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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工作试点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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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工作试点的通知




教高厅函[2005]22号


广东省、河北省教育厅:

为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部计划于今年下半年开展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工作。为此,我部决定于今年上半年在你省进行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工作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工作是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目标是遴选出一批在国内真正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高职高专院 校,以推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开展试点的目的主要是为完善《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并为今年下半年全面开展示范性院校遴选工作奠定基础。

二、试点对象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为本次遴选工作的试点院校。

三、试点内容及组织

试点工作将主要依据《通知》和《方案》开展,分为学校自评、专家组进校考察和专家委员会审议结论三个阶段进行。

本次试点工作委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组织开展。试点学校应提前开展自评自建工作,并在专家组进校前15天向评估中心提交自评报告。

专家组进校考察时间拟定为2005年6月5日 。专家组成员名单及其它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其他

1.请你们及时通知学校,做好准备工作,配合评估中心做好试点工作。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工作及《方案》如有修改建议,请于2005年6月3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高等教育司。

联系人:略

附件: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方案(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方案(试行).doc

附件:

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方案


(试行)

一、指导思想

1.示范性院校遴选工作应以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遴选出的示范性院校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加大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力度,坚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

2.遴选出的示范性院校必须能充分反映和体现我国高职高专院校的最高水平,代表着高职高专教育的发展方向,起到引领中国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的作用,成为其他院校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

3.示范性院校遴选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有利于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有利于推动学校的各项工作开展,有利于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打造学校品牌。

二、对象与条件

遴选对象:

1.2003年通过教育部组织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的院校。

2.从2004年起,通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的院校。

3.中央财政专项支持的“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建设单位”。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高职高专院校可以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向教育部推荐,由教育部统一组织遴选工作。

此外,申请参加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的院校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1)申请院校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结论中,按照“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一级指标“师资队伍建设”与二级指标“结构”的三个观察点:“学生与教师比例”、“专任教师结构”、“兼职教师数量与结构”,均达到“优秀”标准。

(2)申请院校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结论中,按照“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一级指标“教学条件与利用”与二级指标“教学基础设施”的四个观察点:“教学行政用房”、“教学仪器设备”、“图书馆及校园网”、“体育运动设施”,达到“优秀”标准。

(3)申请院校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结论中,按照“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一级指标“教学效果”与二级指标“就业与社会声誉”,达到“优秀”标准。

在对申请院校进行正式遴选时,将不再对上述内容进行量的考察评价,而更注重学校办学软件的考察,注重学校的内涵建设的评价。

三、工作依据和达标要求

遴选工作将主要依据《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标准》(下简称《遴选标准》,见附录)进行。达标院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为100分的9个“遴选项目”的56个“评价条目”中,评价分值的总分必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

2.特色与创新项目所得分值必须在10分以上(含10分)。

四、具体实施

1.遴选工作的任务与目标

遴选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的主要任务是对院校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管理工作、办学水平及特色和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目标是遴选出一批在国内真正具有示范作用、引领作用的高职高专院校,以推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2.遴选工作专家队伍

专家组是遴选工作的主要力量,由教育部直接选派。专家组成员将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及管理的有关人员和其他行业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3.遴选的过程和方法

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工作分为学校自评、专家组进校考察和专家委员会审议三个阶段进行。

(1)学校自评

学校自评是整个遴选工作的基础。学校要把自评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调节和自我整改的过程。通过自评总结,充分肯定示范性建设取得的成绩,找到问题和差距,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迎接专家组到校考察。学校应提前开展自评自建工作,并在专家组进校前15天向教育部提交自评报告。

(2)专家组进校考察

进校考察的过程由专家组具体实施。专家组将采用多种途径与方法,深入调研,了解情况。通过“看、听、查、问、议、评”(现场考查、座谈、参观、访谈、问卷调查、听课、测试、查阅资料、专家讨论)保持与师生员工有较大的接触面。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判断为主,经所有专家投票,最终确定考察结论,并向教育部提交报告及有关材料。

在考察过程中,专家组将与学校领导保持密切接触,交流信息,听取意见。同时,专家组将向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通报考察的有关相关情况。

(3)专家委员会审议结论

教育部将定期召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家委员会会议,在对院校自评和专家组实地考察有关材料充分审查的基础上,由委员会提出遴选结果的建议,报请教育部审批、公布。

附录: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标准

附录

全国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遴选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