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全校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学校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手续,协助户口登记机关掌握学校户口变动情况,向师生员工进行遵守户口制度的宣传教育,办理户口登记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登记的工作。
第三条 户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其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按规定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将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罚。
第一章 落户与管理
第四条 落户人员必备证件:
凡分配、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及其随迁家属以及录取我校的学生,需要办理集体户口的,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落户的有效证件为:非农业户口生源凭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直接落户;本省农业户口生源凭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落户,外省农业户口生源还需省招办批文落户。
(二)高校毕业生来校工作,凭就业报到证、校人事处证明和户口迁移证落户;新调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凭人事部门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人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到吕西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方可落户。
(三)学校引进的博士生凭本人申请、学校人事处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学历证书落户。
(四)学校集体户教职工,其新生婴儿出生一月内,随母落户的凭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卫生防疫站的办证回执单、母亲户口簿落户;随父落户的须到街道计生办作随父登记,另加申请落户报告、结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省市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军人身份证号和学校人事部门接收证明。
(六)其他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必须齐全、准确、清楚,不得遗漏、涂改。
(二)《户口迁移证》左上方根据户口性质加盖“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条形印章。
(三)市内户口迁移应微机实时上网,并注明管辖派出所。
(四)未办身份证的应由原派出所出具证明,但必须编身份证号码。已办身份证的必须注明已办第二代身份证。
(五)所持户口迁移证应有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公章。
第六条 落户程序:
(一)新生到校后,到所在系报到并领取学号;学校统一收集学生户口迁移证,统一安排照相,并按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交纳一定手续费;
(二)其他人员持规定证件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手续;
第七条 毕业生丢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出具如下材料:
(一)本人补办申请;
(二)迁往派出所未落户证明;
(三)本人所在系开具证明,并加盖保卫处公章;
(四)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查询《户口迁移证》号码;
(五)到省市级报社登报挂失;
(六)持上述材料及就业报到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
第八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之规定,凡毕业离校和调离我校的人员,应同时迁出其户口。
第二章 户口登记表借阅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或复印户口登记表:
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小孩入户、出国审查、公证、学生申请贷款等。
第十条 借阅方法:教职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或系开具的证明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 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天。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及时说明。
第十二条 户口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阅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护户口登记表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
(三)保证按时交回。
第三章 户口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或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死亡:持医院死亡证明、殡葬证明、户口和身份证明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四)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经家属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毕业及退学
第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户籍手续办理办法:
(一)毕业生可持报到证直接到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办理离校手续;也可将自己的去向准确地告知所在系,由学校保卫处户籍科以班为单位统一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人员凭学校学生工作处开具的离校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户籍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基本原则是:
(一)到外地或市内工作的外地毕业生,其户口一律迁往报到单位;
(二)到本市就业的学生,属本市生源的其户口可直接迁往家庭所在地;外地生源的,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均须由本人提供准确地址、户籍管辖分局、派出所;
(三)退学人员的户口一律凭学校有关部门的退学文件迁回原籍。
第十六条 户口迁往地变更办理程序:
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户口迁往地的,凭就业报到证,经批准后可予办理。
第十七条 按公安部、教育部文件规定,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免费保管户口,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外(每年从7月1日开始计算)还未迁出户口的,按上级公安机关规定适当收取户口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月10元(即每年120元)。户口迁出时一次性收取。
第五章 责任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开具假证明的;
(六)借用户口登记表或超过限期不归的。
第二十二条 有第二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50元;
(二)情节较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情节恶劣者,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从接到新规定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2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