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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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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其合署。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文化局除文化市场和文物经营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以外的职责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将原市广播电视局除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以外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将原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除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以外的职责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四)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七)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或参与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工作。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负责或参与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四)负责或参与组织推进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负责或参与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或参与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全市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负责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新闻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以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负责网络游戏服务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有线电视台(网)的建立、撤并和频率频道变更的审核与报批。

(十二)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省内报刊社驻济记者站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负责审核上报新建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印刷、复制单位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负责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的审核和监管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负责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负责图书发行、印刷复制业的管理工作。

(十四)审核、申报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计划和内部资料性图书;审核、申报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页码等项目的变更;负责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批销书刊的样本审查工作;拟订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全市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十七)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参与对外文化宣传和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参与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出版物进出口管理,处理涉外著作权有关事宜。

(十八)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及与文物相关的公益活动。

(十九)综合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4个职能处室和市文物局、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监督协调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人事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证的审核监管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和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直属单位的改革发展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五)财务审计处

负责拟订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审核管理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管理与监督;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监管和审计、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广播电视等项目收费标准;指导直属单位文化设施建设。

负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工作。

(六)艺术处

负责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创作和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专业艺术比赛、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工作。

(七)社会文化处

负责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图书馆、艺术馆和文化馆(站)事业发展;负责监督指导直属群众文化单位业务工作,协调各县(市)区群众文化工作;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组织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建设;参与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和村文化活动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古籍保护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文化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监督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八)文化市场管理处(挂“扫黄打非”工作处牌子)

负责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娱乐、演出、美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集中管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有关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网络游戏服务和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审批项目的年检、换证和统计工作;负责其他文化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县(市)区文化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

综合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九)文化产业处

负责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基地与项目建设,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负责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做好动漫、游戏产业的规划、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认定推荐等工作。

(十)广电行业管理处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的监督实施;负责广播电视台(站、网)建立与撤并和频率频道名称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负责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的频率、频道、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变更的审核与报批;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有关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与撤并的审核工作;负责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负责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负责或参与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

(十一)电影管理处

负责全市电影事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电影放映单位建立与撤并的有关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管全市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指导电影档案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参与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对从事电影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二)新闻出版管理处

负责全市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新建出版单位、印刷复制、书报刊发行机构的资格审查、申报和年检工作;负责全市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出版机构选题的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省内报刊社驻济记者站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审核和监管工作;负责出版物的进出口备案管理工作。

(十三)版权处

负责全市著作权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设立的审核并督导其工作;承担作品登记审核工作;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四)对外文化联络处

负责或参与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参与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对外文化宣传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团组的审核及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活动。

市文物局(副局级)

负责全市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负责文物有关行政审核审批工作;组织管理文物保护修缮工程;负责除文物经营以外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协助查处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犯罪案件;协助修订、拟订地方性文物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审查、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及各级文保单位“四有”工作;指导直属文物、博物馆单位业务工作及各县(市)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下设文物综合处、文物保护处,均为处级。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含行政编制控制数4名、市文物局行政编制15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6名(其中1名兼任市文物局局长),市文物局副局长1名(正处级),处长(主任)17名、副处长(副主任)17名。可配工勤人员8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作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及时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情况告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及时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报执法情况、文化市场动态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不当的事项,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其进行纠正。

(二)原市文化局所属市文化市场稽查队整建制移交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其他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原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合划入济南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