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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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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事厅

文 号:苏人办[1996]111号

发布日期:1996-5-22

执行日期:1996-5-22

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各市人事局: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江苏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5]161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予颁发《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希各设站单位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支高层次的跨世纪人才队伍,促进江苏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2]15号)和《关于在江苏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5]16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包括部队院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江苏省人事厅是管理本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负责江苏省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江苏省人事厅下设博士后管理处,具体负责督促和指导各设站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本省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处理本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等事务。

第四条 本省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设站和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五条 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省人事厅受理在本省范围内的各单位(包括省属和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会同有关高校、科研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各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第六条 各设站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人事厅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省人事厅根据各设站单位近年来工作状况,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和住房问题的能力以及人选来源等,对计划进行平衡,提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方案,于每年11月上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招收计划下达后,经再次综合平衡,正式向各设站单位下达招收计划。

在当年招收计划未下达前,各设站单位可先参照上一年度的招收计划进行安排。招收计划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七条 各设站单位如当年度确实招收不到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完不成招收计划时,省人事厅则在第四季度对剩余的招收计划指标进行调整使用,并将调整结果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设站单位在完成当年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后,如有留学博士回国申请进站,可不受计划名额限制。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被批准设站的单位,亦可招收留学回国博士做博士后。

第九条 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征得省人事厅同意,在上报有关审批材料时,应注明经费来源和住房安排等情况。确保每人每年2万元的日常经费和其他必需的科研经费和本单位其他博士后相同条件的住房等。

第四章 进站及进站后的管理


第十条 凡是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安排固定工作或未回原工作单位报到,符合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等要求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具体申请办法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2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由设站单位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对跨学科做博士后的,也需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

4、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与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还必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和原部队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外留学博士向各设站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各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接受进站意见后将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报送省人事厅审核。省人事厅按照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同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获准后,应到省人事厅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六条 博士后的研究课题一般应与设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相结合。

如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须事先征求设站单位专家的意见,并经设站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主要从事已确定的科研工作,原则上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在站期间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在站工作的决定,报省人事厅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逾期半年不归者,由设站单位报省人事厅批准,按自动离站处理。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出站前应向所在站提交工作报告、学术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等材料。所在站应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并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同时,根据本人申请,对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须向省人事厅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三份(含原件)。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一式五份(含原件)。

3、《博士后研究报告》一份。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满分配工作,可由本人自行联系,也可由设站单位向有关单位推荐,必要时也可由省人事厅或国家人事部专家司协助联系,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本省工作,由设站单位出具介绍信到省人事厅办理出站手续;到外省(市)工作的,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办理分配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由设站单位发给《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一式两份,由他们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后填写并寄回省人事厅。

第六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在站计划内实有人数,按国家规定标准,经省人事厅按季度拨发,用于博士后科研补助经费和本人的工资等生活福利费用。各设站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此项经费后,应及时将收据送省人事厅。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划拨。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工作,则从出站和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划拨经费。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时间,须报省人事厅备案,延长时间不再下拨博士后日常经费,所需费用由设站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的日常经费须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设站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人事厅每年对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各设站单位应于每年1月上旬向省人事厅报送上一年度日常经费支出名细表和按科研、生活两部分写出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各设站单位按全国博管会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工作及生活条件


第二十九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包括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科研补助经费等,有条件的亦可为其配备科研助手。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龄计算及第一站、第二站的工资标准,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号)执行,由设站单位工资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设站单位财务部门或博士后管理部门按月发放,主要用于购买书籍、资料及支付房租等。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有关手续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子女落户和商品供应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两居室带家具的住房一套,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公寓仅限于博士后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八章 博士后联谊会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联谊会是博士后研究人员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其负责人由博士后研究人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联谊会每年度的活动计划制定后,报送省人事厅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或省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