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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石油化工产业发展的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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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石油化工产业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08〕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石油化工产业(以下简称石化产业)是我省有条件做大做强的支柱产业之一,特别是在我省发展精深化工具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油田)、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含吉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吉林化工园区)是我省石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为落实省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达成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达成的战略共识,支持吉林油田千万吨油气田建设,促进吉林石化千万吨炼油和百万吨乙烯扩建,推动吉林化工园区发展,加快形成精深化工规模优势,推进地方企业配套,尽快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石化产业基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支持千万吨油气田建设

(一)吉林油田勘探开发建设使用土地,符合国家划拨供地政策的,依法划拨供地;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改变用途且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继续按照划拨用地使用。

(二)吉林油田勘探开发临时用地,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之后,可以不预付土地复垦保证金。对临时用地没有造成破坏的,采取吉林油田与被占地单位签订临时占地补偿协议方式,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开工用地。对临时用地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由于土地复垦。

(三)吉林油田勘探开发车辆,在不超限超载的情况下,要确保正常通行。走原乡村道路和田间路,允许不永久性征地。确实对路面造成损坏的,由吉林油田与该道路权利主体以维修、给予补偿等方式协调解决。

(四)经行政许可,吉林油田钻井和地面配套设施建设可临时占用河道堤防的滩涂和泄洪区域。施工车辆在不影响防洪和确保河道堤防工程设施安全情况下,可在兼做道路的堤防或戗台上通行。确实造成损坏的,由吉林油田进行维修或给予补偿。

(五)吉林油田新建输配电线路时,铺设管线及其他配套工程穿越林地,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优先及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保证林地供应,提供最大便利条件。

(六)对吉林油田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相关市县留用的环保排污费上给予优先支持,并加大支持额度。

(七)地方政府进行城市、乡镇规划要充分考虑吉林油田的地下资源和油田的地面设施,在规划设计时及时与吉林油田沟通,实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保证地下油气资源合理高效开发。

(八)吉林油田在本单位区域内主要为办公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车辆,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以不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吉林油田可以自主选择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及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对其自有货运车辆和人员进行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及从业人员培训。

(九)建立协调督办省内涉油案件制度。公安部门要重点打击偷抢、贩运、收购、倒卖原油和其他油田专用物资,加大对非法采油井点和土炼油场点的查处力度,坚决依法取缔非法采油井点、土炼油场点及其他寄生性非法涉油场点。

(十)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的合作,加快推进我省天然气管道建设,提高天然气对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保障能力,积极稳步发展天然气化工。

 二、着力支持千万吨炼油和百万吨乙烯扩建

(十一)对吉林石化所属吉林省区域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三级子公司及吉林石化各级公司之间发生的直接用于公司内化工生产的重复关联交易的销售收入,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在缴纳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给予剔除,由吉林石化统一缴纳。

(十二)对吉林石化新建项目,不属于国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目录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其生产废水可以通过预处理、并达到公司污水处理厂进厂标准后,实行达标排放。

(十三)对纳入吉林石化规划的安全、卫生防护区域,有关部门要加大控规力度,禁止民众进入建房居住,防止迁出地带居民回迁。

(十四)对吉林石化因调整土地等级而增加的土地使用税(费)先行征收,再按照地方留用增加部分的20%返还吉林石化。

(十五)给予吉林石化在省内企业进口设备、零部件进口通关便利和项目项下优惠关税,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十六)加快电网建设,尽快启动吉林市江北一次变,满足吉林石化用电负荷增加和化工生产装置双电源的需要,保证供电可靠性。

(十七)按照统一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标准和政策,从2008年始,对吉林石化(含吉林油田)在3年内减半征收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大力支持吉林化工园区建设

(十八)按照省与中石油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加快建设吉林化工园区。在整合吉林石化建成区、吉林经济开发区和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的基础上,设立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享受省级开发区管理权限和相关政策。吉林市要在省和中石油的支持下,依托吉林石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吉林化工园区申报国家级化工产业园区。

(十九)要加强吉林化工园区和吉林石化发展规划的衔接,实行综合平衡,协调发展,统筹布局。吉林石化新上的项目要优先向吉林化工园区布局,积极引导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入区建设。吉林化工园区要积极承接吉林石化剥离出来的辅助单位。

(二十)在省内产业布局上,以吉林化工园区为载体,新上化工类项目主要规划和布局,引导到吉林化工园区内。省内现有化工企业异地搬入吉林市的,优先安排在吉林化工园区。

(二十一)吉林化工园区上划省、市财政的共享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从2009年至2010年的两年内增量部分全额返还,集中用于吉林化工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吉林化工园区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优先列入城市重点建设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十二)对吉林化工园区内重点项目建设所需贷款,担保 公司要按优惠费率优先给予担保,银行要优先给予贷款,省市各部门掌握的相关专项资金要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和补助。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购置的列入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并实际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按其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三)支持吉林化工园区建设精深化工产业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和企业孵化基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等省级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扶持。对进入园区建设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技术开发用品和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园区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四)建立吉林化工园区投融资平台。支持园区成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积极引入各类基金,加快园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股权基金以各种方式参与吉林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对区内列入省级重大建设计划的重点项目,以贷款形式支持其建设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吉林化工园区建立重点项目信息服务网站,对金融机构及时披露重点项目信息。金融机构要及时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 效的金融服务,为上下游客户提供短期融资业务。

(二十五)吉林化工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单独安排,纳入全省范围平衡,优先予以保证。允许土地开发企业和工业项目建设单位,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获取园区内经营性用地或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吉林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和菜地建设基金,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按低限标准收取。

(二十六)鼓励吉林石化与吉林化工园区进行干部交流;鼓励吉林石化专业技术人员对吉林化工园区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支持吉林市优先发展各类化工职业教育和培训;化工园区内企业发展所需人才,列入省、市人才兴业战略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四、全力支持精深化工发展,推动地方企业为大企业配套,强化产业关联,建立产业联盟,形成产业集群

(二十七)把精深化工项目列入省招商引资重点,引导现有政策资源集中支持,着力引入承接吉林石化化工原料和合成材料的投资主体,大力发展精深化工。

(二十八)对以吉林石化为上游的精深加工企业和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吉林石化公司要从原料上给予优先保证,并给予价格优惠。对吉林化工园区内以吉林石化产品为原料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以生产地为准),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市级留用年度环比增量部分,从2009年起,三年内每年返还30%。

(二十九)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化工产品精深加工,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精深化工项目和石化配套项目建设,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和省财政支持石化产业发展的增量资金,要重点支持精深化工项目和石化配套项目。

(三十一)积极支持和引入配套企业,努力发展石化配套产业。对省内面向吉林石化、吉林油田等大企业的配套项目,吉林石化、吉林油田要优先给予配套路线和配套份额,省里掌握的专项资金要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和补助。

(三十二)着力推动石化产业与汽车、冶金、医药、轻工等产业融合,加强石化产业与省内其他产业互动,形成石化产业与其他支柱、优势、特色产业之间的市场链接和协同发展,推动石化产业向后延伸,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与汽车等产业关联密切的石化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建设具有关联特点的石化企业和项目。

 五、努力为我省石化产业做大做强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三)成立吉林省石化产业发展推进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市(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组织推进全省石化产业加快发展。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推进组主要是加强对我省石化产业发展的研究、规划和协调,督促落实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解决石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关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石化产业发展,搞好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

(三十四)省内政府部门要加强为吉林油田、吉林石化、吉林化工园区的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把省市有关部门对吉林油田、吉林石化、吉林化工园区的服务,纳入省市行风测评和行政绩效评估。省内司法、财政、银行、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税务、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法律服务系统要积极为其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十五)从2009年开始,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同时从现有省级工业园区和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单列一块,多方筹措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吉林化工园区基本建设、精深化工项目建设和为吉林石化、吉林油田等大企业的配套项目建设。吉林市和松原市也要统筹协调专项资金配套支持。

(三十六)加大对吉林油田已被占压的油气管道、井场的清理力度,确保油气管道、井场不再形成新的占压。在吉林油田、吉林石化、中石化东北局(吉林省境内)已经架设的输电线路下安全距离内和已经敷设的地下管线上2至3米(吉林油田管线2米,吉林石化管线3米)范围内不允许耕种或栽种树木,不允许取土,管线两侧10米范围内不准进行水产养殖。

(三十七)加强石化产业项目的对外招商引资,大力吸收外资和域外资本。促进石化企业有效利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相关政策,把石化企业作为新的吸收外资的增长点,下气力包装并推介一批辐射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三十八)协调好生产要素。将吉林油田、吉林石化和吉林化工园区重点企业列为煤电油运气等生产要素重点保证单位。在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证其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力等方面的需求。

(三十九)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吉林油田、吉林石化、吉林化工园区和石化产业发展的新闻、广告宣传。在全省的机场、火车站、标志性建筑、主要城市高速公路入口处广告牌位置给予优先权。

(四十)支持建设松原石化工业园区。松原市要抓紧搞好科学规划,加快建设步伐,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享受省政府给予吉林化工园区的优惠政策。

附件:吉林省石化产业发展推进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吉林省石化产业发展推进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祖继 副省长

副组长:慕海平 省政府副秘书

姜有为 省经委主任

王光军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

侯启军 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总经理

成 员:曹大卫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白绪贵 省经委副主任

刘培柱 省公安厅副厅长

贾晓东 省监察厅副厅长

张永田 省财政厅副厅长

田玉山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褚民华 省建设厅副厅长

李晓明 省交通厅副厅长

金德友 省林业厅副厅长

宿 政 省水利厅副厅长

王喜东 省国资委副主任

付文玉 省地税局副局长

佟 才 省环保局副局长

许 赫 省安监局副局长

李祥龙 省国税局副局长

冷希炎 省开发办副主任

张晓霈 吉林市市长

孙鸿志 松原市市长

李 岩 吉林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郭云龙 省石化设计研究院院长

安立佳 中科院应化所副所长

高维平 吉林化工学院院长

张惠轩 长春工业大学副校长

专家顾问组:陈世模 省化工学会会长

焦海坤 省发展改革委原主任

方明圻 省石化设计研究院原院长

张汉卓 吉化公司原总工程师

沈庆玉 吉化公司原副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白绪贵(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