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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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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6月,是江苏省境内专门从事机电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新社会组织,在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协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本地区安装业做大、做精、做优,为实现“建筑安装强省”的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40余家。

本会设有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 ,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办公室、行业发展部、质量技术部(培训部)、编辑部,协会还设有锅炉压力容器焊接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

协会章程


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英文:Jiangsu Installation Association 缩写:JIA

第二条: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以简称协会)是省内专门从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及相关的有科研、设计、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坚持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推动本地区安装业的管理优化、科技创新和经营发展,反映企业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社团登记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讨行业发展方向,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化和有关法规;

二、开展本行业发展需求的各类培训;

三、收集、整理行业经营管理技术更新资料信息的编辑、专家人才资源的开发;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五、组织行业内企业商订行业公约、职业公德,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六、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及各省市同等协会的联系和交流广泛地进行有益本行业建设的合作与交流;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编辑出版本会会刊、资料,搞好舆论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主营或兼营设备安装,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地位,独立经济核算以及有关安装专业的科研、设计、教学单位,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入会程序:凡自愿加入本会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秘书处须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接受新会员情况。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会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机构设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07年7月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