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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国家教育考试类)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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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国家教育考试类)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于2009年1月21日由江西省教育厅以赣教法字【2009】2号印发。该《标准》是江西省教育厅首次将有关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梳理,为教育系统行政处罚提供了系统、权威的依据。《标准》共九章,分别从综合类、基础教育类、高等教育类、民办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类、教师队伍类、教育宣传类、学校安全类、国家教育考试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基本信息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赣教法字【2009】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厅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梳理,制定了《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江西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国家教育考试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标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二)行政法规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细化标准: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夹带、传递,监考人员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给予警告处罚。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夹带、传递,监考人员发现时已造成后果的,或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抄袭、换卷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处罚。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具有代考行为的,发现后认错主动态度好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一年的处罚。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具有代考行为的,发现后认错不主动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二年的处罚。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具有代考行为的,发现后拒不认错,不交代代考者情况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细化标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三)部门规章

3、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专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2)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纵容他人实施上述舞弊行为的。

细化标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第三十七条 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年至2年的处罚。

细化标准:

1、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舞弊行为,但未造成后果的,由省自考委给予警告处罚。

2、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抄袭、换卷等舞弊行为的,由省自考委给予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罚。

3、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代考舞弊行为的,由省自考委给予停考1年的处罚。

4、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组织作弊行为的,由省自考委给予停考2年的处罚。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凡违反者,取消其命题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细化标准:

无具体幅度,不细化。

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细化标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作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具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具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并造成了实际作弊后果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在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与他人答卷答案雷同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可同时给予停考一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5、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具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所在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可同时给予停考两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两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具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其实施作弊行为被事后查实的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可同时给予停考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考生及其他人员具有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下列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2、考生及其他人员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细化标准:

1、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2、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或者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有一个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有两个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年的处理。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有三个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两年的处理。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有四个及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三年的处理。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考者的专利权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应考者的专利权中有抄袭现象的,由省考委宣布考核无效。

2、应考者的专利权中有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宣布取消考核成绩。

3、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取消考核工作资格。

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开考专业、跨省开考专业、调整课程设置的,以及考试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考委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改正或停考有关专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细化标准: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考试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由省考委责令其限期整顿。

2、对违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擅自调整课程设置的,由省考委责令其限期改正。

3、对违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擅自开考专业、跨省开考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考试质量得不到保证和由擅自调整课程设置在限期内未整顿或改正的,由省考委停考其有关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