有关单位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设立救济物资供应站,如遇特大灾害事故,受灾人数众多,可征用校舍、宾馆、饭店等场所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同时,应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

3、卫生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灾害事故现场的防病和疫情的监测、监督等工作。

4、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序,调查、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5、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制定重建计划,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突发公共事件的赔偿和征用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消防、卫生、农业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消毒、回收、深埋、焚烧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置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行解除警戒。

8、工商管理、物价等部门应加大市场管理力度,严密防范和打击囤货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提供保障。

(二)社会救助

1、建立健全政府救助、司法救助与社会性救济结合的体制,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提高社会救助资金所占比例。

2、政府救助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动态实施的原则。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县政府提交相关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适时启动救助机制,统一组织实施救助相关工作。

3、司法部门应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积极维护事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它组织捐助并参与社会救助, 捐赠款物由民政局管理,同时民政局要负责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发放损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由监察等部门实施监督,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5、社团组织依法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的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县红十字会的职能作用,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

6、卫生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援助,逐步建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援助的专门机构,增强人员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

(三)保险

1、增强保险意识,提倡团体和个人参与法定保险。

2、保险机构应加强灾害保险工作,充分发挥灾害保险在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开通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开展理赔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调查和总结

1、调查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书面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讯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1、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组织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明确参与部门的通信联络方式,组织建立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

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干线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的通信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请求调用全市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3、相关职能部门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

4、建立以移动或卫星通信方式为主的现场通信指挥系统,为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科学、快速决策提供服务。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装备保障工作。

2、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3、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三)应急队伍保障

1、县应急办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队伍的有效运行。

2、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要求,各职能部门组建、训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四)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状态数据库,对新建和改建的运输线路及时修订数据。

2、交通运输工具装备保障、后勤保障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县应急办负责调集、征用协调工作。

3、县交通局负责公路保畅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五)医疗卫生保障

1、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2、县卫生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确保设备保障、物资调度等,按需要组织救护。

(六)治安保障

1、公安部门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安排设立警戒区域,加强对重点地段、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2、公安部门负责应急治安保障,拟定警力集结、布控、执勤和行动方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村(居、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七)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质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立与其他兄弟市(县、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物资储备实现应急动态管理。民政、粮食、发改等部门按照县应急委的要求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配送、管理。

(八)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九)社会动员保障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县、乡(镇)两级政府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发布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社会动员由本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辖区内现有公园、广场、校舍、人防工程均为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避难场所,由发改、建设、人防、教育、林业等部门规划紧急避难场所的布局,一旦发生应急事件需要紧急避难,主要职责部门必须及时设立应急避难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十一)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有关工作部门组织起草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规章和配套性政策文件,逐步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原则上制定后的第二年修订一次,以后每两年修订一次。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及培训

1、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2、中小学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计划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3、县直各部门应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应急处置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中小学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计划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3、县直各部门应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应急处置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5、救援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工作由各救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演习

1、县的应急演习由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县的专项演习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的演习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演习场地选择:一是培训基地模拟场地;二是高楼、商店、银行、居民区、交通要道、水库、湖泊等实地。

3、演习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实战拉动演习。即各部门单位接警后,迅速组织规定人员和装备,在规定时间到达规定地点的演习;二是实战技能演练。即在模拟或实地环境下组织专业或各方力量开展规定的四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减灾、救灾综合或专项实战技能演练。

4、各级各部门演习要贴近实战。演习要包括以下内容:预警、报警、开设前后方指挥部、信息采集和分析、动员准备、开进途中的交通调整和安全保障、先期处置力量、二期处置力量和预备力量的配置、救援中的后勤保障、到达现场后的警戒哨设立和警戒线的规定、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演习结束后的转进、评估总结、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等。

5、演习结束后,要适时比照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演习方案,对演习的各个环节和总体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演习方案,使之更符合实战要求。

八、监督检查


(一)监督机制

1、为确保本预案的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应急组织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处置工作情况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县应急委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处置工作。

(二)监督检查

县、乡(镇)两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应当结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经常性开展工作检查,发现责任单位不及时履行预案规定的义务或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防患于未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预防、监测、处置工作,配合好有关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情况,不得虚报、迟到、谎报、漏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对发现的工作漏洞,应当按规定及时补正,不留后患。

九、附则

(一)奖惩

1、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应急委、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成功处置做出较大贡献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措施得当,成效显著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识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款项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

(二)预案管理

1、《开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委负责牵头,组织法制等部门修订、完善、评审、更新,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本预案和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相应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