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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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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江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是江门五邑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及相关产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江门房协成立于一九九九年三月,现有会员企业270家,其中具有二级开发资质企业2家,三级资质企业36家,四级资质企业165家。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会员单位派出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协会,行使权利和义务。

江门房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江门房协的业务范围是组织会员研究探索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理论、政策和法规;总结交流房地产开发建设经验;收集、整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资料,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愿望、呼声及开发建设政策性建议;举办培训为会员单位培训急需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水平。组织会员单位参观考察、交流经验,协助省房协开展全省性行业评选活动。

江门房协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有专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处负责安排协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各市区会员协调工作,它接受理事会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协会章程


江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江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简称江门市房协。本会英文译名为:Jiangme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REA。本会网站为:江门房协网,logo为。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江门五邑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及相关产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活动地域为江门市区(包括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台山、开平、恩平、鹤山。

第六条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江门市广新路36号首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开展房地产理论、政府及相关技术研究,向社会各界提供研究成果;向人大、政府反映意见;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六)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组织房地产企业资讯、项目的评价工作;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业务。

(十)积极开展与行业相关的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江门市地区内从事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的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一次性缴纳四年会费6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含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一次性缴纳四年会费32000元)

名誉副会长40000元(一届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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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每会员单位按其各职务会费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其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审议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审议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企业入会和退会,日常采用简化程序:先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同意,最后以适当方式再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确认;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或代表机构负责人;

(八)审议并决定本会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从理事会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名誉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指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议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提供审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终止本会的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1年3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