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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蹦床技巧运动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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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蹦床技巧运动协会




协会简介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蹦床技巧运动的各界人士、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本会团结全省蹦床技巧工作者、运动员和热爱蹦床技巧运动的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发展我省蹦床技巧运动事业,推动蹦床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国内外蹦床界的交流,加强友谊和合作。

业务范围


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省蹦床技巧项目优秀运动队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组织全省运动员的集训,努力提高队伍的训练水平;协助省体育局的职能部门搞好省蹦床技巧项目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参与制定竞赛制度、计划、规划和裁判法;协助省体育局的职能部门,组织全省蹦床技巧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参与制定运动员、裁判员蹦床技巧技术等级制度;协助省体育局职能部门,组织和举办蹦床技巧项目的全省性会议,积极开展蹦床技巧项目的科学研究;积极开展技术交流,组织队伍与全国其它省市进行竞赛和交流;积极宣传蹦床技巧运动,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扩大经费来源,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苏省蹦床技巧运动协会。英文名称缩写:JTASA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蹦床技巧运动的各界人士、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蹦床技巧工作者、运动员和热爱蹦床技巧运动的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发展我省蹦床技巧运动事业,推动蹦床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国内外蹦床界的交流,加强友谊和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南京体育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省蹦床技巧项目优秀运动队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负责组织全省运动员的集训,努力提高队伍的训练水平;

(三)协助省体育局的职能部门搞好省蹦床技巧项目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参与制定竞赛制度、计划、规划和裁判法;

(四)协助省体育局的职能部门,组织全省蹦床技巧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参与制定运动员、裁判员蹦床技巧技术等级制度;

(五)协助省体育局职能部门,组织和举办蹦床技巧项目的全省性会议,积极开展蹦床技巧项目的科学研究;

(六)积极开展技术交流,组织队伍与全国其它省市进行竞赛和交流;

(七)积极宣传蹦床技巧运动,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扩大经费来源,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八)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处罚意见,严重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地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7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