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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义务人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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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的关税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向海关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纳税人的定义实际上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现行海关有关法律法规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即哪些单位和个人有资格成为关税的纳税人;二是纳税人必须是建立在缴纳关税的基础上,这就涉及到关税的征收范围的问题,即进出口哪些货物和物品的人才可能成为关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的界定


我国海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进口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关税的纳税人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单对经批准直接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而言,关税的纳税人就是自营进出口业务的收货人或发货人。目前,我国有自营进出口业务资格的单位(即具有自理报关资格的单位)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分支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属。

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短补偿贸易企业。

11.接受外国的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12.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上述单位须通过向海关申请,成为自理报关单位后,即取得了纳税人的资格。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例外情况:各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外交机构;外国常驻商社、团体、银行、新闻单位等驻华办事机构;经海关总署特准的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的单位,如军事部门、安全部门、政府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等;执行国务院各部、委、办与我国邻近国家兴建项目而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的单位;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等非贸易性进出口物资的单位以及临时发生少量的进出口货样的单位,可不办理注册登记,直接自行报关。

另外,对于虽然从事进出口业务,但没有自营进出口权利的关税纳税人,他们就需要委托专门的报关人代理报关和缴纳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