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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期定额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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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期定额


建筑工程工期定额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各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的,工期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标书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据。



定义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由建设部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建筑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所需消耗的时间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各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的,工期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标书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分类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项目


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和施工工期定额的区别

前者以建设项目为对象、工期以月计;后者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工期以天计。

核定方法及依据


工期计算方法

无地下室工程: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0.00以下工程:

有地下室工程: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0.00以上工程:按0.0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总工期:按0.00以下与0.00以上工期之和计算;

影剧院、体育馆工程:不分0.00以下、以上,按整体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装修工程工期:不分0.00以下、以上,按装修部分建筑面积和计算。

工期定额的选定

发包方将全部内容进行发包,应执行单项工程工期;若发包方将工程的结构、装修等分段进行发包时应执行单位工程工期。

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单位工程分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其中0.00以下结构工程工期包括:基础挖土、0.00以下结构工程、安装的配管工程内容;0.00以上结构工程工期包括:0.00以上结构、屋面及安装的配管工程内容。装修工程工期包括:内装修、外装修及相应的机电安装工程。

临界工期的确定

住 宅 工 程: 定额总工期 × 80%

高层建筑工程: 定额总工期 × 75%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定额总工期 × 80%

定额工期的调整

[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文]

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 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单位工程:

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工期定额对群体工程的规定

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位)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2个乘0.2系数;加3个乘0.15系数;4个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管理规定


综述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管理

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实施

1.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合同工期需要变动时,施工企业要有正式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总工期。如有争议,由主管部门裁定。

2.对于需要压缩工期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审定,在确认有保证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后,方可签订合同工期,由于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必须追究签约人的责任。

3.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同时交叉施工的工期应以定额为基础,编制综合项目、合理交叉施工进度计划或综合施工网络图,取关键线路工期或工期最长的单项工程工期乘以1.1~1.3的系数。

4.凡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执行经过审定的工期者,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期奖惩办法,奖惩标准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一天或拖后一天,奖或惩金额均为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至二,但奖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

调整与补充

为使定额贯彻执行,凡定额中需要各地主管部门进一步具体确定的量或补充项目,均应逐项加以解决。

1.定额工期是按照一般地区条件编制的,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条件对定额工期水平作适应调整。对定额范围以外而本地常见项目,应自行编制补充定额。

2.关于各种管道工程计算工期的限额长度,定额只给出一个范围,各地应根据本地区施工设备能力,技术力量和实际可能,确定具体的限额长度值,做为计算标准。

3.关于季节补偿工期:定额工期已包含了一般季节影响和常规假日,对于冬、雨季节影响,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冬、雨季各月份工期损失,确定补偿的日历天数。作为统一的季节补偿工期标准。总工期覆盖哪个月份,即可补偿相应工期天数。

4.关于地区补偿工期:定额工期是按照一般城区环境测定的。总工程处于闹市区,因干扰因素较多,总工期可适当增加5~25%,若工程处于郊区,因干扰因素较少,总工期可适当减少5~15%。

5.对定额项目进行补充调整定额工期水平,应做好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测算和相关项目工期水平对比,经过平衡调整,增补本地区普遍适用的项目,调整不适当的工期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执行定额的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本规定由建设部城建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