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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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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证




解释


中国公安民警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持统一配发的人民警察证依法执行公务。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公安民警证件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法律依据


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详细介绍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证件专用皮夹外部正面压印人民警察警徽图案和“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压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金属质地警徽一枚和金色“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内卡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工艺制作,正面印制持证人二寸彩色数码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并覆盖专用的全息防伪膜;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发放范围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在编在职并已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不包括国家安全、司法其他部门的警察。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公务员制人民警察,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公务员制人民警察,以及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现役部队的现役制人民警察。

使用


人民警察证纳入警用装备执行职务须主动出示。

人民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证件。

提示


人民警察证包括两部分,一个是内卡,还有专用皮夹两部分,这两个合起来一起使用才有效,缺一不可。

收回人民警察证的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一)离、退休;

(二)调离公安机关;

(三)辞去公职;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暂时收回人民警察证的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禁止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不得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相关分词: 警察证 警察 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