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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罗法洛




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Baron Raffaele Garofalo,1851年11月18日—1934年4月18日),是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犯罪人类学的代表人物,现代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加罗法洛与其老师龙勃罗梭、师兄菲利共同创立了犯罪实证学派,且三人都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因此被后人称为“犯罪学三圣”(holy three of criminology)。在其代表著作《犯罪学》中,他首次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该书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从法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一、人物生平


1851年11月18日加罗法洛生于意大利的那不勒斯,大学毕业后,成为了一名法官,他担任的重要职位包括了比萨的民事庭庭长、罗马上诉法院的代理检察长、那不列斯上诉法院庭长、威尼斯上诉法院检察长等,曾任过参议员、副教授、教授,1903年应司法部邀请参加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的起草等。

加罗法洛与其老师龙伯罗梭、师兄菲利对犯罪问题进行了开拓性研究,创立了犯罪实证学派,被后人尊称为“犯罪学三圣”,但他们研究重点和职业生涯是不同的。龙勃罗梭被称为伟大的精神病学家和犯罪人类学家,菲利被称为杰出的刑法教授和社会学家,加罗法洛则被称为社会学家和法官。

二、自然犯罪论产生之理论背景


加罗法洛作为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背景与龙勃罗梭、菲利等大致相同。实证主义学派是在19世纪为了反对古典犯罪主义学派的严苛,对犯罪原因及犯罪对策研究乏力而产生的。实证主义学派的早期渊源可以追溯到观相术和颅相学的发展,实证主义和进化论为实证学派的发展提供了方法论和人类学、生物学理论前提;而实证主义的具体的、直接的理论基础则是由当时当时的精神病学家对犯罪所进行的研究。具体到加罗法洛身上,还有斯宾塞的社会进化学说以及伦理思想对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思想的形成具有更大的作用。加罗法洛的理论背景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1.孔德的实证主义

孔德是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的实证主义基本原则是:哲学应当以实证主义自然科学作为基础,以可以观察和试验的事实和基础为内容,摒弃神学和思辨形而上学所研究的那些所谓的绝对的、最终的却又无法证明的抽象本质。核心就是一试征得知识来代替神学的和形而上学的思辨概念。孔德认为,我们的每一种观点、知识的获得,都要经历三种不同的阶段:即神学阶段(虚构阶段)、形而上学阶段(抽象阶段)、科学阶段(实证阶段)。在实证阶段,人们借助于推理和观察,以便发现现象之间的不变的内在的联系。把一切事物的研究和解释都局限于现象世界的范围,不去探讨那些玄妙的、虚幻的世界,对世界和事务采用实证的科学的态度,这就是实证阶段。孔德把按照实证主义建立起来的关于社会现象的理论称为社会学,其任务是研究和发现社会中不变的规律。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服从不变的规律。孔德的这些思想,对实证主义学派起到了方法论的指导作用。在加罗法洛研究犯罪学的过程中,他之所以将自然犯与法定犯相区别,就是因为他认为可以对这类犯罪进行实证研究,从而可以对犯罪进行更好的研究和防治。

2.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

达尔文在1859年发表了《物种起源》,这在人类的发展史上起了划时代的巨大作用。达尔文创立了以自然选择为核心的生物进化论,认为生物的进化是一个自然选择,适者生存的过程,自然选择是生物进化的主要动因。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不仅对生物学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在人们的思想上也引起了一场变革。人们开始把这种适用于生物学的理论应用到社会学中。同样,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也不例外,龙勃罗梭的生来犯罪人论和隔代遗传

理论就深受进化论的影响。加罗法洛的有关道德感的来源和发展过程、自然犯罪人的产生以及对他们所应采取的措施的论述,都可以看出所受到的达尔文的理论的影响。

3.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以及伦理学思想

斯宾塞是19世纪下半期英国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同孔德都认为可以像研究自然现象一样研究社会现象。斯宾塞社会学的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利用生物学的概念,特别是利用进化论来解释社会现象,是社会学生物学化,这点突出地表现在他的社会有机体理论上。加罗法洛的观点与斯宾塞大致相同,他认为,社会是一个完美和谐的有机体,按照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不断前进。每个人生而有之的利他情感维系着社会的存在,文明发展到现代阶段,欧洲民族的正常分子都具有基本的利他情感,实施自然犯罪的是那些利他情感部分丧失或者全部缺失、退化或者薄弱的人实施的。同时,斯宾塞又是进化论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实际上,进化论伦理学与社会有机体理论紧密相连,坚持生物进化论到社会进化论的自然主义原则,把人类道德生活现象的最终说明诉诸“社会有机体”的进化过程。

斯宾塞的伦理学主要是依靠实证主义哲学的方法论和生物进化论的科学基础而完成的。他提出的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之间的关系以及伦理学的两个范畴——正义与仁慈,对加罗法洛产生了重大影响,加罗法洛在论述这些观点时,大量引用了斯宾塞的观点。

三、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理论


自然犯罪论

1.普遍的道德感

加罗法洛将普遍的道德感划分为非基本情感和基本情感。加罗法洛认为祖国之爱、民族情感、宗教情感、贞节、荣誉感等属于非基本情感。非基本情感与犯罪无关,“没有什么它们所禁止的行为会被看作犯罪,因为这些行为不是反社会的,换句话说,他们并未攻击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尽管这些行为很不道德且亦遭受公众观念的指责,但它们却只对作恶者们本人及其家庭或国家真正有害,而并不危及整个社会。”而基本情感则不然,它对社会关系重大,它产生于对他人遭受痛苦的同情,因此也产生于看见我们引起他人痛苦时对被伤害者痛苦感情的恐惧。这种情感被加罗法洛称为利他情感。他指出,“在今天,唯一对社会关系重大的情感就是那些被称作利他主义的情感。也就是说,尽管这种情感也可能间接地增加了我们自己的利益,但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这种利他主义情感在不同的民族和同一民族的不同阶级中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层次,然而它们却无所不在,可能只有极少数原始部落除外。”

加罗法洛将这种利他主义的情感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仁慈感和正义感。

(1)仁慈感。加罗法洛认为,“迄今为止存在一种利他情感,这种情感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是无所不在的,至少在所有高等人种和由原始人进化而来的人中是如此。这种情感至少以其消极形式表现为对我们同类的仁慈感或怜悯感。”这种仁慈感或怜悯感,是人们从爱自己孩子的本能发展而来的一种爱自己同类的情感。

仁慈感表现为不同的发展等级:直至引起他人身体痛苦的怜悯;制止引起道德痛苦的怜悯;促使帮助陷入困境的邻居的怜悯;从帮助他人中得到快乐的慈善、慷慨和博爱;其中前两种情感是消极的,它们能制止一些行为的发生;其它的情感则是积极的,它们能引起一些行为的发生。通过分析,加罗法洛提出,“以负面形式存在着一种为全人类拥有的(也可能一些例外)、基本的仁慈或怜悯情感。存在着那种使人避免任何与社会无益的残忍行为的情感。”

(2)正义感。加罗法洛认为,正义感是利他主义最有意义的形式,是自我利他本能中最突出的情感。这是一种更高级的利他情操,是以尊重属于他人的一切为特征。

一个社会平均的道德感不能包括正义感的所有层次,它仅包括某些处于较低水平的正义感。“在社会的道德感受到侵害之前,一些接近普遍的情感必然受到攻击,而我们所遇到的唯一属于这类的情感就是基本的正直,这种正直就在于对他人财产权的尊重。”

2.自然犯罪原理

加罗法洛在其《犯罪学》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自然犯罪(delitto positive,natural crime)的概念,并将它与法定犯罪(delitto legale,legal crime)相区别。加罗法洛试图用一种科学的实证的方式、用多方面的科学知识对犯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使得同样的一种行为在同一时期的任何地方都可以得到同样的评价。于是,加洛法罗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和定义。他相信,“自然犯罪”这个术语是指“那些文明社会都认为是犯罪并用刑罚手段进行镇压的行为。”每个民族都拥有一定量的道德本身,它们不是产生于个人的推理,而是由于个体的遗传。乔治沃尔德认为,加罗法洛所说的自然犯罪,就是“违反了任何年龄的任何人都具有的两种基本的利他情操――正直情操和怜悯情操的犯罪行为。”自然犯本质恶劣,法定犯本质不一定恶劣。

3.犯罪行为的分类

加罗法洛认为认定犯罪的正确方法是分析情操,而不是分析事实。因为“犯罪实际上总是一种有害的行为,但是他同时也是一种损害了某种情操的行为,大家都把这些情操的称为人类的道德感”。 而在加罗法洛看来,只有伤害利他情操的行为是具有决定性的非道德性。利他情操为人们所普遍具有,是以他人的利益为直接目的的情操,这种情操的应用可能间接地增加自己的利益。

加罗法洛不同意费尔巴哈的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不是对权利的侵害,而是对道德情感的侵害。根据犯罪基本都是使两种利他情感中的这种或那种情感受到伤害这一事实,加罗法洛将所有犯罪分为两大类:

第一.违反怜悯情操的犯罪。

(1)侵害人的生命和所有意在对人产生身体伤害的行为方式。

(2)立即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痛苦的客观行为。

(3)直接造成精神上伤害的行为。

第二.违反正直情操的犯罪。

(1)对财产的暴力侵犯,即抢劫,以及以某种能够威胁进行的敲诈,对他人财产的蓄意的侵犯等等。

(2)不包含暴力但是存在违反诚实情况的犯罪。

(3)以正式或是庄严形式所做的对个人的财产或是民事权利造成间接侵害的陈述或是纪载。

自然犯罪人理论

1.犯罪人特征

加罗法洛认为,犯罪人是一种异常的人。自然犯罪人就是那些基本的利他情感没有得到适当发展的人。发现其道德感缺陷的原因以及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分类就成了加罗法洛对他所谓的真正的犯罪人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

关于犯罪异常,加罗法洛将他从两个大的纬度出发进行了考量:

(1)犯罪人的人类学特征

加罗法洛引用了龙勃罗梭对犯罪人进行人类学研究,罗列了犯罪人所具有的异常的身体和生理的特征,特征不是恒定不变的,但是这些特征在犯罪人中出现的频率更高。就如加罗法洛而言,犯罪是一种非正常人,他因为缺少某些情感和厌恶感而区别于大部分的同时代的人和同胞,这种缺乏精神能力方面的某种独特的气质或是缺陷具有关联性,但是,就这种关联是不是为器质性的,关于这个命题,加罗法洛持一种怀疑的态度。

(2)犯罪人的观相学特征

在加罗法洛以及当时犯罪学研究氛围的影响下,加洛法罗也对犯罪人进行了观相学方面的研究。他发现:“如果我们不能确定犯罪是一种人类学类型的话,我们至少可以证实存在着三种观相学类型:①谋杀犯 ②暴力犯 ③盗窃犯”加罗法洛通过观相学角度研究犯罪人时指出:唯一可以明确断定的事情是,存在着将杀人犯与盗窃犯区分开来,将杀人犯、盗窃犯与暴力犯或冲动犯区别开来的相貌。

(3)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加罗法洛认为,犯罪人类学的资料不能充分的证实犯罪人与正常人之间的体质差异,而观相学观察的虽然有区别的存在,但是这种区别是不系统的并且带有严重的主观随意性,所以,加洛法罗便提出了心理或是道德异常,认为犯罪人是由心理异常(psychicanomaly)的人。这就是加罗法洛下的重要的结论:“无道德异常,就无自然犯罪”(no moral anomaly,no natural crime)。由此可以推论出,加洛法罗所说的心理异常中最主要的成分,就是道德异常。就像他自己所说的: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犯罪人是一种异常的人,因为他们与他们同代人和同胞中的大部分是不同的……把注意力转向犯罪人的心理异常,而不管心理异常是否有生理异常的根源。

加洛法罗认为,犯罪的本能(cri-me instinct)或是道德异常不是疾病而是一种心理偏离(psychic vari-ation),他认为,对于精神疾病和道德异常来说外部的环境的影响有不同的效果:对精神病人而言,对外部的知觉引起了扩大的印象,这种印象又导致了与外部原因不相符的心理过程,精神病人的犯罪便产生了。缺乏道德的人则是由于扩大的自尊、过分的虚荣和极端的敏感性,这些特征在犯罪人中很常见。加罗法洛认为,真正的犯罪人的罪恶要远远的大于精神病人的罪恶,所以用死刑的刑事处罚形式将真正的犯罪人从社会中淘汰是合理的。

(四)犯罪人的心理异常的来源

加罗法洛认为,在真正犯罪人中“利他感受性”没有得到适当的发展,这种现象并不是由环境或经济因素造成的,而是有器质性基础的,因此这种心理异常是遗传而来的。他承认,环境因素在一些犯罪中可能起作用,但他强烈的感觉到,真正的犯罪人的本能中,存在着一种先天性的、遗传而来的,或者是在童年早期不知怎样获得的成分,这种成分变得无法与犯罪人的心理有机体相区分。

2.犯罪人分类

他首先批评了龙勃罗梭和菲利的犯罪人分类没有科学基础,也缺乏同一性和准确性。因此,他根据真正犯罪人的道德低劣程度和性质,将他们分为四种类型:

(1)谋杀犯罪人或典型的犯罪人,即完全缺乏利他情操,把犯罪当成乐趣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的道德异常最为严重,突出地表现为极端自私自利,缺乏任何仁慈或怜悯情操,丝毫没有正义感。

(2).暴力犯罪人,即那些为了获得自我满足而从事杀人或身体暴力行为的人。

(3).缺乏正直的犯罪人或不尊重别人财产的犯罪人,这主要是指盗窃犯罪人。加罗法洛认为,对这类犯罪人来说,社会因素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前面两类犯罪人。因为正直情操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体本身,它是一种比较现代的获得性情操,教育对它有很大影响。

(4).色情犯罪人,是指那些由于性冲动而犯罪的人和进行了侵犯一般贞操的犯罪的人。

社会防卫理论

加罗法落是社会防卫概念的最先倡导人,他认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阻止犯罪人重新犯罪,从而保卫社会,而不是改造或矫正犯罪人。在他看来,犯罪人身上的心理异常主要由遗传造成,因此教育效果是有限的。但并不意味着不能改变犯罪人的行为,外部条件的良好配合也可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加罗法落并不从报应犯罪人和罪刑相适应出发,而是从预防社会将来可能受到的侵害出发,考虑刑罚问题。他将社会达尔文生物进化理论和斯宾塞的犯罪赔偿与释放理论相结合,论述了他的“淘汰”犯罪人理论,提出了社会淘汰犯罪人的3类方法:

1. 完全的淘汰方法。这是将犯罪人从社会环境中绝对淘汰,使犯罪人与社会失去联系的方法。即死刑;

2. 不完全的淘汰方法。包括长期监禁或终身监禁,流放、永久禁止从事某钟职业或剥夺某种民事或政治权利等;

3. 强制赔偿,适合于那些缺乏利他情操,特定情况下犯罪而又不能再犯的犯罪人。

四、加罗法洛认为的刑罚适用标准


(一)刑罚的功利标准

加罗法洛把刑罚看作是预防犯罪的直接手段,并对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加罗法洛认为如果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使用不同的刑罚就能发挥刑罚的最大效益。为此,应该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

1、极端犯罪人。指完全缺乏道德感并且可能进行杀人或盗窃犯罪的人,死刑是唯一适合的刑罚;

2、冲动型犯罪人。包括那些因为气质、神经症或者酒类刺激的影响而犯罪的人,要给予迅速而严重的惩罚,监禁对这类犯罪人会是有效的

3、职业性犯罪人。法律不可能预防他们犯罪,适合他们的刑罚是长期监禁或流放;

4、对地方性犯罪人。严厉的刑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二)刑罚的合理体系

第一,对谋杀犯的刑事处罚

已经实施的谋杀行为所具有的残忍性缺乏受害人严重挑衅的事实是两个标准,他们应当取代预谋的标准。极端天生或者典型的罪犯,他们可以被认作在道德上完全堕落,以及永远缺乏社会性的能力。死刑作为消除措施是必要的。

第二,对暴力犯的刑事处罚

1杀人犯。犯罪主要归因于表面层次的特征,并不是纯粹自私自利的动机杀人,罪犯自身是拥有道德感觉的,但存在异常,低于社会生活所需的水平,有其残忍本性。需要将他们拘留在某地。

2严重侵犯人身或道德的罪犯。这类人同样缺乏怜悯情操,犯罪本性有时是持久性的,可能患有精神病或神经症,尽管没有精神病迹象但继续显示残忍、堕落的特征,流放是合理的惩罚方式。

3少年犯。考察一定时期的制度适合于少年犯,如果有精神病态就继续监禁,如果没有发现精神病态,也不能确定他们没有危险,就将他们安置在流放地。

4仅缺乏道德修养或约束的罪犯。他们处于天生犯罪人的边缘,实施的犯罪不太严重的违反怜悯情操,用强制补偿并且与严格执行的办法是有利的。

第三,对缺乏正直情感罪犯的刑事处罚

1天生的或习惯性的罪犯。无论是由遗传或隔代遗传导致的犯罪倾向,还是来自于外界的意外事故,他们缺乏正直感的状况已经变成天生的和不可改造的,也就是说,既包括天生就缺乏正直情操,也包括由于习惯导致其本性变成缺乏正直情操。需将他们流放到遥远或人口稀少的地区,以及新开拓的殖民地。为了生存需辛勤的工作。

2非习惯性的罪犯。正直感不牢固,以模仿的方式去模仿不良行为,犯罪行为尚不完备,没有形成习惯不具有极端危险性,对这类犯罪人,唯一可行的措施是改变他们的所处的环境、改变他们的习惯、改变他们的工作性质等,简言之使他们开始新的生活。

第四,对色情犯的刑事处罚。

对这些侵犯了贞操但又不能归入暴力犯罪人中的犯罪人来说,恰当的淘汰方式是不定期的将他们收容安置在海外流放地。

五、人物评价


加罗法洛以《犯罪学》命名而出版的著作,虽然与后来的犯罪学相差很远,但是,作为明确的标志,明显的学科意识,表明了“犯罪学”作为学科正式登上了学科舞台。大多数犯罪学家都肯定了加罗法洛在实证主义犯罪学中的地位你,把他看成是这个学派的第三位重要代表人物。

自然犯罪理论是加罗法洛犯罪理论的基石和核心,加罗法洛对其自然犯罪理论一直持一种坚定的态度。提出自然犯罪的概念,并对自然犯罪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可以说是加罗法洛对犯罪学理论作出的最大贡献。超越犯罪的法律概念,探寻犯罪的社会学概念,是加罗法洛的一个重要信念。秉承此信念,在对犯罪的法律概念的局限性作出分析后,加罗法洛通过一种寻求犯罪的社会学概念的新方法——情感分析法,得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开拓了犯罪学研究的新视野。吴宗先指出:“加罗法洛在其《犯罪学》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并将它与‘法定犯罪’相区别。在犯罪的法律定义之外提出了一个新的犯罪定义和概念,这对以后的犯罪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犯罪学家们可以在更广的意义使用‘犯罪’一词,可以在法律特别是刑法有关规定之外研究犯罪问题,而不完全受刑罚规定的约束。”

当然,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理论也有其不足之处。加罗法洛眼中的人类文明社会太过完美,他把人类社会视为一个完美和谐的有机体,随着历史的演变不断地进步,而文明发展到他那个时代,文明世界的正常人都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利他情感,这种情感无所不在,并且固定而不可改变。加罗法洛将人类道德现象过于简单化,不顾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及多元化,错误地把应然当成了实然,他心中的文明社会太过完美以至于不相信犯罪是人类社会自身的产物,而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自身。那些犯罪者是心理畸形者,是社会的异类,是应当予以消灭和排除的,他过分强调刑罚。

但是,正如《犯罪学》一书的英译者在序言中所说的,“也许我们中很少有人会愿意接受他的所有理论,也许认为他所主张的程序体系是刑法结构的最后定论的人就更少;但是,尽管如此,他仍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东西。”对于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思想我们应当以批判的眼光看待,汲取其有益的部分。

另外应注意两点:第一,加罗法洛通过实证方法进行犯罪学研究,他的著作恰当的重视了科学方法;第二,加罗法洛的思想比古典学派的学者更强调社会利益而贬低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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