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震行政执法监察总队法定职责
1.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执法工作。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组织进行执法调查,对确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2)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有关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2)不按照抗震设防进行施工的。
5.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件》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件》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权暂扣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7.对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权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1)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
(2)转借资质证书的;
(3)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
(4)无故不参加年审或者上报材料不真实的。
9.对违反《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擅自公告震后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警告。
10.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进行设计,未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造成严重破坏和损失的,向省地震局提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的建议。